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司法控制论及其替代措施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杰罗姆・柯恩,赵秉志 主编  页数:502  字数:5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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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一个“问题”而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的过程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死刑在刑罚体系中一直占有牢固不可动摇的地位。这一点,无论从中文“极刑”,还是英文“Capital Pun-ishment”,抑或法文“Peine Capitale”之称谓,均可见一斑。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作为人权最基本内容的生命权尤被人们所重视,因此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受到激烈抨击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开始,死刑这一沉重的话题开始引发人们的理性思考。贝卡里亚于1764年以其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向以死刑为代表的封建酷刑宣战的序幕,同时也宣告了在世界范围内绵延两个多世纪的死刑存废大论战的开始。一般认为,报应主义者大多对死刑持肯定的态度。报应主义来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从以恶制恶的意义上为死刑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其代表人物康德与黑格尔分别从等量报复和等价报复的角度曾为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过辩护。功利主义者对于死刑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死刑保留论者与废止论者分别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角度展开论述,但却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特殊预防,保留论者认为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是最彻底剥夺其再犯能力的途径;废止论者认为终身监禁同样可以达到剥夺犯罪人再犯的能力,且比死刑更为经济,台终身监禁而取死刑就违反了功利原则。对于一般预防,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无可比拟的威慑力,并提出了实证数据;废止论者认为死刑具有特殊威慑力的说法是虚妄的,并同样提出了实证数据。在功利主义和报应主张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人权的角度探讨死刑的正当性。在人权论者看来,死刑的道德基础本身是非常脆弱的: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根本在道德上就没有正当性。另外,近现代社会科学的兴起也对死刑存废的辩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社会调查手段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死刑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预防和防止犯罪产生了深刻怀疑。大多数有关死刑效果的社会调查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死刑在美国并没有产生明显的阻吓犯罪的效果,印犯罪预防效果不彰。因此失去功利主义(预防犯罪)支撑的死刑,在人权理论的夹击下,只能回归报应主义。所以死刑存在基础的大大削弱,也是席卷欧洲的废除死刑运动产生的原因,它也大大动摇了美国各州传统上保留死刑的信心。

内容概要

本书围绕死刑的司法控制措施、就死刑司法控制之间题的提出、死刑司法控制的合理性与应然性、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死刑司法控制的实体路径与程序路径、死刑替代措施等问题进行了集中的研究,并站在比较法的立场上对美国的死刑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中国死刑改革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杰罗姆·柯恩(Jerome A.Cohen) 赵秉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死刑司法控制的必要性  论死刑控制的路径选择  论死刑司法控制的合理性和应然性  新中国政治决策层死刑思想的变迁  废除与限制死刑的立法与司法博弈  中国刑法死刑过度的立法矫治  死刑的司法控制——以司法能动主义为视角第二编  死刑司法控制的政策、观念与原则  死刑司法限制的刑事政策及其要求  论死刑观念对于死刑司法控制的影响  死刑限制:中国必需的观念转变与制度调整论纲  论中国死刑改革面临的观念性挑战  对“杀人者偿命”的质疑——死刑的司法限制之我见  死刑司法控制原则探析  论我国死刑适用与执行中的司法限制原则第三编  死刑司法控制的实体路径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死刑的司法控制  试论死刑案件的司法控制  论死刑的司法限制  二以实体法为视角  死刑的司法控制论  “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适用案件类型标准  审判实践中适用死刑的经验和做法  试论我国死刑的裁量情节与标准第四编  死刑司法控制的程序路径  我国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新探  论检察机关在死刑控制中的作用  司法控制视域下的死刑复核检察监督  刑·诉一体化的死刑适用标准第五编  死刑替代措施研究  论死刑的替代措施  死刑替代措施研究  “严格限制死刑”政策视野下的死缓适用扩大论  死缓适用条件的四维思考  中国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选择——兼论无期徒刑的完善第六编  常见多发犯罪之死刑的司法控制  论死刑的司法控制——以民间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为视角  刑事政策视野下故意杀人既遂案件的死刑适用  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改良及刑罚结构的调整  税收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第七编  中美死刑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美国对死刑问题的观念转变  死刑适用的统一性与量刑个别化的冲突——美国制度的视角和启示  美国死刑限制措施研究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死刑适用  中美死刑制度中“民意”与“政治因素”之比较附录:美国死刑制度考察报告

章节摘录

任何一种刑罚制度的存在与消亡自然有其合理存在与合理消亡的原因,同样,其消亡的过程正是因为当初确立这种刑罚制度的合理原因已经不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或者不复存在。尽管在我国短时期内不能全面废除死刑,但这并不表明将来不废除这种刑罚措施,只是目前还有其合理依存的理由。正如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样,在没有彻底消除死刑合理依存理由的前提下,依法限制死刑的适用,或者寻找替代死刑的有效刑罚措施,都是对死刑适用及现行法律规定疏漏的一种修正。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将于2007年10月举行,届时将举办死刑问题国际会议,拟出台“呼吁全球中止执行死刑的决议”作为全球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并希望世界各个地区的国家支持这个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号召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全面废除死刑,建立死刑执行延缓制度”。这一措施可以视为一种由适用死刑向废除死刑的过渡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如何替代死刑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立法将死刑作为可选择性的刑罚,替代绝对死刑的适用;二是司法通过寻求减轻情节和证据的无懈可击性替代死刑。上述这两个层面都离不开法官灵活裁量的技能。无论是通过立法替代还是通过司法在废除死刑道路上的努力,终身监禁或者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已经成为惩罚最严重犯罪的最为显著的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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