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迁 等著  页数: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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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一词通常被用来概括描述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这种变革是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引发的。如今,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加之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在内已经将信息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研究信息社会的诸多重要方面,似乎成为比较自然的选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信息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们已经告别了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工业化加速发展,消费品供需关系发生转折性变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事业正在更为宽广的道路上迈进。 同时,全社会也都已意识到,持续多年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对资源的严重消耗和明显的环境损失。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环境,已经从30年前的自然资源开发相对不足,转变为目前能源、资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性制约。这一突出矛盾,可能将始终存在于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 发展与资源禀赋关系的新变化,敦促我们加快从技术和制度上寻找突破。 实际上,正如许多分析家所指出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了,问题在于技术和制度创新的速度能否适应这种矛盾的发展变化。历史上的三次工业革命,表现为人类不断寻找新的生产工具和手段、开发利用新资源、挣脱传统资源约束的突进过程。就其内容实质而言,是技术和制度创新。研究和实践表明,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根本出路在于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加快技术创新,发掘新的资源潜能;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 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国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信息技术革命是当代最伟大的科技革命,其渗透力之强、影响力之大,远远超过了任何其他技术。信息技术革命完全改变了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方式、能力和成本。信息技术与专业技术和管理的融合,创造了提升效率和效益的新的巨大空间。信息技术革命使信息成为可以开发利用的重要资源,为知识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信息技术革命提供的重要机遇,使中国有机会选择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即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资源和环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和认识,我们对研究信息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制度设计,促进信息技术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使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民,抱有极大的兴趣和期待。 中国制定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中国的信息化发展,要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基础。这为中国和欧盟在信息社会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创造了重要条件。 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是双方迄今在这一领域最大的合作项目。项目选定了信息社会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示范、信息化培训作为重点合作方向,由相关部委和地方信息化管理部门牵头,根据中国的信息化政策和实施战略,邀请中欧双方专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研讨、培训等活动,组织中欧互访。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重要的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培训讲稿、收集整理的资料集等,这些都是中欧双方专家辛勤劳动和共同智慧的结晶,已经和正在发挥着很好的参考作用。现在,在项目的支持下,这些成果内容得以系列图书的形式结集出版,在更广的范围内供参考和借鉴,相信一定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最后,借此机会,谨向中欧双方专家所付出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谢和敬意,他们的出色贡献是中欧信息社会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是推动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内容概要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地方示范项目,选择了烟台、邯郸、包头、阳泉、成都、西安等6个城市;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已经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展了信息化有关培训;高层对话与项目能力建设。    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具体包括:电子签名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牵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牵头;中欧信息化法律法规框架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专家委秘书处牵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牵头;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政策法规组牵头;在线仲裁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牵头;电信法比较研究,由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牵头;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由商务部信息化司牵头;在线版权法比较研究,由国家版权局牵头。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牵头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牵头。  本系列图书主要是项目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成果。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硕士。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保护  一、中国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处罚与救济  二、欧洲  (一)提供作品的权利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对专有权利的限制  一、中国  (一)个人使用例外  (二)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  (三)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四)其他免责事项  二、欧洲  (一)临时复制  (二)新闻报道  (三)私人复制第三章  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  一、中国  二、欧洲  (一)《指令》提供的保护   1.“有效技术措施”的定义   2.防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3.禁止提供规避工具和设备   4.制裁与救济  (二)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的冲突   1.义务的适用范围   2.权利人自愿采取的措施   3.成员国的适当措施   4.条文包括的权利限制   5.私人复制例外   ……第四章 著作权侵权责任第五章 权利的执行结论和建议参考书目附录:国外立法:《千禧年版权法》中的《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附录:国外立法: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索尼公司诉保尔附录:海外案例译文: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诉陈乃明附录:海外案例译文:米高梅公司等诉Grokster等附录:海外案例译文:A&M唱片公司诉Nspster

章节摘录

(一)提供作品的权利根据WCT第8条和WPPT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新创立的“提供权”实质上包含了网络上所有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有关作者享有传播权的第3条第1款的第二部分阐明“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阐明该权利包含“按需点播”的互动性服务。根据条约的规定,即使毫无关联的不同用户(公众成员)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通过开放或者私人的网络获得作品,向公众传播仍然适用。如第二章中有关各成员国立法情况报告所述,这一权利已经被写入多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其典型的存在方式是作为一个宽泛的“播放权”或者“向公众传播权”的一部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尽管欧洲的法院在此之前做出的相关判例数量仍然较少,但是因为成文法创设了“向公众提供”的排他性权利,作者和邻接权人又获得了一件保护自身利益的利器(在复制权之后),从而可以成功地阻止他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非法的文件共享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一定数量的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被控侵权人而遭到拒绝,或者要求服务商终止侵权用户的账户而不被受理,服务商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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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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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研究网络版权的好书
  •   内容一般。而且全书的正文只有一百来页,却要二十几块,性价比低。还不如买《版权法与因特网》一书。
  •   寄过来的时候包装居然是开的,里面的书封面很多尘,有褶痕,感觉很旧。怎么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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