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方世荣、 石佑启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方世荣,石佑启 著  页数:491  

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全书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主要分析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在概述了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之后,重点分析了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等问题,总结出其中的法律规则与原则,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下编立足于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有关问题作了论述,广泛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执行等问题;最后探讨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问题。  全书资料新颖,反映了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是一本既有理论性又有实用性的优秀法学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第三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第四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法定授权的组织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第五节 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第五章 行政公务人员第一节 行政公务人员概述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行为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内容与效力第七章 监督行政主体第一节 监督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监督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其监督活动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第九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第十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划第一节 行政立法第二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节 行政规划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第一节 行政许可第二节 行政确认第十二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第一节 行政给付第二节 行政奖励第十三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第一节 行政征收第二节 行政征用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处罚第二节 行政强制第十五章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事实行为第一节 行政指导第二节 行政合同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第十六章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第一节 行政裁决第二节 行政调解第三节 行政仲裁第十七章 行政信访第一节 行政信访概述第二节 行政信访主体及其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信访程序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第五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下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与保全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对象、范围与措施第三节 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第四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二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与送达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第一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节 行政诉讼衔接刑事诉讼第三节 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参照第二十九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章 行政补偿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2.起诉期限的延长《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要延长起诉期限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须是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事由,如原告病重、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超过10日,就丧失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3)当事人申请延长法定的诉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起诉期限的延长应是顺延,即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而不是重新计算期限,,3.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规定,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上,我国采用由行政相对人选择救济手段与行政复议前置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由行政相对人选择救济手段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由行政相对人选择救济手段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需要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由行政相对人选择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选择了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对人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相对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相对人选择。如果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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