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出版时间:2002-7  出版社:人民大学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页数:538  字数:838000  

内容概要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书籍目录

一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1 胡学元诉沈蕾离婚案  2 舒梅诉李本敏离婚案  3 朱巧兰诉王来生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4 王锦情诉葛红霞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济帮助案  5 刘金霞等诉撤销指定监护案二 房屋、土地、相邻权纠纷案例  6 周绍中诉镇平县地锐局房屋买卖合同案  7 吴兴华诉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案  8 高蕴白诉贵州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9 隼能有限公司诉联成亚洲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案  10 吉林省新亚航空服务公司诉长春房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11 芜湖市食品公司综合经营部诉芜湖市商务局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12 王元芳诉王为健房屋租赁合同案  13 葛佩琪诉上海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案  14 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诉吉林市吉冶钢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15 龙岩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贸易发展公司诉龙岩市新罗区龙门家具厂  16 王炜诉穆勇侵害相邻权案  17 沈宏发诉枝江市温州工贸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18 镇江市金山典当行有限公司诉南京机械设备工程公司镇江公司典当案三 合同纠纷案例  19 李玉梅诉赵文发买卖合同案  20 李征诉海南“烧鹅仔”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1 张青锁诉大庆市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梧州分公司诉广东郁南西江林化厂买卖合同案  23 福建省龙海市宠记肉制口厂诉福建省粮油食品厦门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案  24 丰源城市信用社诉牛国晓借贷合同案  25 温清文诉刘铁钞借贷合同案  26 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27 祝宝军诉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保管合同案  28 烟台市人民政府培训中心诉黄金设计研究院追索补偿费案  29 太仓南方广告装潢公司诉太仓二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30 杜金兴诉临朐恒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案  ……四 侵权及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五 人身权纠纷案例六 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七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八 民事诉讼程序案例九 其他民事纠纷案例

章节摘录

书摘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租赁承诺确认书之时,我国尚无调整外销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包租问题的法律规定,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原、被告于系争房屋预售合同订立后,订立出售合同和取得产权证明之前订立了租赁确认书,但确认书约定的租赁日 期是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明确的被告应交付房屋的日期,即1997年1月1日起,此时原告已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系争房屋的物权标志产权证是一个申办手续的问题,被告也自1997年1月1日起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虽然按照《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规定,包租协议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但双方的租赁承诺确认书约定的内容并未有与法规抵触之处,且《包租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双方订立租赁承诺确认书之后,故不能以此瑕疵来否定该确认书的效力。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将自被告处购得的外销商品房交由被告出租,被告依约应支付其向原告所保证的租金。被告自1998年3月起未付原告租金,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1998年3月至7月的租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10.5%的租金差额一节,被告对其提出的税务机关仍按21%征税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原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张该部分权利,其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延期向银行付款而产生的损失之请求,因租赁关系和按揭贷款关系确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亦从未约定过被告以确认书约定的租金冲抵按揭贷款的本息,故被告提出的将租金款额汇给原告设在建设银行东京分行的账户,以按揭贷款保证协议书来要求被告用租金补偿原告因贷款而引起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葛佩琪1998年3月至同年7月的租金10 957.15美元。    2.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葛佩琪1997年7月至同年12月租金差额1 380.60美元。    3.对原告葛佩琪提出的要求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美元394.47元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618元,由原告葛佩琪负担人民币140元,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 478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康园公司诉称:包租的实质是变相融资行为,上诉人不具备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资格,因此租赁承诺确认书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融资,应确认为无效。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确认租赁承诺确认书无效,按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本案。   (2)被上诉人葛佩琪辩称:租赁承诺确认书合法有效,请求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   (2)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维多利大厦租赁承诺承认书、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包租关系的行为也不为当时的法律所禁止,且以后实施的有关包租的规定也确认了包租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维多利大厦租赁承诺确认书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包租是非法融资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要求确认该租赁承诺确认书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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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有了极大的完善和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随着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升,案件的种类和形式都较之以往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这本《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就是为了方便司法工作者借鉴,科研人员研究而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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