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行政协议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何渊  页数:182  

内容概要

  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权:土地征收权、规划编制和执行权、土地使用许可权。其中,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征收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属于地方政府,而审批权则属于中央政府。土地使用许可权属于地方,但已越发部门化。中央在土地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种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财政管理和监督体制上。其实,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尤其在决策程序中还缺乏表达的途径和机会。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决策程序中有效表达,那么就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导致在土地管理领域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纷纷扰扰。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改变权力授权方式,从地方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转为地方政府的概括负责。应当说,这种变化目前正在悄悄进行,中央已越来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权概括授予地方政府。

作者简介

  何渊,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目前在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法制的协调、行政协议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及中国法学研究评价等。已在各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级课题2个,省部级课题4个。目前正在主持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研究”及2007年教育部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书籍目录

引言一、研究任务二、研究现状三、研究意义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区域性行政拚议——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选择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模式的选择——行政权的参与度一、私法模式二、公法模式三、实践的选择——公法模式第三节 路径的选择——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一、中央政府方案二、地方政府方案三、实践的选择——以地方政府为主的联合方案第四 节机制的选择——以区域性行政协议机制为主一、共同诉讼行为二、示范法三、立法机关的协调四、实践的选择——以区域性行政协议机制为主第二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缔结第一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主体一、现状分析二、中央政府的主体资格三、基层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四、党组织的地位第二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程序一、现状分析二、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第三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内容一、现状分析二、域外的借鉴三、主要条款的设计第三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批准第一节 批准的必要性第二节 批准的机关第三节 批准的程度一、美国的经验二、我国的做法第四节 批准抑或备案第四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效力第一节 现状分析第二节 对缔结机关的拘束力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二、效力的例外第三节 对相对人的拘束力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二、效力产生的途径三、效力的例外第四节 对第三方机关的拘束力一、效力依据的具体化二、对第三方机关规定义务的区域性行政协议三、为第三方机关设置权利的区域性行政协议第五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效力等级一、区域性行政协议之间的等级二、区域性行政协议与缔约机关辖区规范三、同一区域性行政协议的不同效力等级第五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履行第一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机构履行一、现状分析二、独立管理机构的意义三、独立管理机构的具体制度第二节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自行履行一、自行履行的意义二、非自动履行三、自动履行四、本书的选择第六章 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第一节 责任条款解决机制一、责任条款解决机制的意义二、责任的形式三、归责原则第二节 行政解决机制一、行政解决机制的类型二、行政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第三节 司法解决机制一、域外的经验二、司法解决机制的意义三、司法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第四节 仲裁解决机制一、仲裁解决机制的意义二、仲裁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结语 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行政协议法一、行政协议法的意义二、行政协议法的立法模式三、行政协议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对接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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