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个案实证研究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编  页数:539  

前言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为达此目标,研究院成立伊始即创办“京师刑事法文库”。研究院的主要成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时,亦曾设立“刑事法律科学文库”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并已颇具规模。

内容概要

“死刑个案实证研究”总结报告会暨“死刑的限制与废止”公众论坛在大连召开。其中,总结报告会分四个单元,课题组成员分别对死刑个案的选择、死刑典型个案研究、个案适用死刑的实际操作、中国死刑制度的改进作了总结报告,项目的欧盟专家和中方顾问分别对课题组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专家们给予课题组的报告以极高的评价,充分肯定该报告对于死刑改革问题研究的重要价值,一致认为课题组的报告个案选择质量优良、研究方法独到、内容具体翔实、对于指导中国死刑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与会的专家、学者还围绕影响死刑适用的具体因素、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对多名共犯如何适用死刑以及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根据此次项目总结报告会的研讨意见,课题组在会后又对研究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最终形成定稿。本书即为“死刑个案实证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入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暨国家教委“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1991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1997年),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等。

书籍目录

死刑个案实证研究报告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赵守先爆炸案法理分析犯罪社会危害性与死刑适用的关系——郑筱萸受贿案法理分析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与死刑适用的关系——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理分析主观激情因素与死刑适用的关系——王斌余故意杀人案法理研究问接犯罪故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王征宇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犯罪性质认定与死刑适用的关系——陈孙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法理分析共同犯罪案件适用死刑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刘弟强、贺喜绑架案法理分析雇凶共同犯罪适用死刑之影响因素的现实考察——李长河雇凶伤害案法理分析犯罪竞合情形下死刑适用问题——李虹新、王庆虎爆炸铁路案法理分析“严打”背景下犯罪情节考量与死刑适用问题——董伟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民愤与弱势群体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乔燕琴等人故意伤害案法理分析民意对死刑适用与废止的影响——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法理分析被害方谅解因素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方云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自首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张栓厚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真诚悔罪对死刑适用的影响——马加爵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坦白罪行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计永欣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立功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柴国利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证据不足与死刑适用——宋伟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唐天河集资诈骗案法理分析发票犯罪适用死刑的理论反思——林镇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雇凶杀人的共犯区分与死刑适用问题——吕某雇凶杀人案法理分析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考量——崔英杰故意杀人案法理分析故意伤害致死的死刑适用问题——李满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伤案法理分析对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刘阿雷抢劫、抢夺、非法制造枪支案法理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案法理分析盗窃金融机构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高金有盗窃案法理分析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条件的现实考量——杨炳春等贩卖毒品案法理分析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正当性分析——郭水明等贩卖毒品案法理分析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司秋菊运输、贩卖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孙名庆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法理分析组织卖淫罪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考察——高洪霞、郑海本组织卖淫案贪污贿赂案的死刑适用条件——李真贪污、受贿案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考察——胡聪受贿案法理分析附:在大连公共论坛“死刑的限制适用和废除”开幕式上的发言(中英文)死刑个案实证研究报告(英文版)

章节摘录

就抢劫罪而言,根据刑法典263条的规定,若具有法定的八种情节,即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该规定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由于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八种抢劫情节如何适用死刑,最高司法机关也尚无统一的司法解释,造成各地司法机关理解各异,适用混乱。其次,中国现行刑法典为八种情节的抢劫罪配置死刑,适用死刑面过宽,有悖于当前限制与废止死刑的世界性潮流。再次,我国现行刑法典将“致人重伤”与“致人死亡”并列作为适用相同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情节,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差别很大的案件却得到相同的处理,从而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最后,“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等七种情节加重的抢劫犯罪,虽然相比于一般抢劫犯罪而言危害更大,但尚不足以配置死刑。因此,有必要将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八种情形进行重新梳理,并将其中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情节从中剥离出来,为之配置轻重适当的法定刑等级序列。鉴于此,我们建议,对于人户抢劫、持枪抢劫等七种情节加重的抢劫犯罪,应明确排除死刑的适用。但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之情形而言,由于其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直接损及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故对之配置死刑有其现实合理陸。当然,为适应控制死刑的现实需要,应对其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我们主张,抢劫致人死亡不应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之情形。抢劫故意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事实上,将诸如此类的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以转致的立法方式,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可以使未来废止除故意杀人罪外所有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成为可能。同时,不能简单将“抢劫致人重伤”规定为可适用死刑的加重情节,应进一步限定只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他人严重残疾”时方可适用死刑。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法条之间的均衡与协调,使罪责刑相适应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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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个案实证研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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