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无边界

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薛兆丰  页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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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薛兆丰博士的这本书对中国经济具有重大的价值。简单地说,它指出了美式(更大程度上是欧式)反垄断法的种种圈套和谬误,而许多国家正在生搬硬套这种反垄断法。只要读完这本著作,你就会奇怪在经济科学当道的年代竟然还有如此错漏百出的东西,而且还会惊叹其它国家竟然还会对这趟混水趋之若骛。    兆丰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阐释为什么一系列的现象——诸如企业扩大规模、锁定转售价格、企业纵向整合、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歧视和多种类型的合并——其实都是促进竞争和有益经济的行为。不幸的是,用来解释这些好处的这些强有力的经济逻辑,以前并不总是被人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始于1890年,但兆丰所介绍的这些令人折服的解释,许多是到了20世纪后半叶才逐渐在经济学研究中成形的;而尽管美国的法院在过去这些年里已经开始重塑反垄断法,以求体现这些新知识,但其他国家的法院和管制者却似乎要让智力的时钟定格在1950年附近,而那恰恰是反垄断思维荒诞不经的高峰期。    所以尽管这几十年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思想,已经渗透到政治和经济思辨的每个角落,但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反垄断思维,却恰恰在那些声称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最大效用的国家里大行其道。兆丰在解释这一现象时,最大限度地运用了对经济问题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成果。    这个现象的第一个根源,也是经常被低估的根源,就是经济学无知。政策制定者(以及他们的拥趸)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否则,他们就应该更钟情于1950年代后的反垄断司法实践,而不是1950年代前的理论。为了细述经济学新知的重要性,兆丰详细介绍了在美国法学院以“法与经济学”驰名的学术运动的演变历程。那是一场意义深远的学术进步。这个领域的研究不仅影响了法学教授和经济学家,而且还对美国联邦法庭的法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大部分的反垄断实践就是在联邦法庭里进行的。对政策制定者进行教育的活动,其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如果缺少了这些新知,反垄断的图景里就不可能出现深刻的改进。    但是,用“无知”来进行解释,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它无法解释政客和管制者为什么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而不是别的问题上犯傻。于是,兆丰闯入了一个在反垄断学术圈内罕有人谈及的领域,而这个领域对解释反垄断世界里的许多现象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领域。这个领域的主题,即“对政治行为作经济学分析”,本身就属于新近的研究成果,虽然它的框架已经越来越形式化和趋于完整了。现在,通过运用经济分析工具,深化对现代美国反垄断的理解,我们才开始明白政客和管制者的个人利益如何符合逻辑地(尽管这对社会是不利的)驱使他们倾向于老式的反垄断政策。    这本书将掀掉读者头上的蒙眼布,把错误最初是怎么产生的、以及它们为什么至今还挥之不去解释得一清二楚。任何一个走完这个思想历程的人,都会深深地怀疑反垄断法究竟对社会有什么好处。但是,即使政策制定者出于其自身的原因执迷不悟和一意孤行,我们也至少知道该如何缓解其决策的恶劣效果了。

作者简介

薛兆丰,经济学者,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曾在梅森大学讲授“法与经济学”课程,并在国内发表过数百篇经济评论和文章,持续影响了读者对市场经济的认识。2002 年出版《经济学的争议》,2006 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中国十大青年领袖。其个人网站为XueZhaofeng.com。

书籍目录

序言Foreword by Henry G.Manne第一部分:经济学基础  第一章  反垄断问题的深湛和困难  第二章  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  第三章  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第二部分:包罗性企业行为  第四章  大的也可以是美的  第五章  把握商机就是企图垄断  第六章  勾结定价如何可能  第七章  似乎有勾结  第八章  为什么给零售价设下限  第九章  企业合并:被误信的危害  第十章  企业合并:被忽视的功能  第十一章  企业无边界第三部分:排他性企业行为  第十二章  五花八门的进入障碍  第十三章  网络效应与路径依赖  第十四章  低价如何伤人  第十五章  捆绑销售能撬动垄断吗?第四部分:知识产权问题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第十七章  欧盟为什么要严惩微软  第十八章  欧盟的罚单谁付账第五部分:寻租行为  第十九章  寻租有别于逐利  第二十章  反垄断的弗吉尼亚观点  第二十一章  法与经济学的缘起  第二十二章  反垄断法拓宽寻租之门第六部分:司法改革  第二十三章  反垄断如何利用经济学后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反垄断问题的深湛和困难  2006年4月5日,我专程赶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参加一场在其法学院举办的专题演讲。演讲者王晓哗教授,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王教授讲演完毕,我有幸提问:“中国反垄断的立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反垄断执行机关’具备充分知识,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或不利于市场竞争?”  王教授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识?我们在反垄断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我是有备而来,而王教授则举重若轻。这一问一答,寥寥数语,生动凸显了两大反垄断观念的核心分歧:一方认为反垄断执法者对市场机制运行缺乏认识,遑论动手调节;而另一方则认为经验和知识已经大致具备,缺少的主要是铺开的行动。  从那天起,我便酝酿写一个专栏系列,扼要地阐述我对欧美“反垄断现象”(包括其理念、模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我对王教授那句提问所蕴含的重重困惑。

编辑推荐

  谢尔曼汉可真荒唐,但如果我的国家要下地狱,我就在此帮它一把。  ——O·W·霍姆斯  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人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米尔顿·弗里德曼  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陸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R·H·科斯  现代的反托拉斯政策破败如斯,已经在学术上不配尊重了。其中一部分在法律上不配尊重,而更大部分则在经济学上不配尊重。由于它貌似只有一个目标,而在追求它的过程中却往往适得其反,也由于它过于经常地引发对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有害的效果,我现在想说,它大部分在政治上也是不配尊重的。  ——R·H·博克  谢尔曼法的立法者对“托拉斯”问题感到忧虑,但他们所认定的问题不仅模糊不清,而且是自相矛盾的。他们似乎担心低价会对与托拉斯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如铁路对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提供的回馈,会置其他与托拉斯竞争的小企业于不利的位置);但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而,他们对高价的忧虑,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既要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又要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两个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R·A·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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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4条)

 
 

  •   这本书是以前一个管理培训的专家介绍的,说写的很好。读了之后,发现作者在书里面说道当年他去美国读书,是得到了阿尔钦、周其仁、张五常的推荐信,因此,作者薛兆丰也是和上面这些人一样,是科斯理论的推崇者。
    书里面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的来龙去脉,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中国学美国也出台反垄断法,深感焦虑。
    书里面特别提到说,经济学家很多并不了解商业实际过程,法官很多也是缺乏这些知识的,自由竞争的企业家采取了价格锁定、横向联合、价格歧视、并购。、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这些并不是像经济学家和法官担心的那样,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后让消费者受到损失。
    书的作者提出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垄断者会采用低价倾销,击垮对手后再提价,让消费者买单,这样的反垄断理由貌似有理,但在现实经济世界里面其实很难发生。
    另外,法官判断某个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会说他的市场份额占据多少,而作者认为,市场份额的大小其实是很难衡量的,完全看划分的标准,越是把市场划得细,就越容易得出企业占据很大份额的结论,这是个小儿科的做法
    作者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反而成为一些企业打击对手的理由,耗时日久,耗费巨大的反垄断官司,让律师、法官、经济学家在里面获利。
    作者的基本观点认为,针对商业行为的反垄断法很可笑,真正的反垄断法应该反对的是行政垄断,通过行政手段的垄断会妨碍消费者利益,可是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对行政垄断是置之不理,让其继续大行其道。
    其实中国最大的行政垄断问题该怎么办,作者也没啥实质性办法
  •   正是因为人们对某些经济现象的认知不够,没有能力去解释,才造出反垄断这个怪胎。哈耶克说,通往地狱的道路往往是人们美好的愿望铺就的。政策的制定者要考虑到出台一种政策对经济或社会造成的所有影响,包括看到的和那些看不到的。更重要的是那些看不到的。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就是把那些看不到的影响找出来,给当政者提出合理的建议。
  •   反垄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利益的保障,很有借鉴价值
  •   书不错,读完对垄断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而且期语言能力或逻辑思辩能力非常好。强烈推荐。薛是奥地利学派的信徒。持其它观点的人看薛的文章可能会有些难以接受。
  •   高中时听过薛兆丰的一堂法律经济学的课,应该算是我的经济学入门老师吧。
  •   这本书显示出薛兆丰在美国留学收获颇丰,很值得一读的书!
  •   薛兆丰的书 值得一读
  •   要是薛教授~~再将理论做一个更详细的梳理就更好了
  •   值得一看,如果喜欢知道真相的话
  •   很多东西值得深入探索
  •   很多文章之前在网站上就看过了。但还是应该买一本放手边。
  •   写的还行,适合没事时候翻翻。
  •   如题。完全是冲着作者来的。
  •   尽管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仍颇具专业水准;喜欢作者深入浅出,娓娓道来的行文风格。
  •   即便是对经济学多少有点了解的人,也常常在垄断的问题上有一些反经济学的观点。薛兆丰博士的书将这些人们经常遇到的关于垄断的话题一一解剖,让我们深刻认识了反垄断的荒谬。举例来说,在前段时间的3Q大战中,众口一词是对腾讯借客户端的优势不断扩张的垄断指责,然而仔细分析即可发现,腾讯在扩张上没有过错,它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抄袭,而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聪慧睿智如李开复先生者也犯了此类错误,可见经济学常识的普及之路尚远。
  •   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在薛老师的网站上已经看过了,但是还是买了纸质版收藏。看过本书,以前很多的经济观点会发生变化,尤其是关于反垄断法。我是学法学的,通过这本书我知道了反垄断法的荒谬,知道了经济运行的很特点,相信以后面对现实中的经济情况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但是本书的装帧不是很好,我刚买回来的书,在看了一遍之后,就出现了其中几页因为胶装没有装订到得原因脱落了,很是气愤。另外,因为本书的字数本身很少,所以字体也很大。整体而言,本书内容很好,但是装帧不行!
  •   国内大而无当的经济学论述多了去了,很少见到这么直入问题本质的功夫。细心阅读揣摩,有助于能清除头脑中的垃圾。
  •   有几页未装订好,以翻看就掉出来了,寄回太麻烦,只好认倒霉
  •   还没来得及读,书的印刷质量不错!快递服务也好!
  •   一本不错的书,角度亦新颖,值得一看
  •   发票没有随书寄来,还请尽快邮寄过来,谢谢!
  •   作者作为经济学者,对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同于一般法学学者的评述,薛兆丰先生作为一名经济学者,对法律经济学有非凡的研究,这本小册子视角特殊,值得一读
  •   完全用经济学的角度看待反垄断,似有有些偏颇。但还是一本不错的书
  •   纸张太差了,内容一般,不过观点比较新颖,至少敢于公开质疑一个普遍的观点,但是书中的许多案例的分析,个人觉得非常的牵强。总之,作者提出的问题是正确的,应该引起人们对反垄断法的一些反省。内容新颖,论证一般,纸质太差,20元不值。
  •   感觉是不是不合适大众读了?太专业了再说感觉内容空洞都是写外国的理论。不适合中国国情
  •   散页了.发货速度很快,就是快递公司态度太差了。
  •   充斥着模仿外国书籍的脚注,大量的英文专业名词,以为很洋味的一本假洋鬼子的书,其实是文章汇编,毫无系统性,属于垃圾类,大家别买了
  •     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而在我们的历史课本中,卡特尔、辛迪加等垄断寡头也是西方世界的“多头怪”,斩杀不尽,最终会将资本主义拖入玉石俱焚的深渊。在中国,遮天蔽日的行政垄断往往令人们咬牙切齿,居高不下的油价、话费让“垄断”成了“全民公敌”,经济垄断也难免池鱼遭殃,再加上民族主义情绪的“风助火势”,人们掀起了一波又一波反霸权、反垄断的热潮。在上世纪末反对微软霸权的网络狂欢,近两年狙击外资收购的舆论战,甚至通胀周期人们对物价上涨的抱怨声中,“反垄断”都是一面看似天经地义的“义帜”。难产了近20年《反垄断法》在人民的欢呼声中呱呱坠地,几年以来斩于刀下的却都是一些私企并购,并不是人们所期盼的那把“龙头铡”,国字头的巨无霸依旧个个稳如泰山。
      
      其实,不仅是中国,就连在美国,一般民众都对“反垄断”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将《反垄断法》视为消费者的保护伞、企业巨头的捆身索,然而,这种幻想却从来没有被证实过,只是被一帮靠“反垄断”维生的政客、律师、专家喋喋不休地重复,谎言重复千遍也就成了真理。
      
      而随着“经济学帝国”侵入这一块法律领地,随着法律经济学流派渐渐蔚然兴起,“反垄断”的护城河开始被经济学的铁骑踏破。《反垄断法》中那些文字游戏、模糊定义在经济常识的“强光”下纷纷现出原形,逻辑硬伤累累触目,堂皇的法律言辞竟然如此地经不起仔细推敲。比如,认定“垄断”的一大依据是“市场份额”,然而市场份额的大小几乎全凭市场范围的认定,可宽可窄,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加诸在“垄断者”头上的“罪名”也几乎全是经济学门外汉的凭空臆想。比如捆绑销售、掠夺性定价、价格合谋等,这些问题要么不具有商业可行性、行之不远,要么市场机制会自动调节,用不着政府杞人忧天、亮出红牌。政府真正应该警惕的,反而是自己下场踢球造成的行政垄断,只有这种市场壁垒不会自动垮掉。遗憾的是,政府很少会有刮骨去毒的勇气,“反垄断”的大棒不会落到自家人身上,反而成了破坏市场竞争的杀器。
      
      然而,法律经济学毕竟只是后起之秀,而蚁附于“反垄断法”上的利益集团早已盘根错节。一方面,《反垄断法》创造了一种可以随意干涉市场竞争的权力,这个灰色地带藏污纳垢,成为不少企业寻租的场所,人人都想让这把“尚方宝剑”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它也成了无数专家、律师营营刨食的“饭碗”,为了生存他们会千方百计地为其辩护,不管逻辑上多么漏洞百出。
  •     P1 企业扩大规模,锁定转售价格,企业纵向整合,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歧视和多种类型的合并,其实都是促进竞争和有益经济的行为。
      
      P2 政策制定者(以及他们的拥趸)由于经济学无知,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P13 同一种商业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不同的罪名。
      
      反垄断罪名分成“包罗性行为”(inclusive practice)和“排他性行为”(exclusive practice)。
      (1) 包罗性行为:专指竞争者们为了减少他们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
      (2) 排他性行为:专指某个竞争者为了排斥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行动。
      
      P14 反垄断的五个根本问题:
      
      问题一: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维护市场竞争,遏制或消除垄断和垄断意图,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
      
      问题二:供应者是否可能伤害需求者?
      在很多反垄断案例中,供应者是否伤害了需求者,抑或只是被嫌造福需求着不足。
      
      问题三:外力矫正能否优于市场结果?
      企业一旦被反垄断执法者定罪,其资产收益、组织结构和商业行为都面临来自法官、律师、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甚至市场竞争对手的联手施力的外力矫正。
      
      这些人并不如反垄断的被告,他们有什么资格矫正市场?
      
      问题四:理论模型为何与现实世界矛盾?
      经济理论模型语言垄断者必然会提价和减产,但现实中垄断者往往是减价和增产的。
      
      问题五:人们为什么会热衷于反垄断?
      在美国反垄断司法的统计数据中,私人提出的诉讼时政府的20倍,大部分兴诉的案件,其目的都是为了阻碍而不是促进竞争。
      
      第二章 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
      
      P19 “租”,广义而言是由某种特殊经济资源带来的收入。特点:需求增长无法使其供应增加,需求减少其可用量也难以减少(那你转作别的用途)。
      
      Eg:天赋带来的收入,被称为“李嘉图租”。房产位置带来的租金是一种天赋租,其使用价值带来的租是一种“经济租”。
      
      P20 凡是享有各类“租”的个人或组织,都是某种程度的垄断者。
      P21 租值的大小,是由最终的市价决定的,而最终产品的定价,是由需求决定的。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享有“租”,就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则由全人类的逐利行为造就。
      
      P23 “垄断租值”永远是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
      
      P25 垄断者注定是要设法将其垄断力的租值实现的,而他们的成功全赖需求者的认同。对租值的追求必然导致“反垄断违法行为”,所以问题不在行为本身,而是其起因。即要解释,为什么经济产品和发明专利上的垄断往往会促进社会福利,而追逐行政特权的垄断,往往会损害社会福利导致“寻租行为”(rent seeking)
      
      第三章 反垄断法究竟要反什么
      
      P27-P30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1890年谢尔曼法案,1914年克雷顿法案,1936年罗宾森-帕特曼法案
      
      克雷顿法案明确了四类非法行为:
      (1) 价格歧视;
      (2) 达成捆绑和排他性交易合约;
      (3) 收购其他公司股;
      (4) 在不同企业兼任经理。
      
      P30 “本身原则”:某些商业行为,一旦实施就肯定违法,即属“限制贸易”或“进行或企图垄断”。
      
      与此对应的是“理性原则”,即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取决于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结果。
      
      若要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判断,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至少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取“理性原则”。
      
      P38 从“本身原则”向“理性原则”过渡,是从武断到谨慎的过渡,这很大程度归功于美国的判例法,判例法具有较强的自我学习和矫正功能。
      
      第五章 把握商机就是企图垄断
      
      P56 垄断法不反对垄断(名词),但反对进行垄断和企图垄断(动词)。
      
      P57 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于提高效率,但不属于垄断”式的条文和判断,在反垄断实践中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这不仅说明反垄断者还拿不准究竟反什么,更说明大玩文字游戏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
      
      P62 勾结定价有其自身的天然障碍,成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供应者之间缔结价格同盟的尝试本身是无害的。
      
      P63 不应混淆“动机”、“尝试”和“效果”,商人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尝试”都是中性的,“效果”则是由市场来显示的。
      
      P68 一般的,加入消费者在某个项目上的品味五花八门,但为此愿意支付的价格相近,那么商人得更主要靠“量”而不是“价”来赚钱。
      
      P88 “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交易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合并,把公司的控制权,从经营不善的经理手上,交给跟适合的经营者,从而削弱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潜在伤害。
      
      P94 “企业无边界”和“企业是合约组合”:“长期合约”(如特许经营权)冲淡了市场与企业的边界,完全根据额定环境来对不同的具体合约做经济考量。
      
      P97 卖家和买家之间讨价还价行为,无论结果如何,还是以双赢告终,所以并不属于竞争。
      
      P98 凡是本可拆除,而实际并未拆除的进入障碍,都是有政府在背后撑腰的。凡是被视为故意设置,但背后并没有政府支持的进入壁垒,都是天然存在的交易费用使然。
      
      第一种,专卖与专营,是最明目张胆的进入障碍,全由政府亲手操办,别人越不能染指。(航空、军事、电信、石油)
      第二种,间接点,是政府发牌的行业。(教育、卫生、地产、出租车)
      第三种,再隐蔽一点,各种产业保护政策。
      第四种,最隐蔽,利用政府管制来打击对手。(最低工资法)
      
      P108 凡是提到“掠夺性定价”,指的都是可观察的阶段(1)和想象中的阶段(2)
      阶段(1):不法商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迫使竞争对手亏损以致退出市场。
      阶段(2):赶走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
      
  •     最近利用周六读毕了薛兆丰先生的新著《商业无边界》,对反垄断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历史上很多反垄断案例从经济学的最基本常识来看,在逻辑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反垄断仍然大行其道;很显然在这背后,有我们忽视了的约束条件,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看法,那就是利益集团在利用反垄断打击竞争对手,进行寻租。
      该书涉及的基本经济学常识:
      (1)租,是由某种特殊经济资源带来的收入。(P19)
      (2)租值的大小,是由最终产品的市价决定的;而最终产品的市价,则是由需求决定的。整个厘定价值量的链条,是以需求为因,价格为果;继而以价格为因,租值为果的。一切商品如是,任何场合如是。(P21)
      例子1:新药报价再高,最终也得由病人的需求来确保成交。若缺乏需求,那么哪怕新药再有效,药厂都得破产。若投资不论高低,都能成功转嫁到新药的售价上,那药厂就永不亏本了。(P22)
      例子2:我们的方针是跟上价格,即使亏本也得跟上,否则就连企业的经常性开销也赚不回来。(P66)
      例子3:质量相同但成本不同的商品,标上相同的价格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很简单,要不是这样,谁还会为降低成本操心?(P71、72)
      例子4:不是商人无端地想要拼使削价,而是积压商品卖不出去;不是削价使企业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而是当初的投资决策造成了今天的亏操作;削价不仅没有使这早就注定、而到后来才显现的亏损恶化,反而尽快回笼了资金,减少了亏损。(P109)
      (3)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享有“租”,就是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而“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则由全人类共同的逐利行为,排山倒海地造就。正因为这样,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姿意厘定一种“租”或“垄断力”的大小,其所有者也不例外。(P22)
      (4)“垄断租值”永远是由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不论政府管不管,“垄断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租的实现形式。有时部分租值就从钞票形式,转变成诸如人际关系的非钞票形式。政府管制垄断的结果,不仅对垄断者不利,对整个社会也不利,因为它不仅扭曲了垄断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还迫使需求者将资源耗费在人际关系的竞逐上,造成社会的净浪费。(P23)(例如:春运车票实行价格管制,不让提价,结果导致车票非常难买,因为很多票被内部有关系的人导出给黄牛党,或者有关系的人提前预订了)
      (5)那些知道(《反垄断法》)来龙去脉的人,往往坦言自己根本不懂它什么意思;而显然不知道的人,则往往表示他们是懂的。(P56)
      (6)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文字游戏给释法者、兴诉者和辩护者平添收入,代价则由全社会承担。(P57)
      (7)竞争不限于价格,还有销量、服务质量等其他方面的竞争。(P68)
      例子1(给零售价设下限):要是不规定零售价下限,那么提供服务的零售商,就会被不提供的零售商占便宜,即顾客到环境合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低的商店购货。于是,谁也不愿意提供服务,结果减少了销量。泰舍尔的观点:厂商限制零售商搞价格竞争,目的是绕过“搭便车”的困境,鼓励他们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P77)
      例子2(划分销售区域):如果没有,单个零售商会去做广告吗?肯定不会,因为其他零售商会大占便宜。(P77)
      例子3(捆绑):罗琳女士见那么多读者在等着买第七卷《哈里波特》,为什么不一页纸印一个字,买故事的同时也赚点卖纸的钱?(P117)
      例子4(捆绑):美国航空业实施价格管制期间,航空公司给乘客捆绑大量的美食、住宿和地面运输服务,空姐也特别漂亮,目的也是间接调低机票价格。(P119)
      (8)现实生活中的价格歧视与垄断:垄断者只收划一单价的假设,纯粹是假设。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会员卡、节日买卖等),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的。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P82)
      例子1:一条食街,假如允许十家不同风味和档次的餐馆互相竞争可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食街归一人拥有,他也会仿效十个竞争者作“多元化经营”;反过来,假如这条食街只开一家餐馆才能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街为十人分别拥有,他们最终也会合为一家作“规模经营”。(P82)
      例子2:把萝卜和牛腩煮成一锅,是因为那样好吃;把烤鸭的皮、肉、骨分开吃,也是为了好吃;饺子和香醋虽分开放,但还得蘸着吃,也是为了好吃。企业只是一种互相交缠的合约组合,其选择取决于对效率和风险的考虑。(P94)
      (9)竞争的本质(阿尔钦):卖家只与卖家竞争,买家只与买家竞争,而卖家和买家之间不会竞争。即卖家和买家之间讨价还价行为,无论结果如何,还是以双赢告终,所以并不属于竞争,也就是要分清“竞争”和“讨价还价”之间的差别。(P97)
      (10)凡是本可拆除、而实际并未拆除的进入障碍,都是有政府在背后撑腰的;而凡是被视为故意设置、但背后并没有政府支持的进入障碍,则都是天然存在的交易费用使然,相关企业被反垄断法兴师问罪,实属冤枉。(P98)
      (11)政府插手经济,为利益集团推行厚此薄彼的管制政策,有其独特的形成机制,可谓势不可挡。反垄断法不仅对行政垄断无能为力,还会对本来是自然产生的进入障碍,作有害的干预。(P99-100)
      (12)(《反垄断法》)要保护的,不是竞争本身;他们要追求的,不是竞争形成的结果;他们想方设法要营造的,只不过是一个看上去好像充满竞争的场面。(P101)
      (13)网络效应:指一种产品的价值受其用户数量和结果影响的现象。人人都用电话,电话才更有价值;到处都是同样的油站,那样的油站才更有价值。(P102)
      (14)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先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然后抬高价格,追回先期损失,还可盈利。前者可观察,后者是想象。就好比你把砖头一块块抛到半空,让它随机落下,而恰好堆成一幢房子。(后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P108)
      (15)捆绑无处不在:即使到市场上买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而是被厂商捆绑出售的。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现在操作系统不用再按很多的驱动程序)P119
      (16)垄断的两类成因:一是在没有准入障碍的市场中通过自由竞争而形成的,二是依靠行政准入障碍才得以建立和滋长的。对前者辩护,对后者谴责。(P143)
      (17)围绕《反垄断法》寻租环璋的形成:
      A.为了取得政府的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垄断地位,人们必须消耗大量的资源,尤其要让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投身到这个行业。(P144)
      B.本来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变成商人、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等利益集团用来角逐行政保护和政策优惠的角头场。(P145)
      C.只有一项管制刚开始时就恰好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才会赚取垄断利润,此后进入有利地位的人,并不会取得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好处,而只是在靠他们本来就有的禀赋,赚取其相当于社会平均率的回报。所以,解除管制,恰恰会对那后来进入垄断地位、而没有赚取垄断利润的人造成不公平的危害。(P145)
      例子(中国电信和海关):在人人都知道中国电信和中国海关的福利待遇特别好的情况下,进入这两个机构的人,就必须表现出特别高的竞争力,包括学历、人事关系和政治手腕。他们即使在别的地方,也往往会比别人赚得多。(P146)
      D.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分自信而造成的。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庭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P172)
      E.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竞争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P173)
      (18)反垄断的危害:
      A.反垄断机构告谁的问题:那些容易被法庭接受并让律师赚钱的案件更受青睐,而那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但较难立案的领域则被忽略了。(P150)
      B.利用本土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P151)
      C.在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状态的情况下,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P161)
      (19)反垄断研究的主要观点:
      A.哈佛学派:主张加大力度和巨细无遗地执行反垄断法,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反垄断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B.芝加哥学派:针对反垄断违法行为逐项提出经济解释,力图劝阻在对市场缺乏理解情况下武断地实施反垄断政策。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反垄断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C.弗吉尼亚学派:质问荒唐的政策为何竟能如此顽固地生存。认为只有考察反垄断司法中处于不同位置的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对反垄断法的历史作出全面的解释。讨论“反垄断法干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P148
      (20)科斯的话:(P172)
      A.“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B.“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C.“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行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在提供答案的人。”
      
  •   这篇评论写的最好,想问题还是不要想当然好。
  •   好的读书作风!!
  •   没有进行思路整理,不好意思,不过后面的摘记是原汁原味。
  •   老师最近好像比较喜欢读薛先生的文章。上完课,我差不多能读懂大部分内容了。经常听“反垄断”这个词,一直被忽悠着。原来真正应该反的是“行政垄断”。
  •   丢丢同学是我教的学生中表现最好的,继续努力,薛先生的文章只是入门级别的,不过以他为入口比较接近于真实的世界。
  •   读书真仔细
  •   也就是说我们的反垄断是在用行政性垄断代替自然垄断
  •   2009-11-12 15:27:19 Blackwhite  也就是说我们的反垄断是在用行政性垄断代替自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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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用真正的垄断代替本来适应相应环境的制度安排
  •   真正的垄断是什么
  •   行政垄断
  •   弱弱的提问。科斯说,政府是一个超级大公司,但不是什么特殊的公司。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为什么薛兆丰要反对大政府,而不反对大公司呢?
  •   列宁说的,政府是一个超级大公司。然后科斯引用了,但是并不代表科斯同意政府干预是正当的。政府和公司还是不同的,因为一个组织不能只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也要看政治、社会等视角。大政府、大公司都要看其所处的情境,然后才能判断其制度安排是否是无害的
  •   我也看完了这本书,楼主的这种摘录很好,方便复习和加深理解。这本书对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案以来美国反垄断法的变化作了比较清楚的介绍和分析,同时作者也明确表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持支持,而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的垄断持批判。但是我想知道为什么美国现在对垄断还是坚持“理性判决”态度,而不是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就表示支持呢?
  •   这个学期上过薛老师的课法律经济学(貌似我们是他在国内的第一批学生),其实关于反垄断法的观点,薛老师是很明确的:所有的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垄断都是不好的,只有政府介入的垄断才是对社会有害的。一直以来任梦对于垄断的观点都在于供给曲线的那个小三角形,但是事实上是由于厂商区别定价等一系列手段,他能够把那块小三角形逼近于无穷小,这也就是理论和现实的最大差别,理论认为所有商品都是一个价格的,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恰恰不是同价的。其实美国的反垄断法一直是被经济学家所不屑,认为应该废除的,但是之所以目前还是好好的,所谓理性判决,一是反垄断法给经济学家提供了一个饭碗,自从多伯特标准之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在一窝蜂地给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写文章,在法庭上提供所谓研究结论(这个倾向让很多经济学家陷入了一些很无聊的问题,比如计算市场份额,仔细想想这是很无聊的,比如说保暖器,按照一般的理论你要把他的替代品也算进来,那么空调也是了,暖宝宝也是了,连晚上陪你一起睡觉的女人也是了。薛老师把这些问题比作在讨论在针尖上有几个天使之类的问题)这其实是经济学家给自己找的一个饭碗,另外一个就是由于很多厂商的坚持,因为一旦对手市场份额扩大就可以用反垄断将他一军,这么大的好处让大多数厂商乐此不疲。其实不是凡是美国的东西就是好的,美国的很多制度演变的都是经历了很多坏的阶段(保险业危机就是把厂商责任的无限扩大化),有些制度至今还是有缺陷的。推荐大家如果有机会可以看看我们的教材,economic analysis for lawyers(目前没有中午翻译,不过清华的同学和薛老师好像在做翻译工作)有机会也可以去听听薛老师的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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