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郭庆珠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2出版)  作者:郭庆珠  页数:351  

前言

庆珠博士要出版行政规划专著,嘱我撰写序言,我承诺下来后一直想着这件事,但一直没有完成。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对庆珠博士、对他的专著、对这篇序文都期许很高,一直想找到一大块时间,沐浴喝茶、静心运气、聚精会神地好好来研读评价一下高足及其力作。纵观各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发展,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对行政管理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与活跃,特别是世界范围的民主化潮流的推动和国家的福利性质逐渐增强,以管理行政、秩序行政为标志的传统行政逐步转向注重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现代行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基本内涵的传统行政法逐步转向注重人权和民主的现代行政法。在此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多元化、多样化和柔软化趋势,一些新型行政活动方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例如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资助(扶助、补助)、行政奖励、行政经营、行政出让(拍卖)、政府采购、公共设施建设与提供公共服务等等。它们也被称为非强制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管理方式、柔性行政管理手段、非高权行政活动等等。行政规划比较具有特殊性,它既有非拘束性的,也有拘束性的,更具有包容性。它们的适用范围很广。

内容概要

  《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剖析并比较了“规划”与“计划”概念,指出了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指令行为之弊,与此同时,肯定了“计划”一词本身所富含的积极因子,肯定了市场与计划相得益彰、相互促进之处;特别探讨了“效率与公平之悖”(“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与行政效率”)、“权力与权利之别”和“政治与法律之异”,以及如何节约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以避免“滥诉”等相关论述,均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郭庆珠,(1974-),男,汉族,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近年来在《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5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评论文章1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和厅级课题各一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项。

书籍目录

导论一 研究意义二 研究现状三 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第一章 行政规划的基本范畴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概念一 规划与人类理性二 行政规划概念的梳理和检讨三 行政规划概念界说第二节 我国计划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计划、规划名称辨析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的异化二 去计划化现象分析三 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的名称辨析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发展背景和功能一 行政规划外部法律效果产生的历史背景二 自由法治国时期行政规划的萎缩三 社会法治国时期行政规划的勃兴与规划行政的时代四 行政规划的功能第四节 行政规划分类及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一 行政规划的分类二 行政规划与行政预测决定三 行政规划与行政指导四 行政规划与行政承诺第二章 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第一节 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理论上的争论一 单一性质说二 单一性质说的质疑三 非单一性质说四 非单一性质说的优势与不足第二节 透过有关国家、地区的案例来检讨行政规划法律性质一 日本案例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分析二 我国台湾地区案例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分析 第三节 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界定一 全新法律制度抑或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二 行政规划能否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三 结论第三章 行政规划的程序第一节 行政规划程序的理论分析一 程序对于行政规划法律控制的重要意义二 行政规划程序的正当性定位三 行政规划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规划程序的制度构成一 行政规划程序的价值目标取向二 行政规划的一般程序三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 四 我国规划程序现状分析与引进规划确定程序的探讨 第四章 规划法规范构造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 第一节 规划法规范构造 一 规划法规范形态 二 条件程式、 目的程式及其区别理论 第二节 法治主义视野下评析对行政计(规)划的认识误区 一 行政计(规)划是否一定会限制公民的自由 二 行政计(规) 划是否会必然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第三节 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规划中的适用 一 法治的变迁与规划法治理念 二 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规划中的适用空间 第四节 行政规划的效力及其支持的规则内容独特性 一 行政规划效力的研究意义 二 行政规划的效力及其支持的规则内容 三 行政规划的无效和撤销 第五章 规划裁量及其界限 第一节 规划裁量的基本理论 一 规划裁量概念的形成及其意涵 二 规划裁量独特的法律个性 三 规划裁量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第二节 规划裁量的界限(上) 一 是否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二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三 是否符合规划统一性的要求 第三节 规划裁量的界限(下) 一 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衡量原则 二 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规划中的适用 第六章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行政规划中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形态 一 规划利害关系人 二 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形态及权利实现的现实障碍 第二节 行政规划非司法救济的管道 一 权力机关的救济 二 行政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司法救济的空间 一 规划程序权利是否应给予司法救济 二 行政规划是否具有诉之利益 三 行政规划司法救济利益范围的界说 四 行政规划诉讼程序及判决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及处理 第七章 专题研究一:行政法视野下的城乡规划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一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及法律意义上的城乡规划 二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众参与 三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内容、实施和救济 一 法律意义上城乡规划内容的确定 二 城乡规划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三 城乡规划的救济 第八章 专题研究二:行政法视野下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一节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体系 一 规划体系的总体考察 ……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2)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研究不足,无法在行政法上将其准确定位。这种不足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我国目前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行为的判例,使理论研究暂时没有着力点;同时有的行政规划表现出抽象性,有的表现出具体性,按现有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任何一种行为类型都难以将其完全吸纳,因此容易被现有理论所边缘化。但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对其法律效果或救济的判断,以及建立其理论体系,使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结合,无疑均有其重要性,是不能避开的课题。山目前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界说,理论上存在单一性质说和非单一性质说的争论,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每当出现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判例,都能引起理论上的研究高潮,与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始终比较冷清的局面形成鲜明的对照。(3)对于行政规划程序控制的运行机理及某些特殊的制度属性的认识依然不够到位。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程序控制和实体法控制,由于规划本身的特殊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空间,因此对其控制更多表现为程序控制,这也是近年来对于行政规划程序研究较多的原因。但是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正当规划程序的构成、运行以及某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规划确定程序的法律属性等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有些人甚至把一般的规划程序和某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特定规划程序相混同,这是研究不够深入的体现。

后记

行政规(计)划也许是一个正在“寻找自我”的课题,无论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还是在行政法中,或行政法之外。有一次我原来所在法院的一个同事问我做什么研究,我告诉他关于行政计划方面的,他当时的表情有吃惊、不解,甚或有不屑。他接着问:行政法需要研究它吗?然后自言自语地说计划经济已经过去了。我当时木然得不知如何说才好。也许在他的印象中行政审判庭永远只会和处罚、许可等相遇,而计划只会挂在行政机关的墙上,甚至不会被法的光环所笼罩。时常想起这件小事,特此记之。我们国家是受计(规)划影响很深的国家,我们曾经走过几十年计划经济的道路,虽然现在我们已经放弃了,但是一些传统的、被实践证明错误的计划观念还有待时间的冲刷。如何有效的规制行政规划,是一个值得从政法意义上深入思索的课题,因为行政规划和其他的行政行为毕竟有很大的不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写进了我国的宪法,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应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内容之一。行政规划的作用要发挥好必须要在法治主义的关怀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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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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