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案实用小全书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办案实用小全书》编写组 编  页数:652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拥有数十年法规编辑出版成功经验,一直致力于法律汇编工作的有益探索和突破改进。满足办案所需铸造实务精品办案实用小全书,汇编体例自成一格,堪称典范,是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收录包括地方性文件的各级重要法律文件,全面有效;独创的复函、批复应用脚注快捷查询方式,实用准确;文书常用便于参考,制作文书时仅需比照,省心省力;案例皆尽典型,所收案例多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并提炼办案要旨,办案疑难问题悉数指导。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批复、复函索引实体法篇一 道路交通/31.综合/32.道路运输管理/693.机动车报废/1204.违法行为处罚/1295.保险费用与理赔/187二 水路交通/2441.水路交通管理/2442.内河运输/2843.海上运输/310三 铁路交通/365四 航空运输/381五 交通税费/4181.车辆购置税/4182.其他税费/432程序法篇六 程序综合/439七 事故处理/519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5192.其他交通事故处理/559八 损害赔偿/598地方性文件篇九 地方审判政策/643

章节摘录

插图:(三)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四)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第三十一条拖拉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农机监理机构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拖拉机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被盗抢,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拖拉机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发还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拖拉机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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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案实用小全书》为办案实用小全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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