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国安 编  

内容概要

  《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旨在探讨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主导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国际化机制对国际金融服务秩序的影响,包括GATS的金融服务自由化推进机制,金融服务自由化、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GATS体制中可获得的特别待遇,发达国家采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推行金融服务自由化、国际化的机制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体制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开放我国金融服务市场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目的是使我国在开展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充分了解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制定,做到趋利避害,在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下,实现我国金融服务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简介

  李国安,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国际法学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经济法学刊》编委会副主任兼编辑部主任、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货币金融法、WTO与金融服务贸易法等。出版《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等专著与教材十余部;在《现代法学》、《比较法学》(日本)、《世界经济》、《法商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商务部和证监会委托研究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十余项;获得省、市级各类教学科研奖十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金融服务国际化与金融监管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背景
 第二节 金融服务国际化中的法律协调机制
 第三节 金融服务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价值考量
第二章 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国际化、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第一节 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国际化、自由化规则
 第二节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第三节 金融服务自由化的例外及其限制
 第四节 中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承诺透视
第三章 FTA环境下的金融服务国际化与自由化
 第一节 WTO和RTA、FTA中的服务贸易
 第二节 FTA环境下的金融服务自由化问题
 第三节 发达国家间的区域金融服务自由化法律问题
 第四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法律问题
 第五节 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金融服务自由化法律问题
第四章 证券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监管
 第二节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权
 第三节 证券服务国际化与欧、日证券法制的新发展
第五章 银行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第一节 银行服务国际化法律监管的缘起
 第二节 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
 第三节 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四节 金融服务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银行服务业
第六章 保险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第一节 保险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问题
 第二节 保险服务市场自由化及其监管法制
 第三节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法律架构
 第四节 保险服务国际化中的特殊监管问题
第七章 投资基金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第一节 投资基金的国际化问题
 第二节 投资基金服务国际化的市场准入监管
 第三节 投资基金服务国际化的运营监管
 第四节 投资基金服务国际化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八章 金融集团服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第一节 金融集团与金融集团服务国际化
 第二节 金融集团的法律监管体制
 第三节 金融集团监管的方式
 第四节 金融集团监管的内容
 第五节 我国的金融集团及其法律监管
第九章 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及其国际监管
 第二节 各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跨市场合作与国际合作
结语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美国保险监管立法的自由化从保险监管的历史和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来说,美国都执世界之牛耳。世界上最早的保险专业监管机构1851年成立于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其后各州也陆续成立了专业的保险监管机构,经过一百五十多年的发展,美国保险监管体制已发展成以州监管为主、以联邦监管为辅的格局。①美国传统的保险监管体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首先是以州监管为主,以联邦监管为辅;其次是保险和其他金融部门之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制度;最后,美国保险监管历来以严格的市场监管著称。但是在晚近金融服务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下,美国保险监管体制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有了突破:首先是对以州监管为主模式的反思。美国保险州监管的体制大大增加了保险业者的合规成本,州监管意味着如果保险业者跨州经营业务,就必须符合多个州的保险监管要求,这对于保险业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成本。另外,由于金融业规模化发展以及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本质规律,使得保险业者的经营活动越来越跨越州际界限。近几十年来,美国不断发生的巨型保险公司因清偿力不足而倒闭的事件使得人们对州监管体系的缺陷洞见无遗。州监管的上述问题早就引起人们的关注,1871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就针对跨州保险公司向各州提供监管信息共享,对各州保险监管的协调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近年来,美国集中在立法层面上对州保险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2002年美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制定的《州际保险监管协议》主要针对寿险提出了统一的保险产品标准和特定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审查制度,并在多数州获得批准。其后,《州立监管现代化和透明度法》旨在减少重复监管和简化保险公司的合规过程,但该法案在2006年通过的最终版本则大打折扣,从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另外,美国的人寿保险委员会制订的《选择性联邦法规》则赋予保险业者根据其经营范围是州内还是州际在州和联邦监管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而《2007年国家保险法》同样贯彻了联邦保险法规的思想并得以列入联邦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

编辑推荐

《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是国际金融法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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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本写得非常好,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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