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制宪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  作者:贺嘉  页数:220  字数: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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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发生于20世纪初期的晚清的预备立宪,是清朝面对内外交困所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鸦片战争以来,民族的危机日益深重,争取民族独立、富国强兵,是开明的士大夫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渴望与追求。庚子事变之后,清朝已经不能按专制主义的旧模式统治下去了,追于无奈,慈禧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诏实行新政,从此打开了政治革新的局面。1905年,日俄战争以后,舆论普遍认为俄以专制而败,日以立宪而胜,故要求改良专制政体、实行宪政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迫使清廷接受袁世凯的建议,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此,开启了晚清预备立宪的政治活动。  晚清的预备立宪,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有所发展、广大民众的政治觉醒有所提高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晚清的预备立宪,带有很深的时代烙印。譬如,作为预备立宪第一步骤的、官制改革中农工商部、邮船部的设立,就是适应管理近代资本主义的经济而建立的。它如民政部、法部、大理院等机构的设立,均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晚清预备立宪期间,各地都掀起了要求尽快结束专制主义政治、实现君主立宪的呼声,尤以立宪派积极,鼓噪、发动并组织了四次大请愿。为应付立宪派的宪政要求和抵制孙中山在南方所发动的武装起义,清廷制定和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等宪法性文件及大量的法律法规。  由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及至清亡,不过数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制定和颁布了以《钦定宪法大纲》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改革了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起草了大清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近代性质的法律草案,使中国传统旧律与世界进步的法律开始接轨。与此同时,还试办了新式的法院组织,体现了开明官僚与士绅为宪政所付出的心血。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走向近代化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晚清预备立宪,是维持其统治的自救措施,因此,其宗旨是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对于削弱其权力的要求,或者抵制或者拖延或者公然进行镇压。对待国会大请愿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足以证明这一点,而昏庸无知的满族亲贵妄想通过立宪,谋求皇族集权,以至于出现了皇族内阁,使得清朝统治集团陷于空前的孤立状态,其覆亡不可避免。  晚清预备立宪虽已过去百余年,但它提供的经验与教训是值得认真加以研究和总结的。过去一段时间,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批判者多,仅以“骗局”二字概括这段历史。本书抛开以往的偏颇之见,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历史的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考证。因此,它所得出的结论,是符合晚清预备立宪的发生、发展规律的。它对这一课题的纵深探索,许多方面突破了前人研究的蕃篱。既收集了新的资料和新的史料又提出了新的观点,尤其是对于晚清预备立宪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事物,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既揭示了它的实质,又阐明了它的历史作用,并围绕宪政的主题,展示了晚清法制近代化的图景。本书也使人信服地论证了晚清预备立宪走向末路的这一历史必然性。为维持皇权而被迫实行的立宪是没有根基的,其兴也剧,其亡也速。不仅晚清预备立宪如此,其后的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立宪,南京政府的立宪也都走着这条老路。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立宪,并不是给人民以民主,而是维护他们即将失去的权力。本书在这一点上,给我们以启迪和无尽的思索。  总之,本书对这一众人涉猎较多的课题,却开辟新的研究路径,它的探索、它的评价、它对于规律性的展示和理论性的综合都充分证明了它的价值。  欣闻该书即将出版,感慨万千,援笔作序。

内容概要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力图对清末制宪的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作纵深的探索和横断的剖析,并在充分观照影响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各种因素的同时,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展开,以总结其经验教训,成败得失,诚望这次世纪之初的变法,能对今天的改革有所启迪和警策。“历史机制既非使我们发思古幽情也非是我们摆脱过去束缚的手段,它只作为我们了解和掌握现在的方式而存在。”

书籍目录

1 清末制宪的历史渊源
 “不使一人横行天下”——中国占代限制权力的尝试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生命力的衰竭
 明清之际对专制制度的批判及其历史效应
2 世界制宪大潮下的中国
 美、英、法宪法的产生及其贡献
 制宪大潮下的中国
3 西风东渐的历程
 “治外法权”——中西法文化两极相逢最初结合的怪胎
 “中体西用”——中西文化结合的基本模式
 “托古改制”——西方政治法律文化陈仓暗度
 百日维——危机下的自救急救章
4 制宪的前奏——考察宪政
 从慈禧“新政”到五大臣放洋考察
 五大臣考察各国政治情况
 考察政治之结沦
 ……
5 “彷行宪政”的宣告及规划
6 徘徊产宪之实绩
7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重大信条十九务》
8 在劫难逃的时代厄运

章节摘录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帝王要守礼无疑是事实,而礼是法的一部分,故守礼就是守法。  春秋战国之际,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提出“以法为本”,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依法”。强调“刑无等级”,厉行“刑上大夫”,确立了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乃至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儒学为一尊”的基础之上,推动了礼与刑的融合过程,具体讲,就是把儒家的礼仪规范纳人法律令,确立了礼法合流、德刑并用的法律原则。  礼法合流,使得中国古老的“王要守法”原则和新兴地主阶级所倡导的“刑无等级”原则,在封建法律制度中被继续存留下来。据《汉书·张释之传》记载:有一次,文帝“行出中渭桥”,有人惊了御马。廷尉张释之据律判处罚金,文帝认为处罚太轻。但张释之坚持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公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文帝也就承认“廷尉当是”。  这种认为皇帝应和天下人一样,共同遵守法律的言论,不绝于史籍。东汉张敏说 “王者从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晋刘颂也强调:“人君所与天下共公者,法也。”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不仅学者及官员主张人君应与天下人共同守法,许多皇帝,如隋文帝杨坚、唐太宗李世民等,亦有此类言行。  据《隋书·文四子传》记载:隋文帝的儿子杨俊在任并州总管期间,横行不法,“民吏苦之”,文帝杨坚依法惩处了他。当仆射杨素请求文帝宽恕杨俊时,文帝愤然说:“我是五儿之父,非兆民之父,若出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这实则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据《贞观政要·公平》记载,李世民针对长孙无忌犯法请求宽免一事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表示皇帝自己也要守法,无权任意变通更改“天下之法”。  但值得注意的历史事实是,王应守法这在中国古代还只是停留在观念上、理论上,而没有将其制度化、法律化,以至于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王之守法与否,完全取决于帝王个人的品质修养或政治形势是否需要。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横,所以各朝各代都曾发生王权与法律的尖锐冲突,并在这种_冲突中,塑造了张释之、魏徵、戴胄、包拯、海瑞等执法如山,敢抗君命的“清官”形象,也塑造了秦始皇、隋炀帝、朱元璋等任性的“暴君”典范。值得庆幸的是,王应守法的观念并没有在这种冲突中被淹没,几千年来广大民众对“清官”和“暴君”的始终如一的褒贬爱憎,最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文化传统最深厚的积淀层是在民众之中。  中国古代的平等观,产生于春秋战国之际新兴地主阶级反对以维护宗法等级特权为内容、以秘密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斗争之中。  奴隶制法,是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的工具。夏、商、周三代的法律,除确认奴隶和奴隶主两大阶级的对抗这一基本事实外,又在此基础上把人划分成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五等。“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法律上确认不同的等级,其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各不相同,甚至礼节仪式、服饰器用都要严格区别,不能僭越,充分体现了“礼有差等”的特征。  另外,奴隶制法“是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奴隶主贵族顽固恪守“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秘密法准则,因为他们确信,只有“法不可知”,才能收到“威不可测”的效果,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的人们,自然会“常怀怖惧”。同时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和独占,便于其随心所欲地庇护同族,打击政治异己力量,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斗争。诚如梅因所言“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独占,有力地阻碍了当时在西方世界开始逐渐普遍的那些平民运动获得成功”。  在春秋时代的中后期,作为特权等级制度的被压迫者和秘密专横的司法制度的受害者——新兴地主阶级,为了争取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权的权利,抵制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经济掠夺,便把斗争矛头首先指向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以秘密专横为基本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并在这一斗争中,历史地高扬起了平等的旗帜。  特权等级制度是秘密法赖以存在的基础,秘密法又是维护特权等级制度的最佳形式,二者相辅相成,而平等则是摧毁特权等级制度的唯一有效的理论武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布之于公”、“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依法”。要求法之于人,犹度量衡器之于物,不允许有高低贵贱之别。商鞅则更明确主张“刑无等级”,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不为亏法,有善于后不为损刑,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法律平等观的提出,是古代法制史中最辉煌的一页,它不仅摧毁了一种旧的法律制度,而且开辟了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的新时代,为古代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当我们将古代东西方平等观产生、发展、演变的不同历史环境和过程加以比较,或许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深处,把握和理解近代东西方宪政制度存在的种种差异。  在中国,秘密法阶段从公元前21世纪一直持续到公元前536年,长达15个世纪之久,贯通了整个奴隶制社会,这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是罕见的,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秘密法阶段不过两三个世纪,并且都是在“共和政治史的初级阶段,就获得了一个法典”。出现这种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存在一个人口众多、人身自由、经济实力雄厚且自备武装的特殊的平民阶层。平民实力的增长和坚持不懈的斗争,大大缩短了由不成文法时代向成文法时代过渡的历史进程。在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平民阶层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独立的,足以和奴隶主贵族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起不到西方平民那样的催化作用。所以,由不成文法时代向成文法时代的过渡,也就显得缓慢而又漫长。  公布成文法,这一在西方通过平民的斗争而完成的历史使命,在中国则由于平民阶层的软弱,不得不依靠后起的,主张“事断于法”的新兴地主阶级来完成。由于新兴地主阶级代表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封建制,所以,通过新兴地主阶级的斗争而公布的成文法,实质上标志着一场革命,即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平民阶层不是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所以通过平民的斗争所公布的成文法,只能是对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改良,它不仅没有导致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崩溃,相反却迎来了古代西方奴隶制法律制度繁荣时期的曙光。  无论是中国的新兴地主阶级,还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平民阶层,作为秘密法的受害者,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特权和司法专横、要求公布成文法的斗争中,都高扬起了平等的旗帜。罗马的平民保民官该犹司.德伦几留司·哈尔措在谴责贵族的骄横气焰时说:“既没有什么可以限制他们的凶横,他们便可以用所有法律的威吓与惩罚来摆布平民了。”所以他主张:“任何高悬在人民头上的法律,都得是他们自己给予执政官的,这些而且只有这些,才是他们可以引用的,绝不允许他们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当作法。”当《十二铜表法》正式颁布时,十人团宣告说:“尽十个人的智力和远见之所能及,他们终于为大家制定了平等的、上下一体沾惠的法律,……罗马未来的法律应该做到大家一致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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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机制既非使我们发思古幽情也非是我们摆脱过去束缚的手段,它只作为我们了解和掌握现在的方式而存在。  《清末制宪》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力图对清末制宪的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作纵深的探索和横断的剖析。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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