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洁  页数:321  

内容概要

我国现代刑法学研究,从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正好历时三十年,三十而立,不仅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三十年也应当迎来成熟的季节。可以说,我国刑法理论是伴随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的,是跟着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深化的。在各部门法学科,刑法学科可以说是人才济济,思想活跃的一个学科。  中青年刑法学文库是一个开放的学术园地,她吸引那些在刑法学术领域已经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的中青年刑法学人,将已有的学术成果经过整合与提升,以一种全新的面貌与读者见面。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人才是第一位的。除了个人的努力以外,我们的社会应当为人才的成长提供更为宽松有利的学术环境。北大出版社本着出书出人的宏远宗旨,为我国中青年刑法学人提供出版资源,这是令人感动的。但愿本套丛书的出版为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提供理想图景。

作者简介

李洁,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国家重点学科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吉大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个人专著有《犯罪结果论》、《犯罪对象研究》、《犯罪既遂形态研究》、《犯罪刑法定的实现》四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刑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刑法立法规定模式与刑法的合理化一、罪的规定模式二、人身刑规定模式及其评判三、财产刑的规定模式四、罪与刑联结的规定模式五、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合理化的技术支撑附录 德、法、意、瑞、日、泰、俄、印、美、中十国刑法典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

章节摘录

  一、罪的规定模式  犯罪是行为,这是对犯罪的一般的界定,因而对犯罪的规定之重要内容甚至是核心的内容就是行为的规定,选择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对犯罪的实质内容的选择问题,而对生为如何规定,则是作为立法技术的行为规定模式问题。当然不同的规定模式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如为了使国家可以有绝对的对国民之控制权力,使司法者有基本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其立法规定就需要高度概括,使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但这样的立法价值追求在现代民主国家应当说基本是不存在的,因而这里所讨论的行为模式是在现代民主国家,承认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这种前提下,就需要研究何种规定模式是符合或者说更符合法治对刑法的要求。当然需要承认,任何立法规定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点,而且这种缺点一般情况下是与规定模式相伴而生的,如果反对这种缺点,就难于选择这种模式,但这种不可避免的缺点不能成为反对任何选择的理由,如果选择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就不是要不要选择,而是选择一种缺点尽可能少,所带来的弊端相对比较容易克服的规定模式。笔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叙述各种不同的行为规定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弊分析。  一、罪的规定模式概览  (一)行为的规定模式  1.刑法中犯罪行为的不同规定模式  (1)对犯罪的一般规定  这里所说的对犯罪的一般界定,是指在刑法典中对犯罪的一般内容的界定,包括对犯罪所做的实质定义或者形式定义,也包括对不同犯罪种类的界定。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先前对罪与刑问题有一些模糊的想法,读了这本书后,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
  •   快递态度好,书读起来也好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