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研究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章剑生 编  页数: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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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推出“公法时代丛书”,并非基于倾向“强化公权力并弱化私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共识:“21世纪,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虽然公法与私法本身的概念仍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划分其“界河”的工作与理论几乎可以往前推算近2000年。自古罗马的D.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约公元170-228年)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的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苏联东欧各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列宁曾经说过:“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列宁:《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这种对“公法”过分的好感,我们又慑于接受。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因公法否定私法,也不能相反。规范与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为者为公法;引导市民善待自己人身权与财产权者为私法。没有善良的公法规则,任何私权可能会消失殆尽。以公法为研究对象者称为公法学。公法学实与一国法治文明唇齿相依。

内容概要

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定的判决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6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3种。根据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学理论证,行政诉讼法拟可再增设给付判决、禁止判决和补正判决3种。本书以12篇专题论文的形式,深入而系统地分别研究了上述12种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法理基础、基本功能和适用条件等,有的专题还提出了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条文的修改意见。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论述行政诉讼法判决的专题著作。

作者简介

章剑生,汉族,1964年5月生,浙江省海宁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访问活动。学术兼职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等、代表作品为《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有若干论文发表,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原理与制度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研究  一、引言    (一)补正:作为语言含义的追溯    (二)补正:作为轻度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救    (三)补正:作为行政判决主文的表达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五)预期目的和文章结构  二、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界说    (一)补正判决评述    (二)问题的提出    (三)问题的透视  三、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法治行政论:补正判决之基础性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论:补正判决之可能性    (三)利益衡量论:补正判决之合理性    (四)诉讼效率论:补正判决之现实性  四、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的法律特性    (一)性质上:补正判决是一种确认判决    (二)地位上:补正判决具有附随性    (三)功能上:补正判决具有复合性    (四)适用上:补正判决具有局限性  五、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的适用    (一)适用特性    (二)适用中的审查要素    (三)适用条件  六、结语:认真对待补正判决第二章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第三章 行政诉讼驳回判决研究第四章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研究第五章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研究第六章 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研究第七章 行政诉讼禁止判决研究第八章 行政诉讼重作行政诉讼第九章 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诉讼第十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变更行政诉讼第十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章节摘录

是对多元化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协调,利益才是法律的本质。利益法学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形成。①它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利益衡量理论。作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所谓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由法官根据立法者在面对此种情形下可能采取的措施,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从而进行权衡与取舍活动。②将利益衡量率先引入我国的首推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先生,其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指出,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时,法官自需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利益衡量系法官处理具体案件之一种价值判断,一种裁判的结论。④据此,我国大陆学者胡玉鸿教授将此引入大陆法学界。至此,利益衡量作为法官在判案时所运用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也即一种裁判方法已成共识。将利益衡量引入具体的部门法实践,应归功于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这一裁判方法已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开展。㈤而实际上,不管法官是否知晓利益衡量理论的存在,其在判决过程中无疑自觉或不自觉地实践着利益衡量,只不过没有意识到而已。2.基本原则利益是法律现象背后最强有力的主宰,它甚至左右了整个立法。立法过程就是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过程,作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存在于司法过程中。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利益要求相对立的各方。社会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⑤人们于相互交往的社会行为过程中,利益冲突无时不在。而诉讼中法官的主①利益法学于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赫克首创。从该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解释法律概念时应注意利益因素的影响,法律判决应该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吕世伦、孙文凯:《赫克的利益法学》,《求是学刊》2000年第6期。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判决研究》:“公法时代”丛书: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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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很厚,质地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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