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的社会公正

出版时间:2010-01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梁治平 编  页数: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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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与前景》结集了二十多名来自不同领域、学科和部门的专家学者就社会公正议题写就的论文。作者从不同的视角切入,专门探讨了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书中内容大概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西方政治哲学有关社会公正的理论及其争论内容;第二部分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社会问题以及当代中国社会公正的制度问题;第三部分着重探讨农民和农村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第四部分探讨企业改革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第五部分探讨社会生活领域中健康、医疗、教育及收入等问题;最后部分考察及展示转型期的中国公众对于公正的基本看法及其变化。

作者简介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律与社会、法律文化、比较法律史、法理学。主要著作有:《法辩》、《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在边缘处思考》等。

书籍目录

编者说明导言什么样的平等是合理可行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有关社会公正的争论论能力指向的平等平等社会中的等级礼仪利他、市场和社会公正大转型:中国的双向运动什么是“福利国家对社会保障公平性的认识被收容者之死——当代中国身份政治的困境与出路城市化中的农民工:适应、接纳、融合与人类安全城市开发与住房排斥:城市准入制的表象及实质反就业歧视的理论与中国路径退耕还林工程评估与减缓贫困中国的环境战争与农村社会——以山西省为中心利益表达、法定秩序与社会习惯——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行为取向的实证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与社会公平企业雇佣契约的性质及公正性研究“原罪”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与产权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正的价值观与医疗体制改革健康权:人权法与宪政的视角中国教育公平的问题和前景市场化改革与收入差距扩大转型中国的社会公正观——初步发现的报告社会公正的落实危机及其原因作者简介讨论人名单

章节摘录

“负责按照需求来分配医疗卫生的官僚当局将不可避免地以无法预期和主观随意的方式行事,以适应支配无法比较的需求之中进行选择的任何上凸标准的需要。”(Gray,1984:73)从社会利益团体的层面来看,社会正义的政策导向将加剧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利益团体间的冲突。如此导向下的政府被迫承担保障个人和团体的公正社会地位的责任,并通过收入分配政策确保个人得到恰当的报偿。由于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这就必然使得各种利益团体都向政府要求自己的利益,以取得更大的份额。面对利益团体的社会正义压力,政府便更加专横随意地行动,最终使得政府无法正常运作。“社会简直成了一尊新神,它如果不兑现它所创造的期望,我们便对它抱怨并叫嚷着要求补偿。”(Hayek,1976:69)比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的英国劳工政策便是如此,由于决定劳工工资标准的随意性,屈服于该团体的压力使得政府不得不面对其他团体的类似抱怨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以致疲于应付,吃力不讨好。哈耶克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让市场机制来运作,在此机制下,个人的收入和社会地位是自发的市场过程的非有意所为,因而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政府或政治在此机制下的角色是维持秩序和正义,这是指阻止个人强制,而不是为团体和个人争得公正结果的政治图谋。哈耶克认为,现代社会正义的观念威胁自由市场秩序演变成极权主义组织。由此来看,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国家需要在不同的善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这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一套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防止相互强制的抽象的法律,以及不受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限制的自由市场。所以哈耶克坚定地站在自由市场和程序法一边,反对政府管制和经济生活的政治化,这些都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奇迹所造成的恶果,哈耶克的这一结论乃基于道德多元论前提下社会正义的不可能性。当然,哈耶克并不反对社会福利安全保障措施,但其前提是这种措施的基础是明确的。其目的不是获得更大的公正或对某些想象的福利“权利”作出的反应,而是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防止社会动荡。哈耶克强调的是这种举措与社会正义的原则区别,指出:“通过将一个人或团体与另一些人所享有的标准加以比较,来决定确保一定的生活标准。因而其区别在于对所有人同等的最低收入保障与一个人认为自己应得的特定收入保障之间的区别。后者密切联系于鼓舞福利国家的第三种雄心:运用政府权力保障对产品更平均或更公正的分配的愿望。”(Hayek,1960:259)由此可见,哈耶克坚持的平等只是程序的平等,而不是作为市场竞争结果的人们的经济状况的平等,他的程序正义观带有实用主义的倾向。关于市场机制非有意所为的结果,哈耶克反复作了论述。他把资源分配如收入财富和其他产权形式中个人的地位看作是历史地赋予的。按照其社会正义的观点,不可能赋予这些地位以任何正式的道德基础,正像对这些财富的重新分配的任何论点也不可能获得道德基础一样。这意味着在自由市场下经济代理商在做交易时拥有相当不同的资源。尽管此体制下的人们财富不会平等,但由于这一机制下个人和团体的分配结果既不是有意所为,也不是可预期的,因而不能说这一机制本身是不公正的。这也正是哈耶克论证市场机制的合法性的核心所在。由此可见,哈耶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在平等问题上的立足点是机会平等或起点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或分配的平均。另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在与罗尔斯的论争中强调,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而有关持有的正义便不能不分析持有权是如何获得的。首先是对无主物的最初获得,即无主物如何或通过哪些过程、在什么范围内被人所持有;其次是一个人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权转让给他人,如自愿交换、馈赠,甚至还有欺诈,等等。诺齐克认为实际上分配正义要面对的就是这两种过程是否公正。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强调程序正义,突出个人权利,提出了所谓持有正义的概念,并按照归纳定义指出下述持有正义的领域: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诺齐克,1991:157)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诺齐克,1991:159)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从这种历史的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出发,诺齐克批评了另外几种分配原则,如目的原则和模式化原则。所谓目的原则是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的目标,比如功利主义者以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两种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则取其中比较平等分配的那一种。这显然是一种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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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与前景》是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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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送人的,对方很喜欢:)
  •   虽然是三联的,印刷质量可不太好。是关于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一些理论研究,引入了很多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我国现实和传统思想和社会联系的倒不是太多。有一些参考价值,但思想深度和批判性正确性都还有待商榷。所以劝普通读者,如果只是有兴趣的话暂时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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