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年刊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编  页数:490  

前言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10年浩劫的民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论界发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还是广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画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首先,民法学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律部门,其发展不仅应体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而且应关注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民法学研究也秉承其旨,既关注理论架构上的完满和自足,更关注在我国具体时势背景下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方案,从而为国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内容概要

《中国民法年刊》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王利明教授主编,作为学会的定期学术出版物,该刊将依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旨在展示中国民法学界年度研究成果,为民法学者提供学术平台,增进学术的交流。本刊文章均具原创性,内容涵盖2006-2007年民法学基础理论与总则,2006-2007年物权法,2006-2007年侵权法,以及优秀民法学论文选编等,反映了2006-2007年民法学研究的较高水平。

作者简介

王利明 男,一九六0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王利明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新华社顾问。

书籍目录

代序学术精粹  2006—2007年民法学研究综述  繁荣和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优秀论文  2006—2007年论文精选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民法上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逻辑构成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果真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制度之中? 2006—2007年民法学基础理论与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三位一体理论   论不真正义务   论原因自由行为于民法上之适用问题 2006—2007年物权法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历史演进与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论不动产信托登记   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中国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法制   论动产抵押权的若干争议问题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两岸物权法制对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规定之比较  2006—2007年侵权法   通常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   侵权责任法与正义   论公平责任原则之法理基础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   对大规模侵权的初步思考   精神健康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论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物权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论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两岸侵害生命权财产上损害赔偿之比较2006—2007年大事记附录·第三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章节摘录

五、结论两岸法制来自于不同之时空背景,法制互殊,本难以比较其得失优劣,由于台湾地区关于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争端仍多,故学者或谓,为了避免房地异主,房地所有权人因自由处分、设定土地或定着物,而流于欠缺正当权原并被论断为不法、无权侵占之效果论断,终局性之做法,当只有限制土地及定着物应同时让与或设定,盖唯有如此土地与定着物之间始永远不致于不存在正当权原①,此或为可行之方法,但与台湾地区房地各得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各得为独立之交易标的法制不同,如何限制房地所有权人各自对自己所有房屋或土地之自由处分,事涉宪法保障之财产权,在法理上如何突破,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吾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之人类生活中,无非追求合法、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之解决方法,今日由于交换经济之发达,部分物权有债权化之倾向;另外,又因债权实现之保障,大为加强,债权亦常有物权化之倾向。前者如房屋之押、租,丧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物权不过空有其名而已;后者如租赁权物权化,债权之作用并不亚于物权。因之,债权与物权之别,其界限似有日渐模糊之倾向②。两岸有关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法制虽源于不同之立法背景及法制渊源,但台湾地区实行之结果,诸多问题仍无法解决,此乃源于法制之根本问题使然。反观,大陆在“文革”以前,虽不重视法制,但关于房地异主已创设“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一体化原则,不管此项法制是否“摸着石头过河”在无法源下创造出来,由大陆实践结果,避免很多房地异主之纠纷,在物权法施行后,更可解决实践上之缺失。然两相权衡,在社会经济制度及大众利益之考量下,台湾地区“立法”或不适于完全采纳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立法原则,但适度考量在合建契约之特殊情形下,使房屋所有权人对基地得依法取得地上权③,此或未能兼顾土地所有权人之利益,但浅见认为只要合乎公平正义,以法律明文规定,即无何不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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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年刊(2006-2007)》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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