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研究报告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魏明海、柳建华、 刘峰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魏明海,柳建华,刘峰  页数:165  

前言

大量的研究发现: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推动其经济的增长,而投资者权益保护则是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高低与一国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好坏密切相关。如果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选择离开资本市场时,市场交易就会萎缩,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丧失。安然、世界通讯、大庆联谊和银广夏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臭名昭著案件引发的资本市场动荡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只有外部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他们才愿意将资本投入企业,资本市场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投资者保护成为近年来理论研究者、投资者和监管层广泛关注的焦点。对单个公司来说,为其提供资本的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由于债权人通常都是成熟且有能力自我保护的机构,比如银行等,它们可通过事前的筛选与签约、事中的积极监督与检查、事后的法律诉讼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本书只聚焦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可以分成具有控制力的股东和中小股东。

内容概要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研究报告(2006-2008)》共分10章:第1章主要从国家、地区和公司三个层面分析影响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第2章确定构建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尤其是各个层面所选择的指标;第3章介绍了各项数据的来源、收集方法以及不同类别指标的得分度量方法;第4~6章分别就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地区治理环境和公司治理对投资者保护影响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第7~9章从产权、区域和行业分布的角度对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100、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100和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50做进一步的分析;第10章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书籍目录

第1章 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1.1 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Ⅰ: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1.1.1 法律与投资者保护1.1.2 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1.1.3 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执行与投资者保护1.2 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Ⅱ:地区治理环境1.2.1 地方政府治理与投资者保护1.2.2 中介组织发展与投资者保护1.3 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Ⅲ:公司治理1.3.1 企业改善其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内在需求1.3.2 外部制度环境对公司改善其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影响1.4 本章小结第2章 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体系构建2.1 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选择的理论基础与原则2.2 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的选择2.2.1 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选择Ⅰ: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2.2.2 投资者保护指标选择Ⅱ:地区治理环境2.2.3 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选择Ⅲ:公司治理第3章 投资者保护数据收集与指数设计3.1 投资者保护数据收集3.2 投资者保护指数设计3.2.1 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指标得分的度量方法3.2.2 地区治理环境和公司治理指标得分的度量方法第4章 投资者保护: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指数4.1 证券市场立法保护指数4.2 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指数4.3 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执行保护指数4.4 本章小结第5章 投资者保护:地区治理环境指数5.1 地区治理环境指数总体状况5.2 地方政府治理指数5.3 中介组织发展指数5.4 本章小结第6章 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指数6.1 公司治理保护指数的总体状况6.2 公平性6.3 透明与合规性6.4 激励性6.5 独立与约束性6.6 本章小结第7章 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Top100分析7.1 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Top100总体状况7.2 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Top100产权分布7.3 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Top100区域和省(市、区)分布7.4 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Top100的行业分布第8章 深交所公司治理指数主板Top100分析8.1 深交所公司治理指数主板Top100总体状况8.2 深交所公司治理指数主板Top100产权分布8.3 深交所主板公司治理指数Top100区域和省(市、区)分布8.4 深交所公司治理指数主板Top100行业分布第9章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Top50分析9.1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Top50总体状况9.2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Top50产权分布9.3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Top50区域和省(市、区)分布9.4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Top50行业分布第10章 主要建议主要参考文献附录附录1:参考的法律法规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1992~2008)附录2:2006~2008年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100附录3:2006~2008年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100附录4:2006~2008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Top50

章节摘录

插图:延续“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结合本研究报告前面对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的分析,我们构建了法律与证券市场监管这样一个一级指标来测度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该一级指标下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证券市场立法、证券市场监管以及法律和监管制度执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各二级指标下又各含若干个三级指标。 2.2.1.1证券市场立法在没有法律保护制度的极端情况下,内部人可以随意攫取公司的利益(La Porta et al.,1997;1998)。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给外部投资者提供保护,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赋予股东一定的权力,以约束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不同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界定,并提供不同的保护机制,而法源决定了一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因此,拉波特等(1998)选用了一组指标来比较不同法系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高低。以股权投资者保护为例,选用的指标包括:一股一票、抗董事权和强制股利,其中抗董事权包括六项权力,分别是通信表决权、无阻碍出售权、累积投票权、少数股东反对权、优先认股权以及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沈艺峰等(2004)在拉波特等(1998)的基础上,选择了7项体现股东权力和9项其他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指标,对照1992年5月至2002年6月施行的50个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赋值确定投资者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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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研究报告(2006-2008)》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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