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作者:中国经济信息社 编  页数:2588  

前言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金融业当之无愧地成为了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然而恰恰是这一在现代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核心产业却又成为了世界经济链条中最为脆弱的一环。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世界性的经济动荡和衰退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经济危机的爆发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金融资本市场中任何一个领域出现的风险和动荡,都有可能演变成一场产生巨大破坏力的金融危机。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更直接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民族的兴衰成败。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金融法律规管体系,改革和完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破坏,成为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经历了三十年以市场为取向、渐进化的改革之后,我国整体金融实力不断壮大,金融业在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金融体制模式己基本建立,但不能否认的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仍处在成长创新阶段,金融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执行力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反观此轮国际金融风暴,我们可以发现,必要的政府干预、有效的法制规管和完善的金融资本市场信心信用体系,都将有效保护金融资本健康运行。而这一切,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关注,更需要良好的市场服务体系和各方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作为国家通讯社和世界性通讯社,近年来,新华社不断突破传统业务格局,顺应全球金融业高速发展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要求,加快信息事业的改革创新,大力拓展金融信息业务。新华社所属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自主研发出集实时资讯、行情报价、历史数据、研究工具、分析模型和在线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信息平台——新华08。“新华08”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从事金融市场研究、交易、投资的专业人士为服务对象,为用户提供全球货币、股票、外汇、黄金、期货、产权交易等市场信息、行业资讯、国内外主要交易所实时行情及主要金融机构的产品报价。

内容概要

  《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套装共5册)》包括《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银行篇》、《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证券篇》、《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外汇篇》、《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产权交易篇、黄金交易篇、金融综合监管篇》和《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保险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篇》。  《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套装共5册)》基本涵盖整个金融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是我国首部汇编成册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辑。法规选集中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等多个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涉及资本市场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近1600件,根据“新华08”的用户需求和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特点,全书分为八篇,即银行篇、证券篇、外汇篇、保险篇、黄金交易篇、产权交易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篇、金融综合监管篇。各篇根据法律效力层次分设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子目录,并根据行业差别划分不同分类,日期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我们希望,《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套装共5册)》可以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交易参与者以及相关学者了解、研究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明晰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高自身资本运行中的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能力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参考。更希望通过我们的有效服务,为“新华08”用户在金融法律法规资讯、企业金融合规论证、金融交易风险防范等方面创造真实、广泛的效益。

书籍目录

《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银行篇》目录: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综合监管1、一般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三、司法解释四、最新颁布《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证券篇》目录: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综合监管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关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子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子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三、司法解释四、最新颁布《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外汇篇》目录: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综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解释三、最新颁布《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产权交易篇、黄金交易篇、金融综合监管篇》目录: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司法解释四、各地主要产权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保险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篇》目录: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综合监管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关于保险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三、最新颁布

章节摘录

插图:(一)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要根据本地区环境状况和企业特点,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尤其是对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具体范围由环保部门商保险监管部门提出;在此基础上,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投保目录,并适时调整。保险公司要开发相应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试点地区保险企业应加强环境技术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三)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在发生环境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通报相关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环境事故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守国家机密和信息。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环保部门要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核算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根据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四)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五)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四、切实提高工作支持和保障水平(一)要加强领导,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机制的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当地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完善相关地方法规,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管理的手段,并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之中.当前要重点提高环保部门监管能力,特别是对环境风险源监控能力、对污染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等,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支持。(二)各司其责,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业与工艺指导目录,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各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赔付程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三)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和宣传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政策和技术研究,重点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切实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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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08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套装共5册)》基本涵盖整个金融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是我国首部汇编成册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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