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社会历史调查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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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本次修订再版,在尊重史实,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式的总原则下,主要是订正错误,并以修订注释的形式增补新的人口数据和地方行政隶属的变化情况。另外,原书中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因无资料可查核,部分只能保持原貌,仅供参考。《崩龙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牧区社会历史调查》不再单独出版。新增《吉林省朝鲜族社会历史调查》、、《土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藏族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海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4本。修订本合计为86种147本。

书籍目录

第一编 锦屏县概况  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二、历史沿革第二编 林业生产 一、锦屏林业的开发滥觞于明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 二、清乾隆至嘉庆年问的山林买卖契约和山林租佃契约 三、经济林产品的产销情况第三编 木材贸易的发展 一、山客 二、“三帮”与“五勃” 三、花帮 四、争夺当江专利权的斗争——争江 五、排工(水佚)的工资待遇和反抗斗争 六、关于捞取漂流木材及赎取问题 七、木材流通税(木植税) 八、木材价格与利润 九、木材交易中的货币与期票 十、民国时期经营木材贸易的主要商号第四编 魁胆侗寨解放前的林业生产和林农生活  一、林业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二、林地的租佃关系和林农遭受的沉重剥削  三、木材和“旱伕”遭受的沉重剥削  四、从社会收入透视林农生活  五、阻碍林业生产发展的诸因素第五编 手工业与官办手工业  一、木器手工业  二、缝纫业  三、淘金业与官僚资本企业抢购黄金  四、锦屏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习艺厂  五、锦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编 商业  一、全县集市情况  二、三江镇的商业情况  三、启蒙的集市情况  四、平略的集市情况  五、平秋的集市情况  六、食盐的供销情况  七、洋货的输入与销售情况第七编 赋税与徭役 一、田赋 二、积谷 三、契税 四、区保经费 五、特货通关税和鸦片烟打捐 六、保警食米 七、飞机款和战时公债 八、其他各种捐税 九、护商费 十、罚款 十一、地方官的敲诈勒索 十二、清代三江地区的徭役第八编 锦屏县侗族地区解放前经济统计 一、锦屏县三江镇土地改革前各民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二、锦屏县三江镇土地改革前侗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三、锦屏县三江镇土地改革前苗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四、锦屏县三江镇土地改革前汉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五、锦屏县九寨乡土地改革前各民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六、锦屏县九寨乡土地改革前铜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七、锦屏县九寨乡土地改革前汉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八、锦屏县九寨乡土地改革前各民族各阶层占有房屋农具牲畜统计表 九、锦屏县启蒙乡土地改革前各民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十、锦屏县启蒙乡土地改革前侗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十一、锦屏县启蒙乡土地改革前苗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十二、锦屏县启蒙乡土地改革前汉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山林统计表 十三、锦屏县启蒙乡土地改革前各民族各阶层占有房屋农具牲畜统计表后记修订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编林业生产  锦屏县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在明、清之际,锦屏地区把以木材贸易的逐渐兴旺作为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重要标志,因此成为贵州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地区。  一、锦屏林业的开发滥觞于明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  (一)明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  侗族和苗族分布的黔东南和毗连的湘西地区皆崇山峻岭,层峦叠嶂,宜林木生长,是一个纵横千里的大林区。但在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封建社会,侗、苗等各族人民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仅仅是就地采伐用于生产和生活所需而已。森林的自然生长蓄积量一直超过了人们的采伐量,森林资源有增无减。如清水江边的文斗,“在元时,丛林密茂,古木荫稠,虎豹踞为巢,日月穿不透,诚为深山箐野之地乎!”(《姜氏家谱·记》)可见元代的文斗还是一片郁郁葱葱的原始森林。   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在锦屏设置铜鼓卫,因屯军占地354顷,引起上婆洞林宽领导失地的侗族农民的起义。义军拥众十万,相继攻克龙里、新化、平察等千户所,直通黎平守御千户所。明遣都指挥齐让率湖广军前往镇压,一战即败。旋命楚王祯、湘王柏领兵30万进讨。十月,明军主力“由沅州伐木开道二百里抵天柱”,镇压了这次农民起义(载《明史》和《黎平府志》)。既然要伐木开道前进,说明当时在天柱、锦屏一带,还是漫山遍野的处女林。至于清水江的中上游地区,尚属“蛮荒”之地,大片森林更不可能被开发利用了。  很可能是明将奏凯还京,奏明黔、湘林产之盛和运输之利的情况,才引来了明皇朝从此地区不断征派皇木。  明、清两代的京城南京和北京,在兴建宫殿的过程中,均定例从黔、川、湘等省的少数民族地区征派杉、楠、樟等木材,供宫苑之建设,故名之日“皇木”。征派之外,少数民族土司为了向皇帝邀功请赏,常选巨木为贡品,奉献朝廷而获功晋升官职。  根据文献记载,最早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征派皇木是明武宗正德九年(1514年),“工部以修乾清、坤宁宫,任刘丙为工部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而以署郎中主事伍全于湖广,邓文璧于贵州,李寅于四川分理之”。(《明实录·武宗正德实录》卷117)   明代,朝廷在贵州征派皇木,主要集中在嘉靖和万历两个时期。嘉靖二十年(1541年)“工部侍郎潘鉴,都御史戴全分住湖广、四川采办大木”(《明纪》卷32)。经历三载,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上以采木工完,升提督川贵大木石御史潘鉴为工部尚书……贵州巡抚右副都御史刘彭年……赏银三十两,紵丝二表里”(《明实录·世宗嘉靖实录》)。嘉靖三十六年(1577年)“复遣工部侍郎伯跃采木于川湖贵”(《明史·食货志》)。如此频繁的征派,贵州少数民族百姓不堪其苦。贵州抚按官高等向世宗上奉:“本省采木经费之数,当用银l38万余两,费巨役繁,非一省所能独办,乞行两广、江西、云南、陕西诸省通融,出银助之。”(《明实录·世宗嘉靖实录》卷456)。此奏章未被采纳。然任务紧逼,地方官员有消极以待者。贵州抚按官高狮曾采取严厉手段,以期完成采木任务。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巡抚贵州都御史高狲参都司何自然以采木急,托疾规避,宜治其罪”。诏:“革自然任,付抚臣逮问具奏”。(《明实录·世宗嘉靖实录》卷473)由于采木苛扰,都司何自然同情人民疾苦,只好“托疾规避”,终不免被朝廷革职问罪。  嘉靖以来,明王朝屡在贵州、四川、湖广采办大木,除供建筑外,尚储存大量楠杉于“神木厂”。万历二年(1574年)工部上言:“神木厂收储楠杉大木,出自湖广川贵,每根价银数千,采运劳苦,若任风雨浸淫,坐视朽烂,甚为可惜。乞委官搭棚若盖,以图经久。”(《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29)尽管神木厂的储木在不断地朽烂着,但明王朝在贵州采木,仍然有增无减。查《明实录》可见,在万历十二年(1584年)、十四年(1586年)、十九年(1591年),均有明王朝派员向贵州、四川、湖广采大木的记载%迄至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贵州巡抚郭子章说:“坐派贵州采办楠杉大柏枋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根,该木价银一百零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四钱七分六厘,计作四起查给。一给开山垫路;二给运到外水;三给运至川、楚大河;四给到京交收。”(《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443)由于各族人民负担沉重,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户科给事中韩光卜占言:“内监陈永寿所派三殿木植大工钱粮至九百三十余万,比嘉靖间三门午楼之费尚增一倍,乞明诏天下蠲湖广、川、贵三省木价半。”(《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462)此文压于工部,不报神宗,各族人民的负担未曾稍减。  (二)清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   如果说,明王朝系根据形势所需,在某个时期内集中征派大木的话,清王朝则变为定例按年征派的形式,亦如征派皇粮。乾隆十二年(1747年)七月湖南巡抚部院杨奏工部为请定稽查办木之延迟以速公务事的奏文说:“湖南每年额办解京桅木二十根,断木三百八十根,架木一千四百根,桐皮槁木二百根。”这是湖南省征派皇木的年定额。贵州向与川、湖同例按年贡木,当不例外,岁征不止,自然民不堪命了。  湖南巡抚的奏文,主旨在于“请定稽查办木之延迟,以速公务”。换句话说,就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皇木及时运达京师。其措施的一部分,涉及革除采木过程中的某些弊端,在客观上揭示了由此而产生的某些社会矛盾,提供了较有价值的资料。该奏文抄录在流传民间的《皇木案稿》。这里仅摘其重要部分:  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上辰川府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其架槁二木,则须在常德聚木处购买,而扎以排架运,经历江湖黄运各河,又须购买帮护,以免沿途磕触伤损此原难少之项,乃领帑承办之同知通判等官,每籍采办名色,在于苗地,不问民之愿卖与否,将树混号记,给价砍伐。苗以奉公采办不敢较论。及至常德府德山河下,商木聚会之所,又将商木选择号记轻价勒买,除额办,夹带私木,运至江南一带,逗留私卖,每有途经年不到京之事,内部行催,彼以风水阻滞,无从究结,诚不可不立法稽查,以杜其弊。臣到任以来,查知常德勒买之弊,已行令承办委员同武陵县知县将架槁之木,在于常德河下,公凭木牙,平价采买,不许委员自行号记在案。辰州以上各苗地方采桅断二木,现行示布政使司查议转饬,如果聚木行市之处办不足数,须在苗境购觅,务必委员知会地方官询问苗民情愿,然后照依时值砍买,仍会地方官通报查考其木运至辰州,承办之员将改办木数,辰、永、沅、靖道亲监查照,以杜多滞渔利之弊,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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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代同学买的,据说是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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