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选编

出版时间:2003-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选编组  页数:699  

内容概要

  《学生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选编》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以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选编。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程序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学生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选编》是“面向21世纪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配套用书。

书籍目录

宪法、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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