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论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郭兵 编  页数:675  

内容概要

  《强制执行论》重点阐述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理念、制度、方式、方法,对行政和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了概括介绍,同时对国外的执行制度也作了简介。

作者简介

  郭兵,现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主编、参编或专著有《民事审判实务》、《婚姻家庭法教程》《吉安法院志》、《司法为民论》、《传媒与司法》、《永远的井冈山》、《井冈群星》、《红都瑞金》、《法院强制执行》等著作16部。发表论文、调查报告等文章18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 把人民性贯穿在强制执行的全过程第一节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第二节 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第三节 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执行权力第四节 坚持把人民性落到执行工作的实处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第一章 民事强制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内涵第二节 民事强制执行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第一节 民事执行机关第二节 民事执行机构第四章 民事执行当事人第一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概述第二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民事程序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第五章 执行管辖第一节 执行管辖概述第二节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第三节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第四节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第五节 委托执行第六节 协助执行第六章 执行名义第一节 执行名义概述第二节 执行名义的要件第三节 我国执行名义的种类第四节 执行名义的法律效力第七章 民事执行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执行开始与执行准备第二节 执行调查第三节 执行担保第四节 执行和解第五节 民事执行程序的暂缓、中止与终结第六节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章 民事执行措施第一节 民事执行措施概述第二节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第三节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第九章 强制拍卖第一节 拍卖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 拍卖历史沿革第三节 强制拍卖的概念、性质第四节 强制拍卖的特点第五节 强制拍卖准备第六节 强制拍卖实施第七节 人民法院实施民事强制拍卖的基本情况第十章 几类具体案件的执行第一节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第二节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第三节 不动产的执行第四节 对股权的执行第五节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六节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十一章 民事执行的竞合第一节 民事执行竞合概述第二节 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第三节 民事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第四节 参与分配制度第十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概述第二节 程序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第三节 实体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第四节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第十三章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强制执行第一节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执行概述第二节 我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三节 外国法院判决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第四节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及仲裁机构裁决的相互执行第二编 行政与刑事强制执行制度第十四章 行政执行概述第一节 行政执行的概念、特征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第十五章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概述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及管辖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查和受理第五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第十六章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第一节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第二节 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第三节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第十七章 刑事强制执行制度第一节 刑事强制执行概述第二节 罚金刑的执行第三节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第十八章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第一节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概述第二节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节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犯罪主体的认定第四节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罪名选定、审理程序与量刑第五节 正确处理罪与非罪、本罪与她罪的区别第三编 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实践第十九章 执行理念的更新第一节 执行理念的概念与基本内涵第二节 传统执行理念的检讨第三节 执行理念的更新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能力建设第一节 加强民事执行能力的意义和重要性第二节 民事执行能力的基本内涵第三节 加强民事执行能力建设的途径第二十一章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第一节 执行制度改革概述第二节 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三节 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第四节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第五节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第六节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第七节 执行制度改革的其他若干问题第二十二章 执行联动机制第一节 执行联动机制概述第二节 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第三节 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第四编 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第二十三章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强制执行制度第一节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第二节 法国强制执行制度第三节 日本强制执行制度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制度第五节 比较与借鉴第二十四章 英美法系国家强制执行制度第一节 美国强制执行制度第二节 英国强制执行制度第三节 比较与借鉴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三 全国法院1992-2009年执行情况统计表主要参考书目本书撰稿作者简介后记

章节摘录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单独做出明确规定。  有学者研究国外的民事强制执行原则,认为目前各国民事执行立法,贯穿于其中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个方面:  1.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不设差别的称当事人平等主义;反之,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从总体上看,实行当事人平等主义的国家多一些。  2.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民事执行程序的发动(开始)上,须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发动民事执行程序,无须当事人申请,执行机关应依职权进行,为职权进行主义。对于原则上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例外采取职权进行主义的,称为折衷主义。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护孩权的程序,是否实施执行,应尊重债权人的意思。各国民事执行法较普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  3.形式审查主义与实质审查主义执行机关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具有实质上的审查权,为实质审查主义;仅赋予执行机关形式上的审查,无权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为形式审查主义。各国法律都规定,执行机关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根据审执分立原则,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只处理程序上的问题。虽然各国法律赋予执行法官对于执行名义(依据)是否具备法定要件以及执行的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等事项,具有审查的权限,但仅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审查结果并不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如果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发现债权人请求执行的财产确实不是债务人所有,仍应由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以求救济。至于执行程序上实施的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则有实质上的审查权,比如债权人对于分配表所载各债权人债权金额的计算及分配的次序声明异议的,执行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异议不成立,则可裁定驳回。  4.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对涉外裁判的执行,各国民事执行的立法原则分为属地主义、普及主义和折衷主义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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