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处理依据小全书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03  字数:597000  

内容概要

分类精致,收录全面:全书分为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土地登记与权属纠纷四大类,并根据纠纷性质细分诸多小类,如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与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在各项下均全面收录该类土地纠纷常用法律依据,包括核心法律、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业务文件、个案复函等。    实务指引,适用方便:本书除全面收录各种法律依据外,还特别加收了地方政策文件、典型案例、文书格式、流程图表等,制作了总目录、常用法规简目,编写了《土地管理法》适用提要,对重点法律法规附加了条文主旨,大大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可以让读者更加方便快捷地查找到各类法律依据,并有针对性地正确理解和适用。    动态增补,超值服务:对所有寄回《读者意见反馈表》(本收末页)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同时可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专业法规信息增补,帮助了解中国立法的最新动向。

书籍目录

一、土地管理  1.综合    核心法律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个案复函    地方政策  2.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    核心法律    相关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    业务文件  3.土地利用规划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4.耕地保护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个案复函二、房地产开发用地纠纷  1.建设用地管理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2.土地开发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3.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    相关法规规章    业务文件    个案复函    地方政策    典型案例    文书格式    流程图表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相关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    业务文件    个案复函    典型案例    文书格式  5.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    相关法规规章    ……  6.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7.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与建设  8.土地使用权抵押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四、土地登记与权属纠纷附录:房地产权属体系框架图

章节摘录

  一、土地管理  1. 综合  核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所有权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登记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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