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朱谢群  页数:239  

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作为人类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嬗变演进不断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渐成为维持一定社会秩序、支撑社会架构的重要支柱。17世纪以后,数次发生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发生的电子信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仅直接改变了信息交换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人类生活进入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全新境界。在这种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维系社会人心的传统方式,在新的形势面前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理想和实际的选择,似乎是透过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体制,给多元化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发挥个性的自由空间。这样,既能维持社会整体的大原则、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和谐和稳定,又能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唯有如此,方能达到稳定与发展、整体与个人、精神文明与物质进步皆能并行不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东西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古代社.会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与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内容博大、义理精微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无法与近现代社会观念相融,故而在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的过程。如果以20世纪初叶清代的变法修律为起点的话,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活动已经进行了近一个世纪。在这将近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一直充斥着各种矛盾和斗争,道路选择、主义争执、民族救亡以及路线斗争等等,使整个中国一直处于一种骚动和不安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变革在理论上会给法制的变革提供一定的机遇,但长期的社会骚动和过于频繁的政治剧变,在客观上确实曾给法制变革工作带来过很大的影响。所以,尽管曾经有过许多的机遇,无数的仁人志士也为此付出了无穷的心力,中国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历程仍是步履维艰。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宣告结束,中国人开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自身和周围的世界,用更加冷静和理智的头脑去思考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由此进入了,具有非凡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时期。这种由经济改革带动的全方位民族。

内容概要

本书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性、动力机制、权利本质、制度价值、制度构造、信息产权、国际规则、制度变革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察,以求澄清理论与实践中的某些误解和误读;同时,结合战略学原理,分别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宏观与微观的定位,及“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着力点(谋划对象)”的战略方针;此外,本书进一步廓清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相关国际规则对我国的利弊影响,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理念、立法重心、“趋利避害”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执法体制、公共服务体制及知识产权应用机制等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中许多对策和建议在此前尚未提出或未被注意,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作者简介

朱谢群,河北唐山人。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1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郑成思教授,并于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出版《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独著)、《知识产权法新论》(合作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副主编);在《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产权》、《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等法学核心刊物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他媒体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有些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被CSSCI收录。主持研究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鉴定等级为优秀;独立起草一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建议稿)》;为《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主要起草人之一。另曾获得中国法学会第一届全国法学期刊优秀论文三等奖、深圳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

书籍目录

上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1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1.1  战略学上的“战略”     1.1.1  战略的基本含义     1.1.2  战略的属性   1.2  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基本含义:战略学框架中的考察(之一)   1.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战略学框架中的考察(之二) 2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1  知识产权的一般认识路径     2.1.1  知识产权: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排他权     2.1.2  权利与排他权(专有权)     2.1.3  知识产权客体:创新性智力成果   2.2  知识产权的特点     2.2.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2.2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2.2.3  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     2.2.4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2.2.5  知识产权的法律创设性   2.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3.1  概述     2.3.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2.3.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 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着力点”   3.1  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属性的分析     3.1.1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全局性     3.1.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性     3.1.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性、实践性、系统性   3.2  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内容的分析     3.2.1  概述     3.2.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     3.2.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主体   3.3  结论与建议下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体法律问题研究 4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代背景   4.1  信息化社会的制度建设     4.1.1  信息、知识、创新性智力成果     4.1.2  信息化社会与知识经济     4.1.3  信息化社会/知识经济的产权制度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4.2  市场化体制的内在需求     4.2.1  市场经济的一般认识     4.2.2  市场经济与知识产权设定     4.2.3  知识产权与垄断   4.3  全球化时代的政策立场     4.3.1  “全球化”概述     4.3.2  “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     4.3.3  “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 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5.1  公权与私权: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5.1.1  私权与公权     5.1.2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     5.1.3  知识产权“公私”之辨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5.2  限制与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选择     5.2.1  概述     5.2.2  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限制     5.2.3  限制还是保护——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角   5.3  因噎废食还是趋利避害:知识产权的政策定位     5.3.1  概述     5.3.2  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若干考察——以TRIPs为主要对象     5.3.3  关于“趋利避害”的若干建议 6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建议   6.1  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6.1.1  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6.1.2  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6.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创新与完善     6.2.1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问题的提出     6.2.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建立与完善的分析   6.3  知识产权应用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6.3.1  “知识产权应用”概述     6.3.2  我国“知识产权应用”的现状与问题     6.3.3  我国“知识产权应用”机制创新与完善的思路框架

章节摘录

  所谓知识产权资源“规模”不仅仅是数量概念,而是数量、质量、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知识产权资源的“质量”,较狭义的理解是指对其市场竞争力、影响力的评价,例如某个商标的知名度,某个作品的传播范围、市场覆盖率,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在其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地位、先进程度等等;更广义的理解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对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支撑力和推进力,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的保障力等方面的评价。知识产权资源的“结构”一般指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的比重。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可以有多种划分标准,如基于知识产权地域性可分为国内与国(境)外知识产权,而就国(境)外知识产权还可依据国别或国家发达程度等标准再作细分;再如根据权利主体的国籍和/或资本来源构成分为本土知识产权和非本土知识产权,当前常用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就是指我国本土知识产权(亦可称自有知识产权);另如根据权利的法律性质分为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还可根据一国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禀赋与智力成果的关系分为优势知识产权资源与弱势知识产权资源,等等。这些标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物(知识产权)作出的观察,所以各种类型之间可以相互交叉。如我国某国有企业获得一项国外的专利授权,仍属于自主知识产权。  显然,质量与结构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竞争力时更为实质性的标准。当然,知识产权资源规模总是以一定数量积累为基础的。因此,知识产权资源规模“最优化”就是指在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创新所需资源的比较优势的前提下,使各种知识产权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相互比重能够实现的最佳状态。  知识产权资源的效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该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自身的使用价值,二是指基于知识产权专有性而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资源效用一般通过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权利转让这三种形式得以实现,即所谓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尤其后两种形式,实质上是将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由市场机制配置的资源,有利于在市场交易、流动过程中找到能最大化实现自身价值的地方,这与一般的商品交易并无本质差别,可称为“商品化”;而在此基础上若与其他资源配合,最终形成相关的产业链条甚至产业集群,即可称为“产业化”。显然,在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是知识产权资源效用发挥的高端形式。无论从权利角度还是从市场资源角度考察,知识产权资源都只有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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