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释义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  页数:232  

前言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程度。运用法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1994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实施办法是安徽省第一部综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实施13年来,为我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内容概要

  实施办法是安徽省第一部综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实施13年来,为我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书籍目录

序第一部分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制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后记

章节摘录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指出,要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重点发展县(市)、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的机会;努力创造条件,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职业教育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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