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徐斌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03出版)  作者:徐斌  页数: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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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宗族对于理解、认识中国社会历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宗族自身、宗族与社会构成的关系演变过程中,宋代以后的变化引人注目。随着“宗法伦理庶民化”的不断演进,以族长、宗祠、族田、族谱乃至族学为标志,民问宗族制度(组织)逐渐明确、稳定。这种变化的含义远远超出宗族乃至血缘关系本身,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意义。明清尤其清代,不少地区呈现“无一姓不立宗祠,无一祠不修宗谱”的社会景象,堪称典型的宗族社会。关注基层、关注大众、关注日常乃近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基本倾向之一,与此相应,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基本构成因素的宗族自然受到学界高度重视,前哲时贤已经做出了诸多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为后学相关研究的深入展开打下了基础。所谓明清时期宗族组织的普遍或稳定,乃指整个宗族制度及宗族组织形态。从具体的宗族言之,却并非都是一成不变的。例如由于战乱、饥荒、生存压力等原因,流动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人口过程的常见现象。

内容概要

  在中国移民史的研究中,“江西填湖广”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大多数学者也将之视为一个曾在移民史中真实发生的现象,他们的研究表明,这一移民浪潮发生于元明交替之际,同时,江西移民的后代构成了今天的湖南、湖北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深入到这一问题的背后,即可发现这种研究主要是建立于民间谱牒资料的基础之上,并且,在谱牒资料中还出现了“江西填湖广”的一些地方版本,鄂东地区即有“江西瓦屑坝”、“南昌筷子巷”等移民传说。众所周知,谱牒是宗族关于本族历史及现实情况的记载,因此,对于这些移民传说的解读应当建立于对本地宗族的深入研究之上。本书以明清时期鄂东地区宗族为视角,通过考察在宗族组织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户籍、赋役等政策的影响,以及祖先崇拜与神祗崇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力图破解“江西瓦屑坝”的移民传说,从而深入地反映出明清时期鄂东基层社会的全貌。  全书主体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的讨论显示:直至今日,鄂东地区仍然流传着本地人的祖先是在元末明初时期由“江西瓦屑坝”移民而来的传说,同时,这一传说因见载于民间谱牒等资料之中,从而成为了本地宗族来源的定说。仔细检验族谱的记载,即可发现其中人云亦云的附会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当地人对此传说却深信不疑,要考察他们何以如此的原因,必须对鄂东地区的宗族详加研究。  族产、族谱、祠堂,以及辈分派行等因素可以被视为宗族组织形成的外在标志,以这些因素为标准,可以看到本地宗族的活动在明前期只有零星数例,明中后期开始萌兴,而它的发展高峰期是从清代康雍乾时期开始,至晚清民国时期,这里几乎“无一姓不立宗祠,无一祠不修宗谱”。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户籍、赋役政策对于鄂东宗族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明初朱元璋强力推行的户帖、黄册等各项制度,使鄂东地区的各户以单个的家庭入籍,充分反映了明朝政府以“册”控“籍”,并以“籍”控“役”的统治形态,然而随着统治者将重点放在了维护现有赋役征派体系上之后,众多的明初所立户名被固定化,并进而导致里甲制度的变化。户籍有着承担赋役以及编户齐民的象征两方面的含义,明代“户”所带有的赋役色彩远远重于编户齐民的象征意义,并在万历至康熙年间,“户”在赋役征收体系中的地位达到了顶峰,而清初各项赋役改革的实施,致使“户”在雍正年间以后编户齐民的意义变得更加重要了。  “户”的衍变趋势与鄂东宗族的发展趋势正相吻合,可见赋役的负担是宗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然而对于不同的户籍类别,由于赋役的内容,以及国家对待此类户籍的不同态度,致使赋役的负担对其宗族形成与发展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在这些户籍类别中,由于卫所军户承担着沉重的军役,军役的负担对其宗族的形成产生了最为直接的影响;渔户虽然同样有着鱼课与鱼贡的重负,但是政府大多允许他们打鱼的水域在淤塞之后归其所有,政府的这种态度促使了渔户以宗族的形式来维护本户所有的生产资源;而民户及原籍军户的情况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移民现象时有发生,宋元以来鄂东地区大规模的移民浪潮应该至少有两次,即元明与明清两次王朝交替之际。正是明初推行了严格的户籍登记,而清初则是直接承袭明中后期的户籍,导致了从族谱等资料中看到的元末明初移民远远超出了实际上的数量。  第三章以香火庙的变化为线索,主要讨论了祖先崇拜与神祗崇拜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鄂东宗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表现。本章从信仰以及香火庙所具有的地域性两个方面指出:明清时期,鄂东地区香火庙的建立一般要早于祠堂的修建,它的创建者既有士人,也有普通民众,本地佛道等神祗信仰的浓烈、为本人去世之后能够得到长久的奉祀等就成为了他们创庙的原初动机。日后在子孙继承以及赋税等因素的影响下,这些一般性的庙宇逐渐转变为具有宗族公产性质的香火庙。对于兼供祖先的庙宇来说,香火庙具有祖先崇拜与神祗崇拜两种功能。祠堂建立之后,祖先崇拜的功能就转移到祠堂之内,而香火庙则成为了族人单纯进行神祗崇拜的场所。  庙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民众的一个生活中心,表现出能够凝聚一定地域范围内百姓的功能,香火庙也不例外,它常常成为某个或数个自然聚落的公共中心,因此而具有了一种内聚力。祠堂建立之后,人们以血缘的关系覆盖了这种地缘色彩,祠堂承担起了这种内聚功能,由于香火庙并不禁止外姓人人内,甚至鼓励他们对此庙的信仰,因而庙宇在此时更担负起了宗族的外联职责,成为了本族抬高声望并向外扩张势力的工具。而且香火庙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宗族手中,他们有时会为彰显宗族的社会地位而利用庙宇及庙产培养本族的读书人。  从庙到香火庙的转变过程中,我们即可看出在鄂东宗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地方官员及部分儒士们对于儒家礼仪的大力提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以个案研究的形式为主,通过对黄冈郭氏、黄梅程氏等数个个案的考察,从宗族的内部来探讨明清鄂东宗族的整合过程;黄冈许氏与孔氏争夺香火庙的个案,则显示出宗族已经成为保护本族利益的组织形式。  对黄冈郭氏个案的考察以谱牒为中心,将考察的目光主要放在了宗族的内部。通过历次的修谱,宗族的边界得以不断地调整,血缘关系已不再是界定宗族的唯一条件了,某种特殊时候,在利益的驱动下,血缘关系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考察宗族发展的历程,显然不能忽视利益因素的巨大影响力。  黄梅程氏三大房支的融合正显示了整合过程的复杂性。明代三支有着各自不同的发展道路,从伯王己后裔的入赘可知,庶民宗族的出现是一个晚近的,至少是明中叶之后的事情;声称自己是伯达后裔的“附户”说明宗族并不都是由真实血缘关系的人群所组成,宗族的形成更是一个地方社会与文化整合的结果;而伯政的后裔在“户”的稳定下有序地发展,从而在晃公的后裔中占据着优势,这些无不反映出明代户籍、赋役政策的变化对宗族发展的影响。  入清之后,不同命运的程氏三大房支在始迁祖的名义下进行整合,同样使我们看到了地方官员的中庸、当地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以及乘机发难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都在宗族的整合中留下深刻的印记。  当人们以宗族的形式保护着各自在地方上的利益时,便会理性地采取不同的策略来争取他们的生存空间,于是经常看到宗族之间打官司甚至械斗的情况发生,许、孔两姓的争夺即发生在官府审判和民间械斗两个层面之上,这正与此一时期社会的平稳与动荡,以及官府对当地社会控制力增强与减弱的轨迹相吻合:在官府对社会的控制力较强时,人们在发生纠纷之时通常寻求官方权威的支持,并在官方所认可的范围内寻找社会资源的支持;然而当社会出现动荡,官府的控制力减弱时,人们就以自己的方式——通常表现为武力来解决纠纷。正因如此,这一个案显示了人们是如何利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手段来争取各自的利益及势力范围的。  本书的余论部分重新解读了“江西瓦屑坝”的传说,指出这一传说与元季镇戍本地的吴汝等人有关,它的由来与明初的户籍登记、身份认同等相关,而且这一传说以对吴汝的信仰为载体不断扩散。

作者简介

徐斌,1975年4月出生,1996年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历史系,2000年考入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社会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2003年继续在本专业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经济史。先后参与国家清史(文献)项目“清代湖北民间契约搜集与整理,,等课题。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二、学术研究回顾(一)有关明清宗族的区域研究(二)有关鄂东地区的研究三、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研究思路(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二)研究思路第一章 明清鄂东宗族的发展历程一、移民传说与明清鄂东宗族(一)“江西瓦屑坝”的移民传说:“江西填湖广”的一个地方版本(二)族谱记载的真伪与明清鄂东宗族的引入二、明清宗族的时代特性:基于鄂东地区的思考(一)明清宗族的时代特性(二)明清宗族的另一个特征:辈分派行(三)墨谱与付梓之谱三、明清鄂东宗族发展的一般历程四、小结第二章 从户到户族——户籍、赋役与明清鄂东宗族的发展一、立户入籍:“户”的由来二、“户”的演变:以广济县户籍表为中心三、从“户”到“户族”:以赋役变化为主线四、卫所军户及渔户的演变(一)卫所军户的演变(二)渔户的演变五、小结第三章 从庙到香火庙——祖先崇拜、神祗崇拜与明清鄂东宗族的发展一、香火庙的类型及其创建(一)香火庙的类型(二)香火庙的创建二、从庙到香火庙(一):关于信仰方面的考察三、从庙到香火庙(二):关于香火庙地域性方面的考察四、关于香火庙的几点讨论(一)在俗世与僧人世界之间(二)庙产助学五、小结第四章 族内、族际及地方社会——明清鄂东宗族的整合及族群冲突一、从涣散走向整合:以黄冈郭氏为例(一)黄冈郭氏宗族发展历程:宗谱、公产及祠堂(二)宗族整合面相之一:国家与地方(三)宗族整合面相之二:宗族之内的权威(四)宗族整合面相之三:宗族边界的界定二、作为象征的公产:以黄梅程氏为中心(一)入赘与附户:两个处于边缘的房支(二)对内与对外:两个房支走出边缘的过程三、诉讼与械斗:以黄冈许、孑L二姓为例(一)争夺的过程:数次审判及余音(二)双方动用之社会资源及官方的评判:诉讼与械斗四、宗族与地方秩序:对个案的总结余论“江西瓦屑坝”的重新解读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综上所述,相对于其他研究成果丰富的地区来说,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时期鄂东地方社会尚缺乏细致深入的整体研究,对许多重要的研究领域还没有涉及,或是语焉不详,以宗族为视角,对明清时期的本地社会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三、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研究思路(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下面对本研究所涉及的“明清”、“鄂东”、“宗族”、“地方社会”等关键词作一基本界定。明清  本书所讨论的明清时期,是指从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洪武元年,1368年)至清廷的覆灭(宣统三年,1911年),由于研究主题的需要,有时将适当涉及唐宋,以及民国时期。鄂东  出于前述考虑,本书所指的鄂东地区是以明清时期的黄州府为主体,包括现在的黄冈、麻城、黄安、罗田、黄陂、广济、黄梅、蕲州、蕲水及英山等,一州九县。其中英山县于南宋咸淳三年(1267年)自罗田县分出,明代隶属于南直隶庐州府,清代隶属于安徽六安州;黄安县于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自黄冈、麻城、黄陂三县析出;黄陂县于清雍正七年(1729年)由黄州府改属汉阳府管辖。宗族,一般来说,宗族最宽泛的定义是:由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由于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宗族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形式,宋代以降,尤其是明清时期,宗法宗族观念不断深入基层,使得它有别于在此之前的宗族制度,这就需要我们对明清时期的宗族作进一步界定。

后记

本书是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有必要借此方寸之地来略作一些说明,以便对读者有所交代。2000年9月,我再次考人武汉大学历史系,跟随张建民教授学习明清社会经济史。鉴于当时区域史的研究中有关长江中游地区的研究相对薄弱,导师指导我从阅读长江中游尤其是两湖地区的文献人手,以此来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在短短的读硕士的三年中,我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的老图书馆(即古籍部)中度过的。每天徜徉在书海之中,有所思,有所得,这种感觉着实令人着迷。更令人愉快的是,在老馆阅读文献的过程中,我得到了馆里的龙老师、田老师、廖老师、丁老师等人的大力帮助,他们不仅尽力为我查阅资料提供方便,甚至拿出自己的茶叶、咖啡等让我看书时享用,为此,我也常常自诩为老馆的VIP。在这里,我要对上述老师们说声:“谢谢你们啦!”在导师的建议、指导下,我确定了“明清两湖地区渔业生产与经营”这个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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