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案例解读本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2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案例解读本》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阅和运用。

书籍目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提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案例1] 拆迁主管部门不能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的拆迁活动进行管理第三条 [拆迁原则]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案例2] 不是拆迁人的不能成为拆迁裁决的主体[案例3]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被拆迁人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案例4] 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案例5] 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应该检验申请人的条件和递交的材料第八条 [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案例6] 拆迁公告应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第九条 [拆迁期限][案例7] 拆迁期限行为可以依法延长第十条 [拆迁执行主体][案例8] 拆迁人可以依法委托拆迁执行主体执行拆迁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案例9] 拆迁范围内的主体只有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被禁止租赁房屋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例10] 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不得强制拆迁[案例11] 承租人有权要求订立三方拆迁补偿协议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案例12]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权拒绝搬迁第十六条 [未达成协议拒绝搬迁的处理][案例13] 非拆迁当事人无权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案例14] 承租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拆迁的可依法实行强制拆迁[案例15] 依据无效裁决实施的强制拆迁违法第十八条 [拆迁特殊设施]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第二十条 [安置补偿金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案例16] 期限届满的临时建筑在拆除时可不予赔偿[案例17] 违法购得的违章建筑房屋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 [补偿方式][案例18]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案例19] 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该依法结清差价[案例20] 房屋共同共有人对于补偿方式意见不一时应进行产权调换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案例21] 对于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房屋,在拆迁时应该进行产权调换第二十八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案例22] 对于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部门不能直接裁决其归属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第三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 [过渡期限]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案例23] 能够证明用于经营的房屋应该获得必要的补偿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案例24]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应该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外国有土地的拆迁]第四十条 [实施日期][案例25]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溯及既往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1999年4月29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2001年7月25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

章节摘录

  第一章总则  案例1拆迁主管部门不能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的诉迁活动进行管理  2002年8月11日,某省计委同意了国道G321线甲市境内路段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同年8月27日,该省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甲市交通局进行该项目建设。2002年9月4日,该省人民政府作出(2002)430号批复,同意征用甲市乙镇丙村8个社的耕地,作为修建G321线甲市境内工程段用地……同意撤销耕地被全部征完的乙镇丙村数个社建制,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由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2002年9月6日,甲市政府将省府批复文件批转甲市该路段建设指挥部,要求其接文后依法补办好征用土地使用手续。但相关部门接文后并未完全依法实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房搬迁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2003年6月10日,甲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甲市交通局核发了甲房拆(2003)字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出了《拆迁公告》。2004年9月15日,甲市交通局因耒与被拆迁人邓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遂向甲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拆迁裁决;同年9月22日,甲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甲房拆裁(2004)2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认定邓某所有的房屋在被拆迁范围内,且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并且被拆迁人拒绝建委对其房屋性质进行建设性质认定,拒绝拆迁人申请公证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现场公证,拒绝提供被拆房屋的建设及面积认定资料,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无法确定。故按拆迁人的摸底面积进行裁决。裁定对邓某按摸底面积若干拆一偿一,非住宅面积若干,偿还地点位于某居委会某处。  被拆迁人邓某对该裁决不服,以其房屋在G321国道改造红线外,甲市交通局擅自扩大拆迁范围,非法拆除邓某的房屋,且不依法对邓某实施就地安置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甲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甲房拆裁(2004)26号行政裁决,并对其就地安置非住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维持甲房拆裁(2004)26号房屋拆迁裁决;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进行裁决,并申请违法强制拆除邓某房屋的行为,给邓某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赔偿邓某的经济损失91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甲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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