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范宏云  页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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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家作为社会集中化权威的外在形式,无论处在哪个发展阶段,如城邦制国家、封建王朝国家、现在的主权国家,都会具有追求统一的天性。但是,在内因、外因或内因和外因双重因素作用的情况下,国家有时又避免不了被分裂的命运。自现代国际法秩序诞生以来,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就被赋予为国家主权的首要要素而受到国际法的一贯维护。与此同时,现代国际法也试图对国家的分裂进行规制。诚然,无论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还是规制国家的分裂,国际法的作用又总是有限的,偶尔甚至显得苍白无力。国家的统一与分裂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议题,而本书的作者力图剥离该问题的政治层面,尝试从纯粹的法学尤其是国际法学的角度进行理性研究。因此,可以说,本书是一部关于国家统一和两岸关系问题的“纯”法学专著,同时也可以称得上是国内国际法学界关于国家统一与两岸关系这一敏感领域的开创性研究成果。本书的研究方法值得称道。作者除了理论阐述外,更注重实证分析,尤其是选取一些典型的国家统一与分裂的案例进行剖析,如最新的科索沃独立事件。这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内容概要

本书的研究方法值得称道。作者除了理论总阐述外,更注重实证分析,尤其是选取一些典型的国家统一与分裂的案例进行剖析,如最新的科索沃独立事件。这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本书是一本关于国家统一和分裂的法学理论专著,但研究的落脚点在于为解决海峡两岸统一问题提供智库。作者认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发展了国际法的和平、主权及统一理论,是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成功方案。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终局方案,在通过终局方案实现国家统一之前,应当有过渡方案。该过渡方案要达到的秩序目标是铲除“台独”的基础和空间,使两岸关系正常化,保证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不受损害。作者根据两岸关系的发展预期,提出了两岸统一过渡期这一新的概念,并认为它是两岸关系发展的未来必经阶段,并且提出了构建和平发展的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

作者简介

范宏云,男,1970年出生,中共深圳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985”工程二期台湾研究创新基地成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兼职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国际法基本理论与两岸关系研究。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    (一)国际法的国家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二)主权是国家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承认成为国家标准的新要素  二、几个有争议的关于国家标准的案例    (一)梵蒂冈    (二)1945年的德国    (三)巴勒斯坦    (四)撒哈拉阿拉伯民主共和国    (五)“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  三、台湾不具备国家资格    (一)台湾及国外国际法学界的争论    (二)台湾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格  四、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一)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    (二)国际法上关于交战团体的承认    (三)台湾是国际法上的非主权的特殊实体    (四)台湾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地位    (五)“一国两制”框架下台湾的国际人格    小结:国家不应放任台湾当局持续拓展其国际人格第二章  国家统一与国际法  一、中华世界秩序下的国家统一    (一)“中国”内涵的历史演变    (二)中华世界秩序    (三)“大一统”思想  二、现代国际法秩序下的国家统一    (一)国际法秩序下的国家统气的两层性    (二)国际法之“一国一府”原则与治权统一  三、两岸统一属于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基础上的治权统一问题    (一)两岸统一与国际法秩序    (二)两德统一具有与两岸统一完全不同的国际法内涵    (三)两岸统一与一个中国原则    (四)一个中国原则的法律内涵    小结:“大一统”思想对两岸统一的影响第三章  国家分裂与国际法  一、国家分裂的模式  二、国际法的自决    (一)自决从政治理念到国际法上的权利    (二)自决权的权利主体:民族或人民的定义  三、分离与分离权    (一)分离的界定    (二)国內法与分离权    (三)国际法禁止分离权  四、分离的实证分析——科索沃独立    (一)科索沃正式宣布独立    (二)新国家诞生之路    (三)科索沃独立违背国际法    小结:国家实力是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关键第四章  与国家统一与分裂有关的国际法继承理论  一、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一般理论    (一)国家继承    (二)政府继承  二、国家同一性是区分同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关键  三、1949年以后的中国继承问题属于政府继承范畴  四、两岸关系的新发展与政府继承理论    小结:两岸在迈向统一的过渡期内共同继承国家权益第五章  两岸统一事业与国际法  一、两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一)中国依据国际法之先占原则获取台湾的领土主权    (二)“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与国际法    (三)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法和模式    (一)国家对台政策的发展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与国际法    (三)“一国两制”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模式    小结:“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国际法的发展  三、构建和平发展的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阶段性推进两岸统一    (一)两岸统一过渡期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必经阶段和独有概念    (二)台湾当局对两岸政治定位的发展变化    (三)两岸法律定位的理论探讨    (四)海內外关于过渡方案的理论探讨    (五)关于和平发展的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的设想    小结: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的政策目标展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台湾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格1.台湾不拥有单独的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如果不拥有主权,就不可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事实,并经国际法确认而上升为国际社会遵循的一个重要规范。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未统治过台湾,台湾当局统治台湾达半个多世纪,这一事实足以“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表的中国不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这也是主张“台独”的学者手中掌握的所谓“证据”之一。其实,上述的论证过程在逻辑上是混乱和矛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从未统治过台湾,并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对台湾主权的证据。因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在国际法秩序下,国家统一首先表现为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其次表现为治权的统一。在治权尚未统一的国家里,一个政府不能治理另一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和人民是正常现象,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国家对后一政府所治理的领土的主权。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在两岸分离以来没有受到任何减损,台湾一直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大的前提和基础。至于中国主权由两岸哪个政府代为行使,即治权统一问题,是建立在“两岸一中”这个大前提和基础上的次要层面的问题。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未统治过台湾来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表的中国不拥有台湾的主权。还有学者认为,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长期治理,使这种治理权具有一种主权的属性。这一点在国际法上也是讲不通的。首先,长期控制并不必然使控制当局对其所控制的地区拥有主权。“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英国对香港统治100多年,澳门被葡萄牙占领400多年,但是英国、葡萄牙对香港、澳门地区的统治并不能否定中国对港澳的主权,英国和葡萄牙也没有基于长时期的统治而获得对港澳的主权,港澳自身更不可能主张独立于中国的主权,因为港澳历来是中国的一部分。

后记

本书主题是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研究国家的统一和分裂问题,研究的落脚点在两岸统一问题。如果追根溯源,事实上自从我2000年进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师从曾令良教授攻读博士学位,就开始了这项研究工作。我的博士论文正是以《台湾问题与国际法》为题;2004年进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有幸与夏勇教授合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两岸统一问题。本书的内容在博士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有所拓展和深化,但基本框架、思路和研究方法改变不多。所以本书凝聚了两位导师的心血,在此深表谢意。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国家统一及两岸关系,国内涉足者较少,可以称得上冷门和敏感地带。鉴于此,作者尤其要感谢国台办理论局相关领导及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刘国深教授,他们给作者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及时的便利和指引。刘国深院长作为两岸关系研究领域的权威,对我的提携不遗余力,对我的鼓励不吝言辞,并拨冗写序,让我深受感动。还要感谢我所就职的深圳市委党校领导及同仁,他们是常务副校长汪开国教授、杨朝仁副校长、刘申宁副校长、朱兴有教授、熊哲文博士、孙光永副教授及金玲博士等,正是有了他们的鼓励和支持,书稿才得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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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兼论两岸统一过渡期法律框架》是一部关于国家统一和两岸关系问题的“纯”法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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