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法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永坤 编  页数:323  

内容概要

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

书籍目录

东吴前沿——宪法与宪政 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 《共同纲领》文本中的政权机关 宪政意识与宪法资格:地方政府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角色 通向宪法秩序的宪法学方法论研究 人大监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行政法 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回顾与思考 涉外经济行政法论纲 劳动定额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民法与民诉 关于韩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考察 动产所有权保留理论及其司法意义——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制度互补 公私合作与保险业监管 依托再审程序构建案外人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评析 正当性习俗的司法适用研究法律逻辑学 布尔解释下的司法三段论法学教育 韩国新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学专门大学院法史 论清代蒙古族的法制变迁东吴钩沉 回忆与展望——为纪念东吴建校110周年作 东吴大学《东吴法声》(1933-1948年) 学术分科文献目录及院讯目录 《东吴法学》2010年稿约

章节摘录

插图: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更多的人们称之为“媒体权力”,即公认其为权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还不是很清楚。(一)权利与权力的交融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新闻媒体本身都不具备与拥有行使强制力的能力,从而何谈其权力呢?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新闻媒介乃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代表,也就是这种‘公共权利’必须与之承担的‘公共义务’对等,由‘公共义务’制约着‘公共权利’。”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这些权利的实现,固然要求新闻媒体自身善于依法运用它来给读者和听众提供多、快、好和真实的信息,传播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民众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产品。由于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这些权利的行使须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持,诸如:其新闻自由、批评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有司法机关作为其后盾——媒体披露的违法犯罪事实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立案处理;媒体的正当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时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不直接拥有对相对人的国家强制力,即没有国家权力,只有权利。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社会权力。上述通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更直接的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等),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并以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力要大得多。有时通过媒体还可以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

编辑推荐

《东吴法学(2009年秋季卷·总第19卷)》: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郭道晖宪政意识与宪法资格\撒母耳·泰伯曼·盖尔芬特韩国家事调解制度的考察\姜修美公私合作与保险业监管\Alexander Boni-saen布尔解释下的司法三段论\张成敏论清代蒙古族的法制变迁\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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