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凝  页数: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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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尽管股东大会的地位和功能在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有了种种变化,但从保障股东利益以及维持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自身发展(即保持对投资者的魅力)的需要出发,股东大会的地位仍不可替代,对股东大会制度建设的努力不容懈怠。鉴于此,《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以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解读了日本的股东大会制度,旨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应用提供参考借鉴的材料。  《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首先在第一章从股东大会制度的法理出发考察并检讨了股东权、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关系,解释了股东大会的存在根据。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总体考察了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变迁。第三章至第六章对日本股东大会的权限、股东大会各个运营环节存在的问题、社会原因、学界争议、司法态度以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外,自第三章开始,笔者对日本股东大会各个环节的问题整理出近四十个论点,并逐一解说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注重从理论的角度以及相关制度生成的背景和发展过程来剖析日本股东大会现行制度,同时通过对学说、判例的解说,检讨分析各种制度之间的横向关系。《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运用的必要,在对日本具体制度的介绍中,详细解读了股东大会章程所定权限、股东大会召集权人制度、少数股东的召集权、股东提案权、股东大会议长制度、董事等的说明义务(即股东质询权)、表决权的行使方法、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等问题,适读对象为公司法研究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生及其他对公司法感兴趣的人士。由于篇幅有限,股东大会制度中很多重要内容在《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并未全面展开甚至未加提及,例如,股东大会检查员制度、资本多数决的滥用问题、少数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股东大会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股东大会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股东大会与股东平等原则的关系、种类股股东大会制度等,这使《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在体系上存在一定不足。有关这些内容将另择机会发表,望谅。

内容概要

本书以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解读了日本股东大会制度,是作者长期留学研究日本公司法的结晶。其特点是,不限于对日本现行制度的平面介绍,而是更加注重从理论的角度以及相关制度生成的背景和发展过程来立体解读,同时通过对日本学说、判例的解说,检讨分析股东大会各项制度之间的横向关系,对我国相关的立法、理论建设以及股东大会实务具有重大借鉴价值,为公司法研究者、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学生深入理解股东大会制度以及日本公司法必读之作。

作者简介

张凝,1972年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1995年赴日留学,1997年考入日本国立冈山大学法学院,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日本国立大阪大学法学院在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末永敏和教授门下进行公司法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考入大阪大学法学研究院“研究者养成课程”,师从末永敏和教授,200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国,现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意义 第一节 股东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一、股东权的实质  二、股东权与股东大会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各类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一、大股东、小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二、投资股东、投机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三、企业家股东与一般股东(即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      四、所有的分散、支配的集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重点的变化  五、小结     第三节 股东大会制度的存在根据  一、股东权说对股东大会的定位  二、资本市场论对股东大会的定位  三、森淳二郎教授的理论  四、股东大会不要论(废除论)  五、对以上诸见解的检讨  六、小结第二章  日本股东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1899年商法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一、1890年商法的成立  二、1899年商法的成立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确立  三、经营与所有的分离、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现实的脱节 第二节  1950年商法修改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放弃  一、1950年商法修改的背景  二、1950年商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1950年商法与股东大会功能内容的变化  四、1950年商法修改之后日本股东大会形骸化的加剧及其原因  五、小结 第三节  1981年商法修改与股东大会活性化的尝试  一、公司民主主义(corporate democracy)与股东大会活性化  二、1981年商法修改内容与股东大会活性化  三、进一步缩小股东大会的权限  四、1981年商法修改后股东大会运营的实际状况  五、小结——1981年修改法的遗留课题 第四节  近年El本股东大会制度的发展  一、1993年、1999年商法修改与股东的账簿阅览请求权  二、2001年商法修改与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  三、2002年商法修改与股东大会运营程序的调整  四、2005年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与公司法典的成立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一节  现行日本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定位……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运营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主要论点目录 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分析股东大会议长秩序维持权的裁量范围时,有必要考虑到以下情形。例如,在股东大会会议十分混乱的情况下进行了一系列决议,当事后就这些决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时,有可能不会去就每个决议的程序瑕疵进行个别检讨,而是将会场秩序十分混乱作为该股东大会上一系列决议的共同瑕疵,在此情况下进行的所有决议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因决议方法的显著不公正而构成决议撤销事由。为防止这种事态的发生,有学者提出,有必要视具体情况而认可股东大会议长在会议秩序维持上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例如,股东大会临时变更会场原则上须基于股东大会的同意,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基于股东大会议长的职权而实施变更。[2]  3.退场命令权  股东不顾股东大会议长的说服和警告,依然继续妨碍议事进行,使股东大会的议事运营产生障碍时,股东大会议长可以命令该股东退出股东大会会场(公司法第315条第2款)。不过,由于命令股东退出股东大会是对该股东基本权(即股东大会参与权)的剥夺,因此股东大会议长必须慎重行使该权限,即原则上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利用。[3]退场命令权的不当使用将构成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就股东大会议长退场命令权行使的正当性,日本有如下判例:在股东大会上,议长指出某股东的质询事项与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行使质询权的该股东对此不服,并表示了不满,不仅如此,该股东还不顾议长的停止发言命令,继续咒骂、怒吼、起哄,议长再三警告将命令其退出场外,但该股东依然没有停止上述行为,于是议长行使了退场命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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