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律师说法系列5-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郝惠珍,刘爱君 著  页数:360  

前言

百年奥运梦想,七年成就辉煌,成功举办了两个“奥运会”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这个变革反映到家庭中就表现为“ 婚姻革命”。这一变革打破了中国人长期形成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的传统观念。“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婚姻文化正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急剧变化被逐渐瓦解。“试婚”、“闪婚”、“网婚”、“变性人结婚”等新名词层出不穷。“未婚同居”变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一夜情”、“婚外情人”、“同性恋”正冲击和干扰着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曾经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变成了“挥手自兹去”、“好聚好散”;“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变成了“离婚了还是朋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飞速增长的离婚率,已经被人们戏称为“婚姻的瓷器时代,一碰就碎”,离婚己成为人们婚姻生活的“寻常事”。中国社会变革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家庭财产的多元化”。与传统的银行存款相比,商品房、股票、股权、保险等投资性产品的出现,不但表现在家庭财产的种类增多、财产标的额加大,更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出了诸多法律挑战。为了拿到对方的过错证据使自己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侦探公司、调查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离婚时,不择手段、不惜成本的取证导致事倍功半或侵权的事实笔笔皆是,甚至子女在离婚时也成了交易的砝码,因此财产分割问题成了近年来离婚案件不可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内容概要

婚姻专家律师与您分享曾承办、咨询、点评和关注过的59个案例,力求覆盖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供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解决问题,供法学院学生、律师界同仁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也力求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给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和在婚姻的十字路口徘徊的夫妻以指导、帮助。

作者简介

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党委副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业多年在婚姻家庭领域有颇深的研究,代理了多起有影响的婚姻、继承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被律师界公认为行业的领头人。其参与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十五”“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立法讨论。主编和撰写了《以案说法一婚姻家庭篇》、《离婚争夺战》、《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婚姻继承篇》。她领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在2002-2007年间连续荣获了“最佳专业委员会”和“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称号。她本人也获得了北京市优秀律师、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的称号;2005年她还获得人物网10大法律人物提名;2006年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丛书;2007年获得“和谐中国年度影响力人物”的提名;2008年又荣获朝阳区奥运功勋金奖和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她与媒体有密切的联系,自1994年以来一直坚持法律宣传,曾获中央电视台2005年“普法明星”的称号。刘爱君,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拥有经济学硕士与法学双学位。曾为法制日报社新闻记者“律师广角”版主编,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曾获得全国法制新闻、首都女记者协会等新闻奖项,主要作品被收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等著作,参与编著《青春脱轨》等书籍。2004年起受聘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特邀嘉宾,亲自参与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中有丰富的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同居  1.同居五年男方变心,女方能主张青春补偿费吗?  2.同居分手,这辆“大奔”算谁的?    3.共同生活经营的店面,分手时如何分?  4.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第二章  结婚  5.虚假登记后该怎么办?    6.人死后还要认定婚姻无效吗?  7.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8.重婚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第三章 离婚  9.结婚四年未孕属于感情破裂哮  10.“婚内”受伤害一方能得到赔偿吗?    11.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12.一方下落不明可否缺席判决离婚?    13.丈夫成了植物人,离婚谁来应诉?    14.与军人离婚难吗?  15.离婚时生活困难方怎么申请帮助?    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7.变性人离婚起争议  18.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因此判女方多分得存款吗?    19.离婚协议签署后可以反悔吗?  20.空床费——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补偿  21.妻不生子要赔偿吗?    22.与老外结婚,分居两国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吗?    23.订亲彩礼能要回吗?  第四章 夫妻关系  24.为结婚取得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5.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6.婚前股票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7.离婚分得的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8.离婚时分割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是谁的?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六章 证据

章节摘录

本章通过主张青春补偿费法院不予立案:赠与的车辆为什么还要返还:共同经营的店铺为什么自己来经营:共同出资的房屋为什么不能均等分割这4个案例来说明什么是同居、同居行为的法律后果、同居行为,为什么法律不保护。以及同居行为尽管已为社会广为接受.但仍不可取。法律不支持未婚同居,更反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笔者希望读者能从这些案例中明白,只追求”简单的同居生活”不问“责任”的当事人,同居带来的只是“痛苦”与”伤害”.因此在选择爱情“权利“的时候千万不要忽视“责任”。2000年5月肖梅在证券公司认识了朱强, 后往来密切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同居并表示:从同居时起,一起攒钱,买房结婚。一晃两年半过去了,结婚的条件也具备了,但朱强却说:“现在同居很好,别人也认为我们是夫妻,办不办都一样。”在同居时,他们一直处在吵架和重归于好的反反复复中,尽管如此,肖梅也没怀疑过他对自己的爱。2006年11月肖梅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催促朱强结婚,可就在这时她却收到朱强发来的“ 分手”邮件。肖梅惊呆了,同居五年,怎么能说分手就分手?肖梅十分气愤,回复邮件说,要么收回邮件马上结婚;要么赔偿青春损失费,并要求朱强三天内给予回复。肖梅最终没有等采米强的回复。为此肖梅先到医院做了药物流产,三周后肖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朱强索赔5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可人民法院却告诉她,因为和朱强是未婚同居,且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肖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曾经的一片痴心竟换来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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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以案说法》为专家律师说法系列之一,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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