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卫东 编  页数:511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其使用对象包括但又绝不限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本书从最初构思酝酿到交付出版,花费了较长时间。就出版计划而言,坦白地说,这是一本迟到的书。之所以迟到,固然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的慎重。这种慎重缘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们一直认为,教科书实际上代表着一门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水平,需要足够的时间来积淀。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作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已的观点,努力作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一切,都显示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因此,我们认为,要想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就必须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接纳。否则,就既无法突破已有的教材编撰思路,也无法反映近年来诉讼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    另一方面,我们也一直在渴盼着一部新刑事诉讼法的降生,并力求在这部教材中对其有所回应(尽管,我们相信,这部教材绝不会仅仅因为法律的修改就成为一本过时的书)。但是,我们知道,自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部事关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基本程序法,都非常重视。这几年里,调研、论证做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至今也看不到“出台”的希望。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将稿件交付出版。    但我们依然对这部教材充满信心,这种信心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书是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分社各位编辑精心策划的编撰体例进行编写的。尤其是,这种编撰体例要求,在每一章节中,都要根据其内容选择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和解析来引发该章节中需要思考的刑诉法问题。    二是在编写这本教材时,我们既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已有教材的优点,又能够有所创新,还尽力反映了包括编写者在内的众多学者近年来积累的研究成果。    三是本书既充分吸纳了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等对司法实践起重要规范作用的有关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进行了尽量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关注(尤其表现在该书在体例编排上增列了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行为、诉讼主体等在内的大量法学概念或范畴,甚至还编入了一些“基本诉讼原则”)。这种编撰体例和内容安排,既可以帮助法律硕士生们对“书本上”的刑事诉讼法(即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前沿问题)有基本的把握,又可以使他们能够对“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有清晰的了解。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相比,这种安排显然要更有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理念  第一节 实体正义理念  第二节 程序正义理念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节 刑事诉讼客体  第三节 刑事诉讼行为  第四节 刑事诉讼要件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公安机关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七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八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制度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二章 期间与送达制度第十三章 立案第十四章 侦查第十五章 起诉第十六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论程序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三)适用与例外在英美,对同一犯罪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如果采取同一罪行标准,则过于宽泛,而同一罪名标准又显得过于狭窄。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当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用于确定是两个犯罪还是一个犯罪的标准是,是否每一条款均要求证明另一条款所不要求的其他事实。”①在此标准下,一个犯罪与其“低度犯罪”和“高度犯罪”均为同一犯罪。在该标准的适用上,最高法院又发展出几项例外:(1)被告人的行为。当对低度犯罪或高度犯罪分开审判是由被告人的要求或对其合并审判的成功异议所引起的,双重危险条款不禁止后续的起诉。(2)新证据。政府起初不能提出较重的犯罪指控是因为尽管做到了应有的勤勉,但是支持指控的另外的必要的事实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发现。如在被告人受审之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而死亡,控方可就较重罪名对被告人提出指控。(3)独立主权。由于双重主权概念,各州以及联邦均享有独立的主权,在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主权下的法律时,允许各州或联邦分别起诉而不违反双重危险条款。在欧洲大陆,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视为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正义性之间的冲突与权衡。大陆法系各国对已生效裁判的案件的重审都设立了特殊的程序。重审分为两种,即因法律问题进行的重审和因事实问题进行的重审,分别处理。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查庭的裁定、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罪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违反法律,可以因检察院或者败诉一方根据不同特点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而撤销。在德国,根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如生效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违宪,则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再审。对因事实问题而引起的对案件的重审,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在范围上有所不同。如德国的再审程序既可以为受判决人的利益,也可以为受判决人的不利益而提起。而在法国,以非常上诉途径向最高法院提起的再审上诉只能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对于重审,各国不仅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而且程序的提起必须有充足的事实上的理由,这些理由大致上包括:原审的证据系伪造;原审的证人作伪证或鉴定人作虚假鉴定;足够的新事实或证据。对于无罪判决的重审,一般为各国所禁止,即使在允许重审的国家,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无罪的人在法庭上、法庭外作了可信的有罪供述才可以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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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学习中有一本好书,就是一种学习理念的开启,这本书引导我走向了法律的新境界。但还是无意中卖的。
  •   以后我的教科书都要在当当网买
  •   作为教科书看的不是很多,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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