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76  

内容概要

土地是一国的立国之本,土地及依附其上的房屋是每个人的安身立命之处,如何能够效益最大化的利用土地是我国政府执政的重要内容,由此,也产生了大量以土地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面对浩繁的法律文件,怎样逻辑清晰的进行分类,由此根据自己遇到的问题快速的查阅法律,或者借助内容全面、分类明确、逻辑清晰的法律文件集合快速的掌握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政策是编者编排此书的主要目的。 本书搜集了目前我国仍有法律效力的与土地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章F政策性文件内容涉及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土地争议救济的方方面面。   “最新法律政策全书系列”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29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2000年3月29日)   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   实际耕地与薪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2005年8月2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二、土地取得三、土地估价四、土地权属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六、土地开发整理七、土地使用八、土地税费九、争议与救济附录

章节摘录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困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士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杏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霞点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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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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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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