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文政  页数: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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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文政同志在财政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已有二十年,他既有基层一线的丰富经验,也有领导机关参与决策的经历,对财政的体验和感受非常直接也非常深刻。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严肃人生、勤于思考、勤于学习、勤于探索、勤于实践、不懈追求人文素养和理论水平提升的精神。《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一书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形成的。本来由他的博2指导老师作序可能更合适一些,但他曾在湖北省财政厅工作过,我也曾经指导过他的硕士学位论文,自武汉一别,虽不常见面,但师生情谊依然如故,非常难得,因此欣然答应作序。  该书的选题属于财政体制范畴,是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普遍关注、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理论前沿问题。目前,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的著述较多,而研究支出事权的专著并不多见,作者在这一领域中选择了政府间财政支出事权划分的方向,颇有见地。形式上看,“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似乎很难找出根本性的区别,但作者选取的研究视角和切入点反映了方法论的差别和对事物本质理解程度的不同。这一选题表明作者对财政体制的理解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内容概要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选题属于财政体制范畴,是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普遍关注、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理论前沿问题。目前,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的著述较多,而研究支出事权的专著并不多见,作者在这一领域中选择了政府间财政支出事权划分的方向,颇有见地。形式上看,“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似乎很难找出根本性的区别,但作者选取的研究视角和切入点反映了方法论的差别和对事物本质理解程度的不同。这一选题表明作者对财政体制的理解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一书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提升的精神。《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专著最大的特点就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探索、根据自己的“思和学”写出了感悟,写出了新意,很有价值,值得推荐,值得光大。

作者简介

  文政,男,湖北荆州人,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深圳财政系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与金融、公共管理。先后在《管理世界》、《中国财政》、《涉外税务》、《经济法制》、《科技进步与对策》、《预算管理与会计》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出版专著1部,并有多篇论文和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书籍目录

序言1 绪论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 研究的目的、思路与研究方法1.3 研究的内容与逻辑框架1.4 主要特色与创新1.5 有关概念的界定2 财政分权相关研究述评2.1 国外研究综述2.2 国内研究综述2.3 简要评述3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概述3.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优劣势比较3.2 支出划分的理论模型3.3 财政支出的划分3.4 政府间财权的划分3.5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3.6 小结4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4.1 西方发达国家支出事权划分模式4.2 转轨经济国家的支出事权划分模式4.3 启示与借鉴4.4 小结5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背景分析5.1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变迁5.2 我国财政收支计量经济模型5.3 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制度变迁特征分析5.4 小结6 我国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问题的理论分析6.1 公共商品与支出事权6.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6.3 围绕混合型事权展开的博弈分析6.4 小结7 我国财政支出事权划分的目标模式7.1 支出事权划分的原则与思路7.2 混合型事权划分的目标模式7.3 合理划分财权7.4 重塑转移支付制度7.5 小结8 我国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的运行机制8.1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涵8.2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运行过程管理机制的构建8.3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8.4 小结9 我国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的效果评价9.1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效果评价的价值取向9.2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效果评价方法9.3 支出事权划分模式激励约束机制的评价与检验9.4 小结10 总结10.1 研究结论10.2 研究局限性及展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6.1.3 支出事权的划分:纯中央事权,纯地方事权,中央与地方混合型事权  从公共商品的特征与供给可以看出,之所以要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支出事权,是由于不同范围的地方公共商品的存在,从而各级政府应分别承担不同范围的公共商品供应任务。可见,中央政府是不能包揽下所有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公共商品供应的。相反,应当按照公共商品覆盖范围以及考虑相应的外部性问题,来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事权和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收入划分,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按受益原则进行的,即税收作为公共商品的价格,各级财政的税源将主要从本辖区内取得。这样,由于各级财政收支所提供的公共的覆盖范围大体与本级政府的辖区界限相一致,因而辖区内居民在消费该公共商品时,也需要为这种消费效用纳税。可见,公共商品论不仅为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间收人事权的划分,而且也为支出事权的划分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公共商品的提供由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工制度确定,是一种经济机制设计。根据经济效率原则,不同层次的公共商品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辖区居民,在对地方性公共商品需求的了解上远甚于中央。如果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相同的公共商品提供水平,那么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公共商品的需求差异将被忽视,这必将导致效率损失。因此,只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不同的公共商品提供主体,才能适应公共商品的多层次性、差异性需要,达到公共商品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要保证各级政府合理、稳定、有效地提供公共商品,就必须清晰地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事权,在此基础上分配稳定的财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支出事权划分,就是把公共商品的供给职责在一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不同类型公共商品的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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