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熊可  页数:203  

内容概要

荟集一线辅导名师,融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于一体的教材新革命,突出重难点及高频考点。减轻复习压力,替代高额培训,提升司考备战新境界!    在经济法中不论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土地法、劳动法、环境法还是银行业法等,知识点就是知识点,考题不给你绕弯弯,只要你能记住就能正确判断。

书籍目录

第一课 竞争法第二课 消费者法第三课 银行业法第四课 财税法第五课 劳动法第六课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七课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插图:(三)经营者集中行为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总之就是看是否控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的决策权和重要的人事任免权,比如任免多数的董事以及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有利有弊;(3)经营者集中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如合并、购买股份或收购、委托经营、业务人事控制等等。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经营者集中一般分为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两大类。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_o这里的合并既可以是新设合并也可以是吸收合并。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经营者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即从事同样业务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即与供应商或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并。混合合并,是指不属于同一产业链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即合并的两者不属于上述竞争对手或供应商、经销商的关系,而是不同行业、产业、领域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比如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企业的合并)。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依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依其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分别指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的财产、经营业务和人事任免的控制。3.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方法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注意:不是“事后”或“事中”)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此外,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务院于2008年8月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另据《反垄断法》第48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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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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