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叶永禄  页数:215  字数:181000  

前言

  叶永禄撰写的《票据诉讼制度研究》一书很快要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这本著作是以他的博士论文为基础写成的,而我是他的指导老师,写序自然就成了我的光荣义务。  近年来,我国学者不仅研究诉权、诉讼标的、当事人、证明责任、既判力这些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研究诉讼程序与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开始关注人事诉讼、环境诉讼、医疗诉讼、股东诉讼、消费者诉讼这些具有特殊性的诉讼制度。相比之下,也许是由于票据本身的专业性太强,票据诉讼仍然是一个很少有人涉足的领域,一块尚待开发的处女地。有关票据诉讼的理论成果极少,这既给作者从事该项研究带来了资料匮乏的困难,但也给作者在这一领域进行创新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纵观全书,我以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运用票据法的基本原理阐述票据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实现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关于票据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近年来,虽然有一些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关注票据诉讼的问题并发表一些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一般都着眼于对票据纠纷的实体处理, 而对票据诉讼的程序制度阐述不深。而本书则通过对票据无闲性等票据实体法问题的论述,阐述了票据诉讼中关于诉讼价值等诉讼法理论问题,较好地实现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内容概要

本书确定以票据诉讼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票据诉讼的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两个方面,对票据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建构票据诉讼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票据的特点和基本功能的考察,分析我国票据纠纷的特点和类别,并从诉讼效率的价值观出发,提出建立我国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构想,以程序多元化为视角展示了我国票据权利司法保障机制——票据诉讼体系的设置,从而使我国票据诉讼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完善了我国票据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叶永禄,男,1963年5月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1986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后留校任教,1993年9

书籍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对象的确定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和分析框架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研究价值第一章 界说:关于票据纠纷与票据诉讼的界定 一、关于票据纠纷与票据诉讼范围的争论 二、票据的法律关系 三、票据纠纷的范围及其种类 四、票据诉讼及其特点第二章 比较与借鉴:关于外国票据诉讼制度的考察 一、外国票据诉讼制度的发展概况 二、德国的票据诉讼制度 三、日本的票据诉讼制度 四、外国票据诉讼制度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 无因性:构建票据诉讼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一、票据无因性对构建票据诉讼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二、票据无因性的成因及基本含义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机能 四、票据无因性的外国立法 五、对我国立法中票据无因性的解读第四章 效益性:票据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基本含义 二、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的关系 三、票据诉讼的价值取向第五章  票据诉讼中的诉讼标的识别——兼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适用对象 二、关于民事诉讼标的的学说 三、票据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识别第六章  主张与抗辩:关于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的论述 一、主张:从票据权利展开 二、抗辩:关于票据抗辩的论述第七章 理由与建议:对构建我国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若干思考 一、我国设置票据特别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二、我国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三、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建议稿第八章 充实与完善:我国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制度的缺失与完善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界说:关于票据纠纷与票据诉讼的界定  一、关于票据纠纷与票据诉讼范围的争论  1991年施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票据纠纷从普通的民事纠纷中分离出来,并就其管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因为,我国当时还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当中,作为市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票据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还相当的遥远,而我国《票据法》也是在《民事诉讼法》实行数年后,即1995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此项规定在当时是被认为具有超前性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规定虽然明确了票据诉讼的管辖,但是,它对于“什么是票据纠纷”、“票据纠纷的范围是什么”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回答,而且,由于人们对有关票据的知识也知之甚少,因此,这就造成了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在票据纠纷适用问题上的极大混乱。本书作者就曾经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在代理的一宗涉及票据的诉讼中,某物资公司以返还原告向被告某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签发的票据为诉讼请求,向该票据的支付地S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被告认为,该案应当是合同纠纷,且该合同的履行地是被告所在的Y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该纠纷案件依法应当由Y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此,被告某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向S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S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该案应当是票据纠纷并作出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此,被告某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不服裁定,向S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S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认定:“本案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义务争议,在案件类别上应归于票据纠纷的范畴,原审法院以此立案并无不当”,并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终审裁定。然而,在被告某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S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却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票据纠纷定性欠妥”的认定。同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同一个经济庭能就同一个案件作出如此相互矛盾的裁定和判决,可见,如何正确界定票据纠纷,不仅是理论界应当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于票据纠纷的界定,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过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纠纷应当包含所有与票据有关的法律纠纷,即凡是与票据有关的法律纠纷都是票据纠纷。根据此类划分,票据纠纷不仅包括“基于票据关系发生争议”,还包括“基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争议”和“基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而第二种观点则是通过沿用学理上对“纠纷”定义的习惯,将票据纠纷定义在“因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而与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纠纷”中,即明确地将票据纠纷界定在“基于票据关系发生争议”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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