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旺  页数:390  

前言

  国际私法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法律,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国际私法可谓有着悠久的历史,罗马法中围绕非罗马人的法律适用,中世纪意大利城邦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均揭示了法律冲突之本质。我国唐代关于化外人之法制亦开导我国国际私法之先河。当今由主权国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运用国际私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之做法,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越紧密,国际私法之重要性越得到强调,国际私法之制度越发达完善。  国际私法学的深邃给这一古老学科带来了无穷的魅力,巴托鲁斯、胡伯、萨维尼、孟其尼以及当代众多学派之思想,闪烁着国际私法理念之光辉,引导着法律选择方法之变迁,缔造国际私法学说之大厦。  围绕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相互抵创,司法摩擦不断,同时又由于世界各国社会、文化、习惯的不同以及与各国的外交政策相关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蕴涵着错综复杂的问题。关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单纯依照国内的某部门法或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均不能达到最善之效果,需要跨学科的处理。如果将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统称为“涉外法”的话,那么可以说国际私法就是“涉外法”的总则。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本书共分五编二十七章,涵盖了国际私法的主要问题。第一编为国际私法序论,重点论述了国际私法的意义及历史发展。阐述了国际私法的目的和方法。第二编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其规范的性质是实体法,本编力图对加入WTO后我国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三编为国际私法总论,是全书的核心所在。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一般法律制度,试图探索出国际私法的自我体系。第四编为国际私法各论,介绍不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关联的法律问题。第五编为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程序性法律规范。本书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既有基础的理论知识,又注意吸纳最新的理论和立法动向,以使对程序法问题具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第2版)》作者精研日本法学且熟知欧美前沿,凭借多年教学经验及潜心研习所得,完成这部国际私法的洗练杰作。《国际私法(第2版)》既晓畅易读,又颇具理论张力;既统合诸派理论,又成一家之言。作为本科用教科书,《国际私法(第2版)》构架清晰,以“序论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一总论一各论一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五编涵括学科内容和主要问题,比较研究之治学方法贯穿始终。本次新版,主要围绕新近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公约的制定、区际私法协助的安排等内容进行完善,并体现本学科实务性日渐增强之特点。

作者简介

  李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讲授国际私法学、国际民事诉讼法、日本法。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国际家族法》(译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私法序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意义第一节 涉外私法关系和国际私法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作用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的历史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第二编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第四章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第二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编 国际私法总论第五章 冲突规范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第二节 连结点和连接方法第六章 识别第一节 识别的意义第二节 识别问题的解决第三节 二级识别第七章 反致第一节 反致的意义第二节 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第八章 外国法的适用第一节 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我国关于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法律规避第一节 法律规避的意义第二节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法律规定第十章 公共秩序保留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法律不统一国家法的适用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区际冲突第三节 人际冲突第四节 时际冲突第十二章 先决问题第一节 先决问题的意义第二节 先决问题的解决第十三章 属人法第一节 属人法概论第二节 本国法主义第三节 住所地法主义第四节 居所第四编国际私法各论第十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权利能力第二节 行为能力第十五章 法人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法人的属人法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地位第四节 我国的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第二节 代理第十七章 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律适用规范第二节 国有化第三节 国际信托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第二节 关于知识产权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第四节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合同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节 当事人没有选择时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第三节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第二十章 国际贸易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第五节 国际技术转让第二十一章 侵权行为第一节 侵权行为地法主义第二节 折中主义第三节 共同属人法主义第四节 其他几种法律适用规范第五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范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七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二十二章 国际破产第一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第三节 国际实践以及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第二十三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夫妻关系第三节 离婚第四节 扶养关系第五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十四章 继承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继承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第三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与域外送达、域外取证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二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仲裁协议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节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二十七章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第一节 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第二节 内地和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第三节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三、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现在我国还不存在单行的国际私法典,其规定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关于冲突规范方面,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第36条、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42条一第150条)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以及《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一第276条)关于海商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第184条一第190条)、《票据法》第五章(第95条~第102条),都是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另外,《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2条是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另外我国加入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送达公约)、《关于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取证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及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公约也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源。  四、国际私法的统一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性质  现在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作为国内法由各国独立立法的。但是,为使无论在哪一国家提起诉讼准据法都相同,自19世纪末以来产生了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  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的结果,在意大利的孟其尼及荷兰阿塞尔的努力下,1893年在荷兰政府的主持下于海牙召开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总共召开了六届会议,分别是1893年、1894.年、1900年、1904年、1925年和1928年会议。1951年第七届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正式将会议确定为常设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本届会议标志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于1955年7月15日生效。从1966年开始,每4年召开一次例会。为纪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00周年,第17届会议于1993年在海牙召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到1996年秋共召开了18次会议和两次特别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唯一的关于国际私法统一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欧洲大陆国家、英美等国均成为成员国,我国于1986年秋提出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申请,1987年7月3日成为该会议的成员国。  2.大会的组织  依1951年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组织结构上包括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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