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吕铁贞  页数:466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外商日益增多,涉及外商投资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史为鉴,研究总结近代政府建立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把握制度脉络,探究其中得失,予以客观评判,对于完善中国当代涉外经济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吕铁贞博士采用对静态的法律文本和动态的执法、司法结合考察分析的方式,系统梳理近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努力展现历史的真貌,总结出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和影响,力图给予历史客观公允的评价,其辛勤耕耘自当有所收获。  本书作为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的结项成果,是继吕铁贞的博士论文出版之后的又一具有助益的相关专著。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外商日益增多,涉及外商投资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史为鉴,研究总结近代政府建立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的经验教训,把握制度脉络,探究其中得失,予以客观评判,对于完善中国当代涉外经济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吕铁贞博士采用对静态的法律文本和动态的执法、司法结合考察分析的方式,系统梳理近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努力展现历史的真貌,总结出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和影响,力图给予历史客观公允的评价,其辛勤耕耘自当有所收获。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的结项成果,是继吕铁贞的博士论文出版之后的又一具有助益的相关专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的形成/1第一节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1一、鸦片战争后清政权日益衰微,在中外关系中渐趋落人列强的掌控之中/2二、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竭力改善受制于人的中外关系,致力于国家主权的收复与维护/4三、近代外商来华投资的有利因素/6第二节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特点/9一、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在曲折中形成并不断发展/9二、外商来华投资法律制度形成的特点/15第二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商贸业法律制度/17第一节 外商来华投资商贸业的诸多权利/17一、不受约束的自由交易方式/18二、从事商贸活动的地点日益广阔/19三、广泛的商品经营范围/35第二节 近代涉外商贸税的征管/42一、征管机构/42二、自主制定税则权力的丧失与艰难收复/44三、税目及征收办法/48四、税收减免制度/60第三节 外商投资商贸业法律制度的实效/60一、极其有限的实效性——条约无异于废纸/63二、外商何以置法令于不顾/66第三章 外商投资经营毒品的法制嬗变:施禁与弛禁/69第一节 第一阶段(1796~1842年):禁而不止/70一、鸦片输入情形及其危害后果/70二、外商投资经营鸦片法制的初步构建/71三、有关立法的实施状况及原因分析/73第二节 第二阶段(1842一1907年):恶行合法/76一、外商谋求投资经营鸦片合法化的过程/76二、合法化时期涉外投资经营鸦片的立法内容/80三、外商投资经营鸦片行为合法化的原因/84第三节 第三阶段(1907—1912年):渐行渐止/88一、清政府再度禁烟的原因/88二、中外禁烟交涉的过程/90三、外商投资经营鸦片法律制度的变革/92四、制度的变革对中国禁烟的影响/93第四节 第四阶段(1912—1949年):禁而不绝/95一、严密的国内立法/95二、国际毒品管制体系的逐步形成/96三、禁毒法令取得的效果/100四、烟祸难绝的原因/101第四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107第一节 外商来华工业投资概述/108第二节 外商在华投资设厂的合法化/110一、清政府对外商在华设厂的态度:由放任到阻止/110二、外商长期觊觎在华投资设厂/111三、外商在华投资设厂合法化——《马关条约》的签订/112第三节 外商工业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14一、市场准入制度化/115二、投资形式——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116三、外资工厂的税负/119四、保护工业产权/121五、保护劳工的权益/124第四节 外商投资工业法律制度的实效与作用/126一、外商投资工业法律制度的实效/127二、外商投资工业法律制度的“双刃剑”作用/129第五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矿业法律制度/142第一节 古代中国对矿产开发的主要制度模式/144一、“盐铁专卖”模式/145二、矿业管理/147三、弛与禁、官与民:矛盾中的统一/151四、18世纪政策的改变/153第二节 矿产法律与矿产权属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发育/155一、清代矿产立法/156二、清代矿产权的概念界定/157三、民国时期的矿业立法/160四、民国时期矿业权属分析/162第三节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矿产的政策、法规设定/164一、外商采矿权的取得/164二、外商投资矿务的方式及利润分配、条件/166三、出资比例、管理制度和税收/174四、中外合办矿业须经中国政府批准/183五、申请勘矿、开矿执照/187六、登记/191第四节 外商投资矿业的衍生物:近代矿务学堂的兴起/193一、近代矿业教育体系建立的历史背景/194二、移植矿业教育体系的途径:效法日本/196三、矿业教育体系的逐步成熟/199第六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铁路法律制度/202第一节 中国近代铁路事业发展历程/202一、清政府修筑铁路的态度变迁:从深闭固拒到“毅然兴办”/203二、民国时期中国铁路的发展/206第二节 外商铁路投资权的攫取/208一、外商对铁路修筑权的长期觊觎/208二、外商攫取路权投资的路径/212第三节 国人关于外商投资铁路的主要思想/215一、是否借用外债的争论/215二、路权自主,勿落外人之手/216三、规划抵制线/218第四节 规制外商在华投资铁路的主要内容/219一、投资许可/219二、投资形式/220三、在规定时限内勘测、施工/221四、铁路的经营期限/222五、设立路矿学堂/223六、铁路沿线开矿问题/224七、调处解决争议/225第七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金融业法律制度/227第一节 外商对金融业的投资及相关法律制度/228……第八章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房地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外商投资邮政业法律制度第十章 近代涉外纠纷的解决机制结束语附表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不受约束的自由交易方式  鸦片战争前,外商在华从事商贸活动只能由行商居间代理,受到诸多约束和限制。对此,外商深有怨言,将公行制度视为在华从事商贸活动的最大障碍。所以,废除行商制度,允许外商自由交易是《南京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该约第5款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2]该规定开外商自由贸易合法化的滥觞,嗣后其他国家美国、法国、瑞典、挪威等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都有类似规定,[3]其他国家援引最惠国待遇“无不同获其美”、“一体均沾实惠”。这里的自由交易是与公行时期相对而言的,仅指外商在与何人交易方面不受约束和限制,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居中把持”,“以杜包揽把持之弊”。由于语言、商业习惯和各种货币、度量衡“复杂万端,不易通晓”[6]等方面的原因,外商常常根据需要自由雇用买办为代理人。不过,买办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契约从事代理活动。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此恕不赘述。外商的自由贸易还表现在可以自由选择交易方式,既可以是物物交易,也可以是现款交易或用期票交易。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为了制止白银外流,以堵“漏栀”,三令五申严禁现金交易。可是,鸦片战争以后这种禁令虽然没有被明令取消,但是这种禁令的发布已不多见。所以,在事实上清政府已默认物物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为合法。民国以降,历届政府的有关法令和中外缔结的条约对交易方式无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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