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吴高盛 编  页数:303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学习培训用书)》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对其进行逐一释解及城乡规划案例分析。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和附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第五条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第六条 【城乡规划经费保障】第七条 【城乡规划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布】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第十八条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第十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编制】第二十三条 【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划拔建设用地程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和退回占用土地】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损失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lO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10月27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02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2007年7月26日)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2005年5月19日)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2005年9月6日)后 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总则通常是对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对本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统领、概括和指导的作用。其他章节的法律条文一般都会以明确的规定使总则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化。本法总则共计十一条,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原则、与其它规划的关系、经费保障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的确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城市规划合理制定以及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推动与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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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对其进行逐一释解及城乡规划案例分析。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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