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的现代化进程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钱海平,杨晓龙,杨秉德  页数:215  字数: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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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建筑的现代化进程》由钱海平、杨晓龙、杨秉德著,是作者及其课题组以20世纪30年代的建筑学术期刊《中国建筑》与《建筑月刊》为资料源,研究特定时间段(1927—1937年)中国建筑现代化进程的成果。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从办刊宗旨、内容导向、文献内容与类别、作者构成等方面分析《中国建筑》与《建筑月刊》,在对比分析二者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论述这一时期中国建筑在从业群体、建筑观念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与特征;论述中国建筑师学会和上海市建筑协会这两个新型建筑同业团体的发展状况,包括中国建筑师学会和上海市建筑协会的缘起、组织体系发展、对内与对外的公共职能,以及在业内外的影响等;论述中国建筑师学会和上海市建筑协会作为新型建筑同业团体对当时建筑从业群体职业化进程的影响和作用,包括二者在推动从业者职业规范建构、普及建筑专业知识、推行职业教育等方面所作的努力,以及这一时期建筑从业群体,特别是建筑师群体的职业化发展状况;并从现代建筑技术的引进及其应用、现代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制造与安装业的发展等方面论述这一时期建筑技术体系和主要建材工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中国建筑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中国建筑的现代化进程》可供建筑院系师生、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工作者、文物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者、建筑设计工作者使用,也可供文物建筑爱好者参考。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标
1.1.1 研究背景
1.1.2 基础资料源与研究目标
1.2 相关研究成果述要
1.2.1 关于近代中国建筑期刊
1.2.2 关于近代中国建筑从业群体
1.2.3 关于近代中国建筑技术与建筑材料
第2章 《中国建筑》与《建筑月刊》概述
2.1 《中国建筑》概述
2.1.1 《中国建筑》的办刊宗旨及其文献著录特征
2.1.2 《中国建筑》文献内容分析
2.2 《建筑月刊》概述
2.2.1 《建筑月刊》的办刊宗旨及文献著录特征
2.2.2 《建筑月刊》文献内容分析
2.3 小结
第3章 建筑从业群体的组织化——现代建筑同业团体
3.1 现代建筑从业群体的产生与发展
3.2 建筑师同业团体——中国建筑师学会
3.2.1 中国建筑师学会的办会宗旨、章程及组织机构
3.2.2 中国建筑师学会的发展及其活动
3.3 营造业同业团体——上海市建筑协会
3.3.1 上海市建筑协会的办会宗旨、章程及组织机构
3.3.2 上海市建筑协会的发展及其活动
3.4 建筑同业团体的公共职能
3.4.1 建筑同业团体的对外职能
3.4.2 建筑同业团体的对内职能
3.5 小结
第4章 建筑从业群体的职业化
4.1 职业规范的建构
4.1.1 建筑师职业的功能定位
4.1.2 建筑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4.2 职业技术标准的建立
4.2.1 建筑师业务文件的规范化
4.2.2 建筑设计流程及其内容的完善
4.2.3 营造厂业务文书的规范与建筑名词的统一
4.3 建筑专业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4.3.1 《中国建筑》的相关内容
4.3.2 《建筑月刊》的相关内容
4.4 建筑职业教育的推行
4.4.1 正基建筑工业补习学校
4.4.2 沪江大学商学院建筑科
4.5 小结
第5章 建筑技术与建材工业的现代化进程
5.1 现代建筑结构技术的引进与应用
5.1.1 现代建筑结构技术的引进与应用概述
5.1.2 现代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案例。 5.1.3 现代钢结构高层建筑案例
5.1.4 现代大跨度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案例
5.2 建筑材料与建筑技术的发展
5.2.1 现代建筑材料的研究与介绍
5.2.2 现代建筑技术与建筑构造的发展
5.2.3 建筑声学、照明及保温隔热技术的发展
5.3 建材工业与建筑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5.3.1 民族水泥工业与钢铁工业的发展
5.3.2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业的发展
5.3.3 建筑设备制造及安装业的发展
5.4 小结
附录
附录1 中国建筑师学会章程
附录2 中国建筑师学会公守诫约
附录3 建筑师业务规则
附录4 上海市建筑协会章程
附录5 1930年中国建筑师学会会员录
附录6 1932年中国建筑师学会会员录
附录7 1933年中国建筑师学会会员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以行业代表身份对政府行政建言献策,是建筑同业团体的另一项重要职能。1935年南京市工务局规定在建筑工程完工时,承包人需签订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工竣销案具结”,上海市建筑协会从维护营造厂的利益出发,由杜彦耿在《建筑月刊》撰文对其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讨论。该保证书内容如下:“为出具切结事,窃包工人前报建字第×号工程,均系遵照核定图样(及计算书等)办理,已于×月×日竣工,并无偷工减料情事。如将来发生损坏倾倒事项,负修理赔偿之责。所具切结是实,此上。(附注)证明人应为业主。”②杜彦耿在文中对上述规定提出以下六点疑问:首先,营造商承揽工程后,是以工程图样说明书及合同为根据,按照各地工务机关颁布的建筑章程的要求施工,故只需对图样说明书、合同及建筑章程负责。若因设计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图纸问题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坍塌,其责任自然不能由营造商承担。其次,该文件缺乏关于营造商为所承揽工程负质量责任的时间期限规定,若因使用寿命到期而出现问题,自不应由营造商承担。第三,文件中写明工程建造系按照设计图样及计算书等执行,计算书是工程师设计过程的中间结果,政府在审核设计文件时须进行审核,但营造商只是按图样施工,并不了解计算书的具体内容,因此不应让营造商为计算书负责。第四,该文件中“并无偷工减料情事”的提法不甚妥当,因为“若就严格而言,所谓偷工减料者,则凡砖作砌墙,某一块砖于砌时未砌端正,形式歪斜,此即偷工。砌墙时两砖相并之砖缝中灰沙并未置足,此即减料。是则余可谓为全世界之建筑,均有偷工减料之弊”③。第五,以业主为证明人的做法不妥,因业主未必是专业人士,亦无法证明工程质量优劣或是否完全按图施工之类的专业问题。第六,这种将房屋质量问题完全归结于营造商的做法有欠妥当,对于图样设计和审核阶段的相关要求也应一并考虑,以达成全周期的质量控制。上述疑问的提出固然是基于保护行业自身利益的目的,其分析问题的角度亦难免偏颇,但从中可以看出严谨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已经成为当时建筑制度的基本准则,因此对规章制度字斟句酌的探讨就成为照章办事的前提条件,协会作为营造业的同业团体,自然需要担负为普通从业人员争取公平交易环境的职责。  除了与外部社会沟通之外,中国建筑师学会与上海市建筑协会还代表各自同业群体与建筑业内其他群体沟通和协商。如1932年10月19日,中华水泥厂联合会曾致函上海市建筑协会,询问该会会员企业使用进口水泥一事。④协会调查后指出,部分工程采用进口水泥是因为业主直接购买之故,加之国产水泥价格高于进口水泥,故从经济上考虑竞争力较弱。当时上海国产水泥每桶净价四两五钱,而进口水泥连运费在内每桶只售三两二钱五分,且定购便捷,货款可于到货后一个月内交付,其价格优势显而易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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