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出版时间:2005-6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矿山企业安全生  

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但是,一些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安定。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煤炭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目前,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我国煤炭安全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4倍,百万吨煤死亡率是美国的近200倍(2002年)。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①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我国大多数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导致自然灾害多,容易引发重大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困难;②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差异大。我国煤矿数量多,超过世界上其他主要采煤国家的煤矿总数;煤矿的生产能力分散,生产集中度过低,大多数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低下、抗灾能力差,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困难。③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尤其是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全国平均釆煤机械化水平还不到40%。数量众多的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更低,有的根本不具备防御灾害的能力,多数小煤矿仍沿用落后淘汰的电气设备。电气防爆性能差,失爆率高。

内容概要

矿山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制管理,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针对目前全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的主要问题,介绍了矿山企业安全员应掌握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基本知识。全书主要内容分三部分:①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矿山企业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②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③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矿山企业安全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简明丛书”之一,既全面反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主题,可作为每年安全月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读本;也反映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工作要求,可作为各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广大矿山企业安全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

书籍目录

一.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矿山企业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选)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1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节选)3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4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5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节选)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8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9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1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2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1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14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15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16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17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18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19 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20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案例一湖南省娄底市某煤业公司“9.3”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安全员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二江西省某矿务局“11.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员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三山西省吕梁地区某煤矿“10.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员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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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讲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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