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吴伟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吴伟光  页数: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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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立体研究和讨论。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公约与条约具有紧密联系的特殊问题。因此,本书首先从国际公约与条约的高度理解我国的特定问题,讨论我国的国际义务与履行;其次,以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和过渡为视角,研究后者的问题,而不是割裂地研究;再次,对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帮助读者加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最后,将具体问题的研究落实到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重点问题相关司法案例进行讨论。与同类其他作品相比,《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不局限于具体的问题理解和介绍,而是将国际公约、法学理论、技术特征、立法与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认识。

作者简介

  吴伟光,男,1970年2月出生,籍贯辽宁沈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南方卫理工会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硕士,欧盟法文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方向专业博士。主要著作:专著:《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电子商务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数字与网络技术的特征与挑战第一节 数字与网络技术的特征一、互联网的一些特征二、互联网络协议第二节 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一、私人复制二、作品的新传播途径三、媒体的一体化四、作品创作的大众参与现象,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原理与权利的客体第一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背景与理念一、著作权制度产生的背景二、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权利保护的客体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二、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特殊客体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权利第一节 著作权的内容一、精神权利的种类与内容二、经济权利与内容第二节 邻接权的内容一、邻接权概述二、表演者的权利与权利客体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权利客体四、广播组织的权利与权利客体五、与版式设计有关的权利与权利客体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第一节 权利限制与例外的基本理论一、权利限制与例外的理论基础二、权利限制与例外的国际公约基础第二节 权利的例外一、个人使用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而使用三、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四、新闻报道转载使用五、对公众集会讲话的使用六、课堂教学与研究的使用七、执行公务的使用八、图书馆使用九、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使用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十一、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十二、其他情形的权利例外第三节 法定许可一、法定许可概述二、教科书与义务教育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四、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五、扶贫目的的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第四节 三步检验法一、三步检验法的含义与背景二、三步检验法在《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和“互联网条约”中的关系三、三步检验法的解释第五节 权利用尽原则一、权利用尽的概念二、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第五章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第一节 技术措施一、技术措施的背景与概念二、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三、对技术措施的限制第二节 权利管理信息一、权利管理信息的概念二、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第六章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与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救济与侵权责任一、诉前停止侵害与财产保全措施二、边境措施三、直接侵权责任四、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 行政与刑事责任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与原则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第七章 网络环境中的域名与商标第一节 域名的注册与争议的解决一、域名管理与注册服务机构二、域名的注册程序三、域名的变更、转让和注销四、域名争议的解决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保护一、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二、关键字广告中的商标使用与保护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上进行了一个即兴演讲,具有独创性,他人将该演讲进行了录制,并且进行了复制和发行,那么则有可能侵犯了该演讲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演讲者自己没有进行录制和复制。《伯尔尼公约》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是留给成员国自己决定是否要求有实际的固定才给予保护,“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除非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否则不受保护”。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给予保护主要是出于证据上的考虑,如果作品无法进行有形复制,是转瞬即逝的表达,那么很难准确再现其内容,也很难给予保护。另外,前面讲过,著作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使得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对其作品的商业利用来获得回报,如果一个作品无法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那么也可能很难在市场上被开发和重复利用。4.没有其他要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么这种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艺术质量才能得到保护?或者说作品的艺术品质或者创作目的是否是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考虑因素?尽管这一问题在今天似乎已经有明确的答案,但在历史上还是有争议的,并且直到2010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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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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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不是盗版的就行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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