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原理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张严方  页数:249  

内容概要

  新修订的证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法原理》一书以修订后的证券法律制度为中心,结合证券法既有理论和实践,及时反映近年证券法前沿理论成果,是一部系统阐释证券法基本制度与核心理论的作品。

作者简介

  张严方,女,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金融学副研究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系副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电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高教学会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理事。曾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挂职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任主任助理。公开发表学术论著五十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第一节 证券法规制的客体:证券一、证券的概念及其特征二、证券的分类三、证券立法的范围第二节 证券法律关系一、证券法律关系的特点二、证券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第三节 证券法的渊源与体系一、证券法的演变二、我国证券立法体系第四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第五节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六节 证券法的地位和性质……

章节摘录

  第二,行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该观点也有很多学者认同。理由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采用狭义的代理概念,即代理仅指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因此,代理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行纪则是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协议。据此推论,我国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名义交易,属于行纪性质,并非为委托代理。  第三,居间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该观点认为,证券商为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签订证券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客户付给报酬。  目前理论界在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主要是代理说与行纪说。居间说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不采。笔者认为,代理说更为合理。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纪是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销售、购买业务,并收取佣金。虽然是受人委托而为民事法律行为,且行为所生的收益应交付于委托人,但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又由自己直接承担,故不同于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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