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标签法规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页数:318  

内容概要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标签法规丛书:欧盟食品标签法规》分为通用篇和产品篇,系统地收集了欧盟颁布的与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通用篇为标签通用法规,包含了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标示、食品营养标签、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等标签基础法规,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产品篇为产品标签法规,选择了贸易额较大的重点产品和政府与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含麸质食品、含奎宁和咖啡因食品等11类食品,对其标签要求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节选。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标签法规丛书:欧盟食品标签法规》读者对象为从事对欧盟食品出口贸易有关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包装设计行业、行业协会等工作人员,进出口食品监管人员,也可供国内食品标签研究和管理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通用篇 1 食品信息通则 1.1 (EU)1169/2011条例 2食品标签通则 2.1 2000/13/EC指令 2.2 2001/101/EC指令 2.3 2003/89/EC指令 2.4 2005/26/EC指令 2.5 2005/63/EC指令 2.6 2006/107/EC指令 2.7 2006/142/EC指令 2.8 2007/68/EC指令 3 强制附加标示 3.1 2008/5/EC指令 4 食品营养标签 4.1 90/496/EEC指令 4.2 2003/120/EC指令 4.3 2008/100/EC指令 5 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5.1 (EC)1924/2006条例 5.2 (EC)109/2008条例 5.3 (EU)116/2010条例 6 食品批号标示 6.1 89/396/EEC指令 6.2 91/238/EEC指令 7 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的标签 7.1 2009/39/EC指令 8 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标签 8.1 19 99/21/EC指令 8.2 2006/82/EC指令 9 膳食补充食品的标签 9.1 2002/46/EC指令 9.2 2006/37/EC指令 9.3 1170/2009/EC指令 产品篇 10 婴幼儿食品标签 10.1 2006/141/EC指令 10.2 (EC)1243/2008条例 10.3 2006/125/EC指令 11 含麸质食品标签 11.1 (EC) 41/2009条例 12 含奎宁和咖啡因食品的标签 12.1 2002/67/EC指令 13 含有植物甾醇类食品和食品配料标签 13.1 (EC)608/2004条例 14 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 14.1 (EC)1760/2000条例 14.2 (EC)1825/2000条例 14.3 (EC)275/2007条例 15 酒类标签 15.1 (EEC)1601/91条例 15.2 (EC)110/2008条例 16 果汁及类似产品标签 16.1 2001/112/EC指令 16.2 2009/106/EC指令 17 蜂蜜标签 17.1 2001/110/EC指令 18 转基因食品标签 18.1 (EC)1829/2003条例 18.2 (EC)1830/2003条例 19 有机产品标签 19.1 (EC)834/2007条例 19.2 (EU) 271/2010条例 20 食品添加物标签 20.1 (EC)1332/2008条例 20.2 (EC)1333/2008条例 20.3 (EC)1334/2008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对于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料,理事会将根据委员会的提议于1982年12月22日前制定出其标签配料清单的有关细则。 4.(a)“配料”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任何用于食品加工或制作、且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物质,尽管在最终产品中其形态可能改变。 (b)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几种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出这几种配料。 (c)下列配料可免除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i)生产过程中暂时分离,随后又以原比例引入的配料成分 (ii)食品添加剂 ——只是由食品的配料“带入”到最终食品中,但其在最终食品中无技术作用 ——作为加工助剂 (iii)严格地以必要的数量加入的、用作添加剂或调味品的溶剂或载液的物质 (d)对于某些情况下,可依据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做决定,判定是否满足(c)ii和iii的条件。 5.配料清单应包括所有的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配料表应冠以恰当的标题,标题中应包括“配料”一词。 然而: ——加入的水和易挥发的物质,按其在最终食品中的重量标示;用食品的总重减去其他配料的重量可得出食品中作为配料的水的重量,如果这个量不超过食品总重的5%,可以忽略不计。 ——以浓缩或脱水形式加入并在生产过程中复原的配料,按其浓缩或脱水前的加入量标示。 ——对于加水复原的浓缩食品或脱水食品,若有例如“复原食品配料清单”或“即食食品配料清单”的表述,则按比例顺序列出复原食品的配料。 ——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水果或蔬菜不占绝对比重的混合果汁或蔬菜汁,配料清单不必按加入量递减排列但需要附加说明,例如“配料比例不固定”。 ——对于其中任何一种调味品或药草不占绝对比重的混合香料或药草,配料清单可按其他顺序排列并附加说明,例如“配料比例不固定”。 6.根据第5款的规定,配料应用其专有名称标示。 但是: ——属于附录中的配料类别且是另外一种食品的成分的配料仅标示出配料类别即可,若变更附录工中的类别,可根据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然而,附录Ⅰ中的“淀粉”类配料含有麸质时,必须标示其特定的植物来源。 ——属于附录Ⅱ类别的配料必须标示其类别名称以及其专有名称或EC编号。如果某一配料属于不止一种类别,应依据食品的主要功能标示其类别。 根据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随着科技的发展将修订此附录。 然而,附录Ⅱ中的“改性淀粉”类配料含有麸质时,必须标示其特定的植物来源。 ——香料依据附录Ⅲ标示。 ——根据《条约》第95条,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食品将逐步采用特定的欧共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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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法规》读者对象为从事对欧盟食品出口贸易有关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包装设计行业、行业协会等工作人员,进出口食品监管人员,也可供国内食品标签研究和管理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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