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陈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陈岩  页数:315  

内容概要

  《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国际贸易实务》是反映最新国际规则与惯例以及时代特征的前沿版本之一,在传播基础知识、培养基础技能、形成核心专业能力的同时,注重总结中国人世10周年取得的成功经验,探讨国际贸易实务的最新发展趋势,涵盖了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合同磋商、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贸易方式等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实例解析、讨论等形式,以合同磋商、条款讲解、履行为主线,注重进出口贸易均衡布局,兼顾国际电子商务等最新实务发展趋势,力求做到框架完整、内容新颖、形式活泼。

作者简介

陈岩,北京邮电大学经管学院国贸系主任、教授、博导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实务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匿名评审专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匿名评审专家、教育部双语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匿名评审专家。

书籍目录

导论 第1章 国际贸易术语 1.1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1 贸易术语的定义与作用 1.1.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3 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1.2 INCOTERMS 2010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1.2.1 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 1.2.2 对CFR贸易术语的解释 1.2.3 对CIF贸易术语的解释 1.2.4 对FCA、CPT、CIP贸易术语的解释 1.2.5对DAT、DAP、DDP贸易术语的解释 1.3 贸易术语的理论基础 1.4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复习参考题 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 2.1 国际贸易的交易磋商 2.1.1 询盘 2.1.2 发盘 2.1.3 还盘 2.1.4 接受 2.2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2.2.1 合同的形式 2.2.2 书面合同的内容 2.2.3 合同的成立 2.2.4 书面合同的签订 2.2.5 签订书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复习参考题 第3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3.1 商品的品名 3.1.1 品名条款的意义 3.1.2 品名条款的内容 3.1.3 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3.2 商品的品质 3.2.1 定义 3.2.2 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3.2.3 品质条款的表示方法 3.2.4 制定品质条款应该注意的事项 3.3 商品的数量 3.3.1 定义 3.3.2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3.3.3 计量单位 3.3.4 计量方法 3.3.5 溢短装条款 3.4 商品的包装 3.4.1 包装的种类 3.4.2 对于包装的要求 3.4.3 运输包装的标志 3.4.4 销售包装 3.4.5 商品条形码 3.4.6 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复习参考题 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 4.1 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4.1.1 班轮运输 4.1.2 租船运输 4.2 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4.2.1 集装箱运输 4.2.2 国际多式联运 4.3 陆桥运输与OCP运输 4.3.1 大陆桥运输的定义 4.3.2 大陆桥运输产生的历史背景 4.3.3 西伯利亚大陆桥 4.3.4 北美大陆桥 4.3.5 新亚欧大陆桥 4.4 其他主要运输方式 4.4.1 铁路运输 4.4.2 公路运输 4.4.3 内河运输 4.4.4 航空运输 4.4.5 邮政运输 4.5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4.5.1 装运期 4.5.2 装运港和目的港 4.5.3 分批发运和转运 4.5.4 装船通知 4.5.5 装卸费用、装卸时间、装卸率 4.6 海洋运输中的主要单据 4.6.1 海运提单 4.6.2 海运单 4.6.3 租船合约提单 4.6.4 多式联运单据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复习参考题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5.1 保险的基本原则 5.1.1 可保利益原则 5.1.2 最大诚信原则 5.1.3 补偿原则 5.1.4 代位追偿原则 5.1.5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5.1.6 近因原则 5.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2.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5.2.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5.2.3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5.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3.1 保险责任范围 5.3.2 除外责任 5.3.3 保险期限 5.3.4 被保险人的义务 5.3.5 索赔时效 5.4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4.1 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5.4.2 保险期限 5.5 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5.5.1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5.2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5.3 邮政包裹运输保险条款 5.6 出口信用保险 5.6.1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5.6.2 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5.6.3 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程序 5.7 海运货物保险投保实务 5.7.1 投保手续 5.7.2 确定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 5.7.3 保险单据 5.7.4 保险索赔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复习参考题 …… 第6章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制定与核算 第7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8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9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0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11章 三角贸易合同的履行 第12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13章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8.1.3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成为合同中商检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其做法主要有以下5种: 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开产地后运输途中出现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在装运港(地)检验 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3.目的港(地)检验 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4.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上述几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8.1.4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 1.商品检验机构 (1)官方检验机构 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的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半官方机构 是指具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并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如我国的质量检验所、美国的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等。美国政府规定,凡是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必须经该实验室检验并加贴“UL”标志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机构 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德(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 S.A.,SGS)等。 2.我国商检机构及其职责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 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根据商检总局的指定,以第三者的身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与SGS)或成立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商检条例》执行检验任务。主要任务有三条:对重要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所有进出El商品的品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1)法定检验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④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只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⑤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⑥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以上范围之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3)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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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国际贸易实务》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国际金融等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的基础课教材,同时可以作为财政学、会计学等本科专业的选修课教材,也适用于外销员、商务师、报关员考试辅导以及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人员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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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嗯,书很好,应该是正版,发货也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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