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  作者:官圩玲  页数:220  字数:250  

内容概要

  《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一书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常用的各种法规和制度性文书进行了系统介绍,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规范,提供给读者标准的格式、现成的思路和又新又全的例文,对实际工作有很强的适用性。《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一书特别介绍了近几年比较常用的一些文种,如预案的写作,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一书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制订规章制度不可多得的工具书。

作者简介

  官圩玲,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理事,江西省委党校副教授,资深公文写作研究专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规公文概述
第一节 法规公文的概念
一、规范类公文
二、法规类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一般规范类公文
第二节 法规公文的特征和作用
一、法规公文的主要特征
二、 法规公文的作用
第三节 法规公文的分类
一、根本法律
二、基本法律
三、普通法律
四、行政法规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第四节 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关系
一、法律与法规、规章 的区别
二、法规与规章 的区别
第五节 法规公文的发布程序
一、法制部门初审
二、常务会议审定
三、公布
四、备案
五、规范性公文的清理
第六节 法规的权限
一、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四、法规公文的法律效力位阶
第二章 法规性公文的构成
第一节 法规性公文的结构
一、 法规性公文的内容要求
二、 法规性公文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 总则的写作
一、总则的含义与特征
二、总则的内容
三、总则的结构
第三节 分则的写作
一、分则的含义与内容
二、分则的写法
三、 分则的结构
第四节 附则的写作
一、附则的含义与内容
二、附则的写法
三、附则的结构
第三章 法规性公文的写作
第一节 条例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二节 规定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三节 办法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四节 细则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五节 制度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六节 章 程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七节 规程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八节 规则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九节 规范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十节 准则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十一节 公约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十二节 预案
一、概念解释
二、要素结构
三、通用模式
四、特别关注
五、典范文例
第四章 党委规范性公文
第一节 党委规范性公文概述
一、党委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党委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第二节 党委规范性公文的应用
一、党委议事规则
二、民主管理制度
三、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四、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六、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员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实施办法
七、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五章 办公室管理规范性公文
第一节 办公室管理规范性公文概述
一、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职能
二、办公室管理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第二节 办公室管理规范性公文的应用
一、保密制度
二、印信管理办法
三、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四、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六、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议管理制度
八、来宾参观接待办法
九、电话管理规定
十、电脑室管理规定
十一、办公室布置规定
十二、值班管理办法
十三、小车管理规定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公文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公文概述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
二、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公文的应用
一、工作守则
二、职员行为准则
三、人事管理制度
四、人事考核办法
五、面试规范
六、人事管理表格
第七章 财务管理规范性公文
第一节 财务管理规范性公文概述
一、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财务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第二节 财务管理规范性公文的应用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四、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章节摘录

  第三章法规性公文的写作  第一节条例  一、概念解释  条例是法律的雏形,是对立法空白时的补充。条例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的限制。它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它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一)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一些重要法规性文件时,常常使用条例这种文体。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如《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  559  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等。  (二)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明白的地方,有时需要用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辅助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这样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使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更清晰、更具体,对法律的实施显然有着重要作用。  (三)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例如,1987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工作条例》;199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4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述条例都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如《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二、要素结构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有两种基本写法。  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  一种是由施行范围、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标题,施行范围是全党,主要内容是纪律处分,文种是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实施范围是党的各级纪检部门,主要内容是案件审理工作,文种是条例。  一种是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略了施行范围。不过,这种写法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不说施行范围人们也是很清楚的。  (二)制发机关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该条例的制发时间就是2000年1月30日。  (三)正文  条例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1?总则。  总则的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等,根据情况分为多少不等的若干条款。总则独立成章,书写为:“第一章总则”,然后分条撰写。内容过于复杂的,还可在章上分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第三编为附则。  2?分则。  总则之后、附则之前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分则。分则部分是条例的主体,实质性的规章制度都在分则中表达。分则分多少章、多少条,依内容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分则共分为十章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分则共分为四章四十一条。  3?附则。  附则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说明,内容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对概念或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上述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实施时间等。附则的内容也要分条排列。  条例正文各条的序码从总则到附则都要贯通排列,为执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内容相对简单的条例,也可以不分编、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之间没有外部标志,但三者之间的层次应该是清晰的。  三、通用模式  标题。例如,×××条例。  总则  1?  阐述目的。例如,为了规范×××,保障×××,制定本条例。  2?  阐明原则。例如,×××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原则。  3?  说明职责。例如,×××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负责全国的工作、各级政府、各个×××组织和×××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经费。例如,应当将×××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5?宣传教育。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意识和×××能力。  6?表彰等事项。例如,对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分则  1?准备。例如:  (1)制定×××相应预案。  (2)提供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3)设立×××。  (4)应加强×××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2?  实施过程。例如:  (1)×××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做好具体工作准备;  ②实行有组织的转移;  ③做好基本生活的准备。  (2)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安抚工作。  3?  管理。例如:  (1)做好×××的分配。  (2)做好×××管理。  (3)做好×××监督使用情况。  4?  法律责任。例如:  (1)×××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等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形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对有关问题的说明。例如:  (1)×××、×××等一些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2)×××、×××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说明本条例生效时间。  四、特别关注  条例的制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超出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权限则为无效公文。  五、典范文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阴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阴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第十七条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地被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砍伐或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300年以上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文秘人员工作必备的法规制度类文书写作规范与例文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