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出版时间:1985-12  出版社:北京科文图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作者:本社 编  页数:11  

内容概要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清华大学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认真总结了国内从事建筑声学工作的有关单位多年实践的经验及可行的测量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厅堂进行了一定的对比试验,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0 3382《声学一会堂中混响时间的测量》等有关资料。提出了规范初稿,广泛地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校,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测量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声源设备  第三节 接收设备第三章 测量方法  第一节 测量频率  第二节 测点选择  第三节 记录数目与选值第四章 结果表达  第一节 混响时间的表达形式  第二节 测量报告内容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混响时间测量报告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测量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被测厅堂应提供满场状况、排演状况和空场状况等三种被测状况。  对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进行测量时,厅堂的门、窗均应关闭,门窗帘应展开。  第二节 声源设备  第2.2.1条 噪声讯号应尽可能通过一个1/1倍频程或l/3倍频程的滤波器产生。滤波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的l/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时用于发声的扬声器系统应是无指向性的。  测量用声源(集中声源)应置于大幕线中心,离地面高度宜为1.5米处。  第2.2.2条 在混响时间较长(1000赫以下大于1.5秒)的厅堂中,也可采用脉冲讯号(如讯号枪、爆竹和气球等)作声源,此时,要保证声讯号包括所有被测频带的宽度。在被测频带范围内,声压级应符合本规范第2.2.4条的要求。  第2.2.3条 用交响乐作声源时,为测量所取的声讯号,其频带范围应包含被测频带的宽度,并应具有足够长的、不致影响衰变的停息时间。  注:乐器在音乐停止时应能立即阻尼,无法立即阻尼的乐器不应列入声源,特别是管乐器。  第2.2.4条 在所有测点上,衰变前各个被测频率的声压级,应比相应的背景噪声级高3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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