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76  

内容概要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了帮助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学习和应用社会保险法律,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劳动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物美价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节录)(2001年3月15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节录)(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录)(2001年12月29日)综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年7月31日)社会保险基金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1月2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6月15日)劳动部关于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的通知(1997年6月18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4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25日)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2007年1月17日)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其他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年12月25日)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8日)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28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臼)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18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24日)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章节摘录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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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都是最新法律法规汇编,内容齐全,很实用
  •   书内容挺全,都是国家法律法规。书的纸张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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