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婉玲  页数:393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从经济法构建的逻辑基础、经济法价值观的考量、经济法学说及制度变迁、经济法的范畴结构、经济法的责任体系、经济法的实施机制以及独立经济调节组织的监管职能七个方面系统地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心得总结,可以作为教材和参考书,适用于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博士生的教学和研究。

作者简介

陈婉玲,1965年8月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华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制度的教学和研究,著有《经济法责任论》、《经济法概论》(一、二、三版)、《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独立监管组织法律研究》等著作,公开发表论文三十余篇。2006年9月被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授予“师德标兵”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导论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传统
第一章 经济法构建的逻辑基础
 第一节 市场调节 与市场失灵
 第二节 国家调节 与政府失灵
 第三节 法治经济理念与经济法调整
第二章 经济法价值观的考量
 第一节 社会利益的本位观
 第二节 保护弱者的公平观
 第三节 整体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
第三章 经济法学说及制度变迁
 第一节 经济法现象及部门的形成
 第二节 潮流与模块:经济法的制度变迁
 第三节 经济法学说的演进
第四章 经济法的范畴结构
 第一节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结构利益关系之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
第五章 经济法的责任体系
 第一节 法律责任体系的再思考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章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
 第一节 政府是经济法的执法者
 第二节 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第三节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行业协会的视角
第七章 独立经济调节 组织的监管职能
 第一节 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
 第二节 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能
 第三节 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

章节摘录

版权页: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分野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而逐渐明晰起来的。微观经济涉及的是单个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无论是微观或是宏观领域,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自我调节都可能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中市场失灵问题是经济法作用于经济运行的主要目的。各国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立法分别采用了“规制”和“调控”的不同理念与思路。规制,即规范、制约,是一个具体化、微观化、直接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法律对市场上单个行业、部门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上某部门、某行业的经济主体及其行为,只有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才能克服主体利益追求最大化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正、开放的市场。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立法理念,体现立法者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的理性把握,其立法目的是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的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立法为促进全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而对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立法理念.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而不确定、内容抽象而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计划、财政、货币和产业等是经济法法律制度常用的调控工具,其目的是“熨平”经济的波动和促进总供求的平衡,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法律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微观领域,经济法主要是通过直接禁止和强制性要求规制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在斯蒂格勒看来,规制是国家强制力的运用,规制立法在清除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毒瘤”和“赘肉”上发挥的作用是速效的、强硬的,留给市场主体的选择余地较小。而针对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主要通过间接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手段,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行为走向,从而达到实现全局经济战略、把握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因此,宏观调控立法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具有柔性特征,留给市场主体的选择余地较大。经济法在微观和宏观上对市场经济的调节,正如“西药”与“中药”对有机体的调理效果一样,发挥着“规制”与“调控”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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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是经济法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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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的内容很新颖,不错,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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