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俊  页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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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受命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以下简称《法学学术文库》)写序是件幸运的苦差事。言其幸运是组织的信任,言其苦差实颇费心力。  愚意以为,《法学学术文库》的出版是学校科研的盛举。述其作用论其特点,必须回放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予以说明。伟人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伟人还说过,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  众所周知,今天的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前名为西南政法学院,人们常简称其为西政)已经五十有五啦,假如是个自然人,当此年龄段该是知天命多时了。五十五个年头,它有过创业的艰辛,有过成功的喜悦,有过失败的悲哀,有过耀眼的光环。它少年惨遭磨难,青年恰逢盛世。从纵向看,大致可切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奠基期。时间跨度当从1953年建校算起至1966年上半年。学校从批准到选址,从选址到成立,从成立到教学,基本是顺应政治之需。司法改革运动又“使一大批并无政治问题的法学专家、教授被拒之于新的司法机关和大学讲坛之外”彼时不以做学问为时髦而以讲政治为荣耀。虽有少许著述出台但基本上是谈不上法学研究的。

内容概要

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最核心理论问题。这不仅反映在许多民法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而且还反映在其他一些民法理论,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所有权相关。作者十余年以来长期关注并倾心于对土地问题的研究,在专著《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之后观点逐渐鲜明,于本书中明确提出: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是资源时代的必然趋势,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改革的必由之路。土地所有权已越来越远离私法而成为社会法的权力类型。中国土地法制制度必然以使用权为核心建立。土地资源利益应当还原社会。这种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的观点,经济学界亦有部分专家赞同,此不同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论断。势必引起一场重要的论争。

作者简介

刘俊,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重庆市农业政策咨询委员等职务。长期从事社会法与房地产法的教学科研工作,公开发表科研成果近一百万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其中《中国法学》、《现代法学》、《中国土地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流质约款的再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论土地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论土地征用权的公共性目的》、《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途径》等文章三十余篇。出版专著《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合著十余部。主持和主研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法规三部,负责国际合作项目两项。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与目标    三、基本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本书的逻辑结构上篇  第一章  土地的属性    一、土地的财产属性   (一)土地的可支配性   (二)土地的稀缺性   (三)土地的经济效用性    二、土地资源属性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   (二)土地的社会公益性   (三)土地的历史传承性   (四)土地.的主权性   三、土地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一)原始渔猎社会:纯粹资源属性的土地   (二)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土地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共生   (三)工业革命之后:土地财产属性的绝对优住   (四)世纪以来:土地作为资源性财产的回归   四、区分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 土地资源属性对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一、土地资源对于人与人类的生存保障   (一)土地资源的保障功能——生存权的保障   (二)土地保障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   (三)我国的土地保障   二、土地资源利用的公平价值目标   (一)人类土地利用公平责任的思想历程   (二)土地利用公平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土地资源属性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标准的修订   (一)传统土地私有标准的迷思   (二)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土地资源属性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矫正   (三)土地日趋国家所有——土地私人所有权   …… 第三章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四章 外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五章 土地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依据 第六章 土地资源时代的土地所有权下篇 第七章 国有化: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必由之路 第八章 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律制度架构 第九章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 第十章 我国土地利用权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余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权的时机与路径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上篇  第一章 土地的属性  一、土地的财产属性  财产必须有一个确定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财产权人,它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某些人。没有主体,财产产生的利益无人控制,成为共享品,也就无所谓财产了。财产权人还应当具有控制其财产的权利,可以排斥其他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即排他性。土地的财产属性首先就表现为土地的可支配性。作为财产的土地必定是可以经分割而为确定的主体所控制的。反之,如大洋较深部位的土地和两极为冰雪覆盖的土地就不是财产,因为它们还没有被人类占用。海水能被占用,但在自然状态下也不能看做财产客体,因为它还不能被人类排他地使用。  (二)土地的稀缺性  “财产不可能简单地存在于没有人、对财产没有外在要求的地方。它也不会存在于某些与世隔绝的地方,那里仅有一个使用者如鲁宾逊。财产权只有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争相拥有和使用某一东西的人,因此在他们之问需要分清确认权利时才会存在。”①也就是说,稀缺性是土地构成财产的必要条件。稀缺意味着供不应求。人对土地的需求有两个层次: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前者指人类“吃”要从土地上取得粮食,从森林猎获动物,采摘果实,“住”要有山穴、草棚、瓦房乃至高楼大厦,“穿”需要采摘树皮、种植棉花,行要修路、搭桥等。后者指人类要想获得更多物质上的享受与精神上的愉悦,比如要有良好的交通和通信,同样离不开土地。由于土地天然的有限性及其不可替代性,当有限的土地供给无法再满足所有人日益膨胀的需求,就需要借助权力来明确有限土地的归属,土地因此成为强者的财产。  ……

编辑推荐

  《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作者十余年以来长期关注并倾心于对土地问题的研究,《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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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刚刚读了导言部分,是一本难得的好书。视角比较开阔,算是法学关于土地制度的研究中的质量很高的书。
  •   这本书是刘俊教授的力作,写得很有见地,是本好书
  •   多几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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