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导论

出版时间:2007-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吉本斯  页数:437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著名法学教授彼得·古德里奇曾说:“学习法律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法律的语言,以及与之相箱的、使得该语言知识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语言技能。”“法律语言学”便是这样一门课程,它架于法律和学语言之间,是一块兴起于法学和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地,正焕发出勃勃生机。本书正是对“法律语言学”这一迅速崛起的研究领域在国外的总体情况的全面介绍,特别是:(1)对语言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完整的、全面的理论化理解;(2)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来自于真实的法律语境和文本的例子;(3)讨论了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的语言根源,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人们、儿童和受到虐待的妇女而言。所有这些都足以让读者充分领略到这一年轻学科的独特魅力和光明前景。笔者相信,随着法律语言的重要性为更多的人所认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研究队伍中来,本书作为法律语言学的经典入门之作必将受到广大教师和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喜爱,引领他们步入法律语言学的殿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介绍的主要是英、美等英语国家的法律语言研究,由于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和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不同,书中述及的问题、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有些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敬请各位读者明鉴。

作者简介

作者:(美)吉本斯 译者:丁卫颖 李奕 吴戈

书籍目录

主编的话《法律语言学译丛》中文版序言一块崛起于语言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地——《法律语言学导论》导读(代译序)示例与转写惯例说明导论:法律与语言第一章 读写能力与法律第二章 追求精确第三章 互动与权力第四章 故事讲述第五章 法律系统中的交际问题第六章 语言与法律前的不利地位第七章 沟通桥梁的搭建第八章 有关语言的法律第九章 语言证据参考文献案例与法规索引索引

编辑推荐

《法律语言学导论》为《法律语言学译丛》之一。作者是国际法律语言学协会第四任主席约翰?吉本斯教授。这是目前世界上用英文写作的第一部以“法律语言学”为名的著作,内容全面,反映了国际法律语言学最前沿的研究成果。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法律语言学导论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这个系列都是可读的教材和著作。这本过后有时间会继续读完整个系列。对法律和语言学感兴趣的朋友大可一读!
  •   非常不错哦 法律翻译必看的。
  •   专门研究法律研究的这一系列书籍,均已陆续购买收藏。挺不错的丛书。
  •   如同标题,这本书读来不易,但是读后发人深省,值得推荐。
  •   手感不错,还没细看,当当的书,比较有保障
  •   法律语言学是交叉科学,也是法学研究的前沿科学刚刚读完序言,觉得确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   这是了解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必读经典著作。
  •   在卓越买书好久了,从来没这么失望过。包装书以前还是套个塑料膜或者塑料袋再放到白色的外包装袋子里的。这次就直接把一本书放在外包装袋子里面,打开一看书都折角了。我几十块买本新书就是想看着舒服点,现在还搞得这么闹心。现在我看见那本书就火大。淘宝卖盗版书的包装都比你们仔细。
  •   书内里纸张还可以,发货挺及时。
  •      断断续续看了一个多月才把这本书看完,书非常好,信息量也非常大,所以我不想对整本书写我的读后感,只想针对其中的一章表达一点我的想法。
       我在看完整本书后,对第八章有关语言的法律印象尤其深刻。这本书讨论了语言和法律的各种关系,其中,个人认为最精华的部分就是本章所论述语言权利。
       语言权利,本书给出的定义是,在某些公众场合,如在银行业、教育界和法庭使用某些语言或沉默的权利。这条定义首先提到的是使用某些语言的权利。《圣经•旧约•创世记》中记载,当时人类联合起来兴建希望能通往天堂的高塔;为了阻止人类的计划,上帝让人类说不同的语言,使人类相互之间不能沟通,计划因此失败,人类自此各散东西。此为通天塔典故的来源。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英语作为世界语言的使用为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政治交流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正被迫以飞快的速度日渐消亡,就如同地球上的许多珍稀生物物种一样,若干年后,我们将会听不到许多承载着民族历史和记忆的声音,看不到本该和人类共享这颗星球的一些动植物。现在由于媒体的宣传和政府的重视,对于生物物种的尊重和环境保护已经得到人们的共识,可是对于语言的消亡,人们还没有足够充分的认识。
       可喜的是,语言权利还是得到官方的一些支持。本章中提到世界各地都为好书民族的语言争取法定权利做出来努力:既防止他们的语言遭到歧视,又保障他们有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欧盟宪章就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提出了建议,欧盟议会在1981年也通过了相关决议,在加拿大,法域的地位在近几十年也得到加强。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语言统一的问题,我认为保证语言的多样性及使用语言的权利是重要的且是必须的。在立法的角度来,以美国为例,虽然用相对统一的语言,如英语,可以保证增强美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凝聚力,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它意味着英语水平有限的承认移民者在获取公共服务上可能会存在困难,就我的理解,更大的困难是了解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这一方面会更加困难重重。在司法的角度来说,以我国为例,我国通行的普通话,但是我国的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尊重当事人在法庭上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并且各个地区之间的方言千差万别,普通话的使用确实对促进民族大融合以及便利各地区的交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对使用民族语言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司法层面上,我国是尊重并保护语言权利的,并且试图通过这种方法避免因语言不通造成当事人诉权缺失。
       语言权利,不仅仅指使用某种语言,它还包括不使用某种语言或不使用语言的权利,即在普通法中的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本书引用了许多著名的社会学家的观点,来对沉默权进行概念界定,库尔曾曾提出了许多沉默类型,包括无意的沉默。如在法庭交叉询问中,当事人常被告知他们在某些问题上必须保持沉默,从更广泛的社区范围看,在某些问题上保持沉默是出于保密需要由法律强加的。另一方面,证人常常有义务回答问题,不能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察或法庭的提问可能会受到惩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某人受到指责,他/她的沉默常常被认为是接受指责被认为是认罪的表现。关于这一点的例子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都在发生,也即我们经常将别人的沉默认为是默认,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合理的推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普通法系中,这一点并不适用——保持沉默的权利是普通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它不允许基于沉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者作任何推断(尽管对陪审员能否遵守这一点上有疑问)。这一权利源于这样一种观念:不应该期待人们给出反对自己的证词,这已被坚定不移地载入美国宪法。本章也引用了三个美国的案例,在这三个案例中,被告在审判前或审判中都没有说话,在每个按键中,基于沉默所作的有罪推断都被否决了。当然也有部分地区对沉默权提出了挑战,比如在北爱尔兰、英格兰和威尔士,允许在审判时讲犯罪嫌疑人的沉默纳入考虑范围作为推论的依据之一。也即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沉默权的保护。并且,在实施罗马法的国家,沉默权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如在法刑法中在实施罗马法的国家,沉默权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如在法国刑法中,被告不一定非得回答问题,但法庭可自由地堆他/她的沉默作出推理。同样的,我认为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沉默权的保护。
       事实上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然而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中国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思想严重遏制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我认为应当尽快从真正意义上引入沉默权制度。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且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但是我认为我国事实上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由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存在,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也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论被追诉者在哪个阶段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官方的讯问,在最终被判有罪时都会被视为“抗拒”而受到从重处罚。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沉默权制度的关键原因就在于依照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还是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是我国侦查讯问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中国是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
       首先沉默权本身是合理的,是有正当根据的。这已经为各国的所普遍承认的。它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公认。就如同本章一开始所说的,使用某种语言的权利和不适用某种语言的权利,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首先沉默权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
       其次,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
       再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这一点在现在的中国尤其重要,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这对构建和谐司法和谐社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沉默权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这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一方面。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