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辅导教材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公共科目教材一本通》编写组 编著  页数:249  

内容概要

本书将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必考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三个科目合在一起;作精炼有效地讲解,从而使考生一册书在手,就能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有系统的进行有效的训练和准备,从而为考生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第一章  数量关系    第一节  数量关系概述      一、数量关系的含义      二、数量关系的基本题型      三、数量关系的解题思路    第二节  数字推理      一、数字推理概述      二、数字推理的基本题型和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三节  数学运算      一、数学运算概述      二、数学运算题解题思路      三、数学运算的命题规律和试题详解      四、巩固练习  第二章  言语理解与表达    第一节  言语理解与表达概述      一、言语理解与表达的含义      二、言语理解与表达的基本题型      三、言语理解与表达的解题思路    第二节  阅读理解      一、阅读理解概述      二、阅读理解的基本题型与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三节  逻辑填空      一、逻辑填空概述      二、逻辑填空的基本题型和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四节  语句表达      一、语句表达概述      二、巩固练习  第三章  判断推理    第一节  判断推理概述      一、判断推理的含义      二、判断推理的基本题型    第二节  图形推理      一、图形推理概述      二、图形推理题的基本题型及其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三节  定义判断      一、定义判断概述      二、定义判断的基础知识      三、基本解题思路      四、巩固练习    第四节  事件排序      一、事件排序概述      二、基本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五节  类比推理      一、类比推理概述      二、类比推理的基本题型及解题思路      三、巩固练习    第六节  逻辑判断      一、逻辑判断概述      二、逻辑判断的基本题型      三、逻辑判断的基本解题思路      四、巩固练习  第四章  常识判断    第一节  常识判断概述    第二节  常识判断的基本题型及其解题思路    第三节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    第四节  常识判断·政治常识    第五节  常识判断·经济常识    第六节  常识判断·行政管理常识    第七节  常识判断·人文科技常识  第五章  资料分析    第一节  资料分析概述      一、资料分析题的测查要求      二、资料分析的基本题型      三、资料分析题的命题方式      四、资料分析题的基本解题思路      五、基本知识    第二节  文字资料题      一、文字资料题概述      二、例题说明      三、巩固练习    第三节  统计表分析题      一、统计表分析题概述      二、例题说明      三、巩固练习    第四节  统计图分析题      一、统计图分析题概述      二、例题说明      三、巩固练习第二部分  申论  第一章  申论考试概述      一、申论是什么?      二、申论考什么?      三、申论测验的目的      四、申论给定资料说明      五、申论测验题型与作答要求  第二章  写作指导      一、认识申论含义之本质      二、-熟悉申论命题之规律      三、把握阅读之黄金法则      四、驾驭语言表达之能力      五、精通写作立意之技巧      六、熟谙攫取高分之套路  第三章  热点预测及剖析      一、低碳经济      二、收入分配      三、食品安全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医改新政      六、劳动力就业荒(联系:农民工问题)      七、网络文化(联系:网络问政、人肉搜索、人为删帖)      八、假日旅游经济(联系:上海世博会)      九、教育公平(联系:教育改革)  第四章  模拟试题      申论模拟试题集训(一)      申论模拟试题集训(二)      申论模拟试题集训(三)      申论模拟试题集训(四)      中论模拟试题集训(五)第三部分  面试考题汇览  一、面试概述  二、模拟试题

章节摘录

  六、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就是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同时,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都存在特殊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一律负刑事责任。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第17条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八种犯罪行为,不是八种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应当成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也应当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绑架中杀害人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4)已满周岁就是指按照公历的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开始。  4.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必具有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当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病理性醉酒和非自愿醉酒除外。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主体  单位主体就是指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1.单位犯罪的特征:(1)必须由单位实施;(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3)以单位名义实施;(4)为了单位谋取利益。  2.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例如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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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辅导教材:公务员公共科目教材一本通(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定向培养: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费用补助: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毕业支向: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报名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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